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5934_ex32-1.htm EXHIBIT 32.1

 

 

附件32.1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所创立的1350章节规定,本人作为凯威尔品牌创新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在知情的情况下,特此证明如下:

  

  1. 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季度报告10-Q(“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3条(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2024年9月 20日 通过: /s/ Mark Thoenes
    2024年6月21日
   

临时首席执行官

   

以上所列证书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展示,不得视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第18条的规定“注册”,也不得视为根据1933年证券法修正案的任何申报文件中的参考。

 

已向Kaival Brands Innovations Group,Inc.提供了一份在Section 906要求的该书面陈述的签署原件,或其他验证、承认或采用在电子版本的该书面陈述中以打印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并将被Kaival Brands Innovations Group,Inc.保留并根据请求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