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3 ea021514301ex12-2_bright.htm CERTIFICATION

展覽12.2

 

由信安金融官員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張輝,證明:

 

1.我已審閱了由Amendment No. 1修訂的博實樂教育控股有限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者在有關情況下 省略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間,所作的陳述不違反相關規定。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現了公司截至本報告日期和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負責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負責公司的有:

 

a.在我們的監督之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能夠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

 

b.設計了內部財務控制或監督這些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以依照通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使用編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c.對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覆蓋期結束日期,基於這種評估;並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覆蓋期間發生的任何對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變化,該變化在重大程度上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公司的內部控制;和

 

5.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對財務報告的內控設計或運作存在重大不足和實質性缺陷,這些不足和缺陷有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公司內部財務報告管理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不論是否重大,只要涉及欺詐行爲。

 

日期: 2024年9月20日  
     
通過: /s/ 張輝  
姓名: 張輝  
標題: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