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報表32.1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本人,劉偉紅,Next Technology Holdings Inc.的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在與2024年6月30日止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相關聯中,本人在下述的能力和日期下,特此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節1350作出如下聲明: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9月20日 | 通過: | /s/ 劉偉鴻 |
Wei Hong Liu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