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列品4.1
以股東於2018年11月30日通過特別決議取消先前的章程並採納當前的章程,並於2018年12月18日下午3:15在太平洋時間收到存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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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號:BC0777982 |
業務公司法案
(英屬哥倫比亞)
章程
的
樅麻大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目錄
第1部分 解釋 |
1 | |||
第2部分 股份和股份證書 |
2 | |||
第3部分 發行股份 |
4 | |||
第4部分 股份登記 |
5 | |||
第5部分 股票轉讓 |
5 | |||
第6部分 股份轉讓 |
6 | |||
第7部分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 |
7 | |||
第8部分借款權 |
8 | |||
第9部分更改 |
9 | |||
第10部分股東大會 |
10 | |||
第11部分股東大會程序 |
12 | |||
第12部分股東表決 |
17 | |||
第13部分董事 |
21 | |||
第14部分董事選舉和罷免 |
23 | |||
第15部分 代理董事 |
30 | |||
第16部分 董事的權力和職責 |
32 | |||
第17部分 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利益 |
32 | |||
第18部分 董事會議 |
34 | |||
第19部分 執行和其他委員會 |
36 | |||
第20部分 高級職員 |
38 | |||
第21部分 賠償 |
39 | |||
第22部分 分紅派息 |
41 |
第23部分:會計記錄和註冊會計師 |
42 | |||
第24部分:通知 |
43 | |||
第25部分:印章 |
45 | |||
第26部分:特殊權利和限制 |
46 |
- ii -
註冊號: BC0777982
業務公司法案
(不列顛哥倫比亞)
章程
的
極光大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1部分
解釋
定義
1.1 在這些章程中,除非情境另有要求:
(a) “行動指資產、股權和計劃贊助權,授權出售交易的那個「訂單」 《商業公司法》(安大略省) (英屬哥倫比亞)不時生效的法律以及該法律下制定的所有法規和修正案,包括所有相關修正案;
(b) “董事會”, “董事”和“董事會「董事」指目前的董事或唯一董事;
(c) “解釋法案 指資產、股權和計劃贊助權,授權出售交易的那個「訂單」 解釋法案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不時生效及 所有的修正案,包括根據該法案作出的所有法規和修正案;
(d) “法律 個人代表”指股東的個人或其他法定代表;
(e) “註冊地址”指股東在中央證券登記簿中記錄的地址;
(f) “公章”指公司的印章,如果有的話;
(g) “股份”指公司股權結構中的一股; 和
(h) “特別多數” 表示根據第11.2節描述的所需通過特別決議所需的多數票數。
適用法案和解釋法的定義
1.2 該法中的定義以及《解釋法》中的定義和解釋規則,但作了必要的修改, 適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應像頒佈法規一樣適用於這些條款。如果該法中的定義與《解釋法》中與之相關的定義或規則之間存在衝突或不一致之處 本條款中使用的術語,以該法中的定義爲準。如果這些條款與該法之間存在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該法爲準。
第 2 部分
股票和 共享證書
授權股份結構
2.1 公司的授權股份結構由通知中描述的一個或多個類別和系列(如果有)的股份組成 公司章程。
股份證明書表格
2.2 公司簽發的每份股票證書都必須遵守萬億法案並按要求籤署。
有權獲得證書、確認書或書面通知的股東
2.3除非股東作爲註冊所有者的股份是無憑證股份,否則每位股東都有權應要求提供, 免費向 (a) 一份代表以股東名義註冊的每類或系列股份的股票證書,或 (b) a 不可轉讓 的書面確認 股東有權獲得此類股票證書,前提是對於由幾個人共同持有的股份,公司沒有義務簽發多份股票證書或確認和交付股份 向幾位共同股東之一或股東正式授權的代理人之一提供股份的證書或確認書足以交付給所有人。如果股東是無憑證股份的註冊所有者, 公司必須在發行或轉讓未經認證的股票後的合理時間內向該股票的持有人發送一份包含該法所要求信息的書面通知。
通過郵件交付
2.4 任何股份 證書或 不可轉讓 可以將股東獲得股票證書的權利的書面確認書,或發行或轉讓無證股份的書面通知發送至 通過郵寄方式將股東的註冊地址或股東的正式授權代理人郵寄給股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代理人均不對因股份而給股東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證書、確認書或書面通知在郵件中丟失或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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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磨損或污損的證書或確認書的更換
