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第7241节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规定采纳
本人,刘伟宏,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作为华盛顿公司的下一科技控股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修订后十表格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3 | 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反映了报告期内接收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 |
(d) | 本报告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出现的与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的任何更改,这些更改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中发生(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这些更改已或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 |
(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9月20日 | /s/ 刘伟鸿 |
Wei Hong Liu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