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条款
我,Eric Morris,证明:
1. 我已审阅了凯维尔品牌创新集团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信息或者遗漏的重要信息,以便使这些陈述能够根据本报告所涉及的情况,在本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本报告所阐述的这些期间内,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各个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公司全部实质情况;
4.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为注册人服务,并且有: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在本报告编制期间向我们通报;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注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有关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申报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对年度报告而言,是注册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
5.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最近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员和董事会董事会的申报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营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以及合理可能对登记者能够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9月20日 | 通过: | /s/ Eric Morris |
Eric Morris | ||
临时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