2.5 如果股份證書或股東權益的書面確認已磨損或污損,則公司必須在出示股份證書或確認書,並根據情況和其他適用的條款,取消該股份證書或確認書,併發行替換的股份證書或確認書。 不可轉讓的 2.5 如果股份證書或股東權益的書面確認已磨損或污損,則公司必須在出示股份證書或確認書,並根據情況和其他適用的條款,取消該股份證書或確認書,併發行替換的股份證書或確認書。
(a)取消該股份證書或確認書;
(b)發行替換的股份證書或確認書。
失蹤、被盜或被毀的證書或確認書的更換
2.6 如果股份證書或股東權益的書面確認被遺失、被盜或被毀,則公司必須在出示股份證書或確認書,並根據情況和其他適用的條款,取消該股份證書或確認書,併發行替換的股份證書或確認書。 不可轉讓的 如果股東失去、被盜或被損毀可以獲得股票證書的書面確認,則必須向有權獲得該股票證書的無論是股票證書或書面確認的人發放替代股票證書或確認,如果符合法案的要求的話,如果董事會收到:
(a)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明證明其丟失、被盜或被損毀;和
(b)董事會認爲適當的任何擔保責任。
股份證書的分割
2.7 如果股東通過書面請求向公司交出股票證書,並要求公司以股東的名義發行兩個或更多股票證書,每一個代表特定數量的股份,並總計代表與被交出的股票證書相同數量的股份,則公司必須取消被交出的股票證書並按照該要求發行替代股票證書。
證書費
2.8 針對根據§2.5、§2.6或§2.7發行的任何股票證書,必須支付給公司一定金額(如果有的話),該金額不得超過法案規定的金額,由董事會決定。
對於信託的認可
2.9 除非法律、法規或這些章程要求,否則公司不會將任何人被認定爲以信託方式持有股份,並且公司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約束也不受任何義務去認可(即使已經獲知相關情況)任何股份或股份分數的任何公平、附屬、未來或部分權益,也不會承認(除非法律、法規或這些章程要求,或經有管轄權的法院命令)任何與股份相關的其他權利,除非該股東對整體股份享有絕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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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股份發行
董事授權
3.1 根據法律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的權利(如有),公司可以在董事判斷的時間、對象、方式、條件和對價格(包括以面值發行股份時的任何溢價)的約定下分配、發行、賣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未發行股份和公司持有的已發行股份。面值股票的發行價格必須等於或大於股票的面值。
佣金和折扣
3.2 公司可以隨時向任何人支付合理的佣金或允許合理的折扣,以考慮該人從公司購買或同意購買該公司的股票,或其他人從公司採購或同意採購該公司的股票給予的委託。
券商
3.3 公司可以支付合法的經紀佣金費或其他與其證券的銷售或刊載有關的費用。
條件 of 發行
3.4 除法案規定外,任何股份在完全繳付前均不得發行。股份完全繳付的條件爲:
(a) 以下一項或多項方式向公司提供代表發行股份的回報:
(i) 過去爲公司提供的服務;
(ii) 財產;
(iii) 貨幣;和
(b) 公司收到的代表發行價的回報價值等於或超出§3.1規定的股份發行價。
分享購買權證和權利
3.5 根據法案,公司可以根據董事的判斷,以其認定的條件發行股票購買權證、期權和權利。這些股票購買權證、期權和權利可以單獨發行,也可以與公司不時發行或創建的債券、債券股、債券、股票或其他證券一起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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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部分
股份登記冊
中央證券 註冊
4.1 根據該法的要求和約束,公司必須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維持中央證券登記冊,以及 可以指定代理人來維護此類登記冊。董事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代理人,包括被指定保存中央證券登記冊的代理人,作爲股票或任何類別或系列股份的過戶代理人,或者 視情況而定,另一名代理人作爲股票或此類或系列股份的登記處。董事可以隨時終止對任何代理人的此類任命,並可以任命另一名代理人代替。
第 5 部分
股份轉讓
註冊轉賬
5.1 A 除非公司或待轉讓股份類別或系列股份的過戶代理人或註冊機構已收到:
(a) 除該法豁免外,公司已收到該股份的書面轉讓文書 (可以是單獨的文件,也可以是轉讓股份的股票憑證上背書),由股東或其他適當人員或有實際權限代表該人行事的代理人制作;
(b) 如果公司已就待轉讓的股份簽發了股票證書,則該股票證書;
(c) 如果 不可轉讓 對股東權利的書面承認 爲了獲得股票證書,公司已就待轉讓的股份簽發了該確認書;以及
(d) 其他證據(如果有),例如公司或該類別或系列股份的過戶代理人或註冊商 受讓人可能需要證明轉讓人的所有權或轉讓人轉讓股份的權利,書面轉讓文書是真實的,受讓人有權登記轉讓事宜。
轉讓文書的形式
