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根據證券交易法1934年第13條(a)或15條(d),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採納的規定進行認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條款,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採納
我,Kurt Rossner,證明:
1. | 我已審閱Leafbuyer Technologies, Inc.的Form 10-Q季度報告 |
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中期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就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對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狀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能公允呈現; |
4. | 本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e)條和15d-15(e)條)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f)條和15(d)-15(f)條)所需條件,並且對公司的登記人負責。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
b. | 我們其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基本報表內部控制,以合乎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方式,為外部用途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暫行財務報表準備的合理保證。 |
c. |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申報人第四財政季發生的任何可能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申報人內部控制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變化。 |
5. | 本公司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根據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本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這方面的信息: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日期:2024年9月20日 | ||
|
| |
作者: | /s/ 庫爾特·羅斯納 | |
| 庫爾特·羅斯納 | |
| 執行長兼董事長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