5.2 這個 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書必須採用公司股票證書背面的形式(如果有),或採用董事可能不時批准或通過轉讓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 這些股票的代理人或註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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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仍然是股東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股份的轉讓方被視爲仍然持有股份,直到轉讓人的名字在公司的證券登記簿上,表示對轉讓的股份進行登記爲止。
簽署轉讓證書
如果股東或者其合法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了關於登記在股東名下的股份的轉讓證書,簽署的轉讓證書對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和代理人構成了完整且充分的授權,以便登記在轉讓證書中指定的股份數量或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所有在轉讓證書中附有的書面確認中記載的股份,如果股份爲非記名股,則指的是股東名下在中央證券登記簿上註冊的所有股份。
(a)以轉讓證書中指定的受讓人的名字 登記;或
(b)如果轉讓證書中沒有指定受讓人,則登記在爲了進行轉讓登記而存放轉讓證書的人的名字。
不需要就產權進行詢問
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代理人無義務對轉讓證書中指定的受讓人的產權進行詢問,或者對爲了進行轉讓登記而存放轉讓證書的人的產權進行詢問,亦不對股東或者任何中間所有者或持有人就轉讓登記提出的任何索賠或與此類股份、任何代表此類股份的股票證明或者任何獲得代取此類股票證明權利的書面確認文件有任何責任。
轉讓費用
董事會決定的與轉讓登記相關的金額應支付給公司。
第六部分
股份的變更
死亡後的合法個人代表
6.1 股東死亡時,公司將僅認可股東的合法個人代表,或者在股份以股東和另一人合租的方式登記時,將僅認可存活的合租人作爲擁有股東在股份上權益的唯一人員。在認可股東的合法個人代表之前,公司應收到法定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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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個人代表的權利
6.2 股東的法定個人代表擁有與股東持有的股份相同的權利、特權和義務,包括根據本章程移轉股份的權利,前提是公司已收到法案要求的文件並董事已向公司存入文件。 在股東去世的情況下,對於以股東和另一人合併持有的股份而言,本條(§6.2)不適用。
第7部分
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
公司有權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
7.1 除非董事授權,根據任何類別或系列股份的特殊權利和限制以及法令的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董事確定的價格和條款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任何股份。
破產時的購買
7.2 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得在破產時向其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股份提供付款或提供其他考慮事項。
(a) 公司破產;或
(b) 進行支付或提供對價將使公司破產。
已購股份、已贖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的股份的出售和投票
7.3 如果公司保留其已贖回、已購或以其他方式收購的股份,則公司可以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股份,但是,在該股份由公司持有期間:
(a) 無權在股東大會上爲該股份投票;
(b) 不得因該股份支付股利;以及
(c) 不得因該股份進行任何其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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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購買或贖回股份的零頭
7.4 公司可以在未事先通知持有人的情況下,按公允價值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授權股本結構中的任何類別或種類的股份的所有未清償股份,無論何時何地存在,並隨時存在。公司將購買資金和股權零頭的購買或贖回確認交付給持有人的註冊或最後已知地址,或者如果公司有一個轉讓代理人,則交付給該代理人,以便將其轉交給這些持有人,公司將據此修改其中央證券登記簿以反映這些股份的購買或贖回,如果公司有一個轉讓代理人,則指示轉讓代理人相應修改中央證券登記簿。任何股權零頭持有人在收到資金和股權零頭的購買或贖回確認後對所支付的公允價值存在爭議的,有權向法院申請要求由其判定價格和付款條件,並作出相關命令和給予法院認爲適當的指示,就好像公司是根據法令的第六部分《強制收購 》的規定被認爲是「收購人」,而持有人則是受到這些規定約束的「接受人」 類比處理.
第8部分
借款權力
8.1 根據董事會授權, 公司可以:
(a) 以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方式,數額和條件,從適當的來源借款並提供擔保;
(b) 發行債券、債券和其他債務債務,無論是直接還是作爲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責任或債務的擔保,並且以董事認爲適當的折扣或溢價和其他條款。
(c) 不保證其他任何人的借款償還或任何其他人的義務履行;和
(d) 抵押,無論是以特定質押還是浮動質押的方式,對公司現有和未來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和業務賦予安全性或提供其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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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更改
更改授權股票結構
9.1 在符合§9.2和法律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或者董事會的決議,在§9.1(c)或§9.1(f)的情況下):
(a)創建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或系列,或者如果一個類別或系列的股份沒有被分配或發行,則取消該類別或系列的股份;
(b)增加、減少或取消公司被授權從任何股份類別或系列中發行的股份數量的最大限度,或者爲公司被授權從任何股份類別或系列中發行股份數量沒有最大限度的情況下,設立一個股份數量的最大限度;
(c)細分或合併其未發行的或全部已實繳的股份;
(d)如果公司被授權發行帶面值的股份類別的股份:
(i) 減少這些股票的面值;或
(ii) 如果該類股票沒有分派或發行,增加這些股票的面值;
(e) 將所有未發行或完全實繳的面值股票換股成無面值股份或將其 未發行的無面值股份換股成面值股份;
(f) 更改任何股票的標識名稱;或
(g) 在法案允許或要求的情況下,以普通決議方式改變公司股份或授權的股份結構,而無需特別決議;
並且,如適用,相應地修改其認股權通知和公司章程。
特殊權利和限制
9.2 在法案的規定下,特別是與持有未支付股份的股東的權利在受損或干擾時有權投票有關的規定,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
(a)對任何類別或系列的股份創建特殊權利或限制,並將這些特殊權利或限制附加到其中,無論是否已發行任何或所有這些股份;或
(b)變更或刪除附加到任何類或系列股份的特殊權利或限制,無論是否已發行任何或所有這些股份,
並相應地更改其章程通知書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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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
9.3 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沒有規定另一種決議類型,且法案也沒有規定決議類型,公司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授權變更公司的章程,以更改公司名稱,或者採用或更改任何關於公司名稱的翻譯。
其他變更
9.4 如果法案沒有指定決議類型並且這些章程也沒有規定其他決議類型,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修改這些章程。
第10部分
股東會議
年度股東大會
10.1 除非根據法案推遲或豁免年度股東大會,公司必須在創立或受到認可之日起的18個月內舉行首次年度股東大會,並且之後必須每個日曆年至少舉行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且時間不得在上一次年度參考日期之後超過15個月,地點由董事決定。
代替年度股東大會的決議
如果所有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一致同意以書面決議方式辦理該年度股東大會上的所有業務,則該年度股東大會視爲於一致決議達成的日期舉行。在根據本條款10.2通過的任何一致決議中,股東必須選擇公司的年度參考日期,該日期適合舉行相應的年度股東大會。
股東會議的召開
董事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股東會議。
股東會議通知
公司必須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或者按照普通決議(無論之前是否已經發出該決議的通知)的要求,向每個有權參加會議的股東、每個董事和公司的核數師發送關於任何股東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意圖以例外決議、特別決議或特別單獨決議提出決議的通知,以及任何關於批准合併至國外司法管轄區、安排或採納合並協議的通知和任何關於召開股東大會、類別會議或系列會議的通知),至少提前以下天數發送:
(a)如果公司是一家公衆公司,則爲21天;
(b)否則爲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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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記錄日期
10.5 董事會可以設定一個日期作爲確定股東有權獲得股東大會通知的記錄日期。記錄日期不得提前超過會議召開日期的兩個月,或者在股東根據法案要求召開的普通會議的情況下,不得提前超過四個月。記錄日期不得提前於會議召開日期少於:
(a)如果公司是一家公開公司,爲21天;
(b)否則爲10天。
如果未設置記錄日期,則記錄日期爲下午5點,即通知發送的第一天之前的日期或者如果未發送通知,則爲會議開始之前。
投票記錄日期
10.6 董事會可以設定一個日期作爲確定股東有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記錄日期。記錄日期不得提前超過會議召開日期的兩個月,或者在股東根據法案要求召開的普通會議的情況下,不得提前超過四個月。如果未設置記錄日期,則記錄日期爲下午5點,即通知發送的第一天之前的日期或者如果未發送通知,則爲會議開始之前。
未能給予通知和放棄通知
10.7 若無意遺漏向股東發送任何股東會議通知,或通知中的任何錯誤,均不會使該會議中的任何程序失效。 任何有權收到股東會議通知的人可以書面或其他形式放棄該權利,也可以同意減少通知的期限。 一個人參加股東會議等同於放棄收到通知的權利,除非該人出席會議是爲明確反對因會議未經合法召開而進行任何業務的交易。 未接收到會議通知 參與股東會議的人士出席會議等同於放棄接獲會議通知的權利,除非該人士出席會議是爲了明確反對因會議未經合法召開而進行任何業務的交易。
股東會議的特別業務通知
如果股東會議將討論§11.1中規定的特別業務,則會議通知必須:
(a)說明特別業務的一般性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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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特殊業務包括考慮, 批准, 批准, 通過或授權任何文件或簽署或使任何文件生效,附上該文件的副本或聲明該文件的副本將可供股東查閱:
(i) 在公司的檔案辦公室或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規定的其他合理可到達的地點 在通知中;以及
(ii) 在法定營業時間內,在設定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或多天的法定營業時間內 會議的舉行。
會議地點
10.9 除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任何地點外,任何股東大會均可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以外的任何地點舉行,但須經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批准 董事的決議。
第 11 部分
股東會議議事錄
特殊業務
11.1 在一次會議上 股東,以下業務屬於特殊業務:
(a) 在非年度股東大會上 會議,除與會議進行或表決有關的事項外,所有事務均爲特殊事項;
(b) 在 年度股東大會,除以下事項外,所有業務均爲特殊業務:
(i) 與行爲有關的業務 或在會議上投票;
(ii) 審議本公司向會議提交的任何財務報表;
(iii) 審議董事或核數師的任何報告;
(iv) 董事人數的設定或變更;
(v) 董事的選舉或任命;
(vi) 審計員的任命;
(vii) 核數師薪酬的設定;
(viii) 因不要求通過特別決議或例外情況的董事報告而產生的業務 分辨率;
(ix) 根據本條款或本法可以在股東大會上交易的任何其他業務 無需事先將業務通知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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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多數
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所需的多數票數爲 三分之二 所提議案所獲得的投票數的
法定人數
在遵守股份的特殊權利和限制以及§11.4的前提下,股東大會上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爲至少兩人,這兩人可以是持有至少五分之一的已發行股份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正式代表或委託代表。
一個股東可以構成法定人數
11.4 如果只有一個有投票權的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
(a) 法定人數爲一名股東本人或代理人,且
(b) 該股東本人或代理人可構成會議。
有權出席會議的人
11.5 除了有權在股東會議上投票的人員外,有權出席會議的只有董事、總裁(如有)、秘書(如有)、助理秘書(如有)、公司的律師、公司的核數師、董事會邀請出席會議的人員或會議主席邀請出席會議的人員以及法案或本章程規定有權或必須出席會議的人員;但如果這些人中的任何一人出席會議,該人不得計入法定人數,並且除非該人是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股東或代理人,否則不得在會議上行使表決權。
法定人數要求
11.6 在股東會議上,除了選舉主席和會議休會外,在會議開始時沒有有權投票的股東構成的法定人數的情況下,不得進行任何業務,但在會議進行期間無需一直有法定人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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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定人數
如果在股東會議開始的半小時內沒有出席法定人數:
(a)對於股東要求召開的普通股東會議,會議將被解散,並
(b)對於其他股東會議,會議將在同一天的下週,相同時間和地點進行延期。
後續會議的缺乏法定人數
如果在根據§11.7(b)進行延期的會議上,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出席法定人數: 一半 出席並代表一個或多個有權出席和投票的股東的該自然人或代理人將被視爲構成法定人數。
主席
11.9 以下個人有權在股東會議上擔任主席:
(a)如有董事會主席,則爲其; 或
(b)如董事會主席缺席或不願擔任會議主席,則爲董事長(如有)。
選擇備選主席
11.10 如果在任何股東會議上,在規定召開會議的時間後15分鐘內,沒有董事會主席或董事長主持會議,或者如果董事會主席和董事長不願擔任會議主席,或者董事會主席和董事長已向秘書(如有)或出席會議的任一董事表示他們將不出席會議,則出席會議的董事可以選擇會議的任一成員或公司的律師擔任會議主席。如果所有出席會議的董事都拒絕擔任主席或未能作出選擇,或者沒有董事出席會議,或者公司的律師拒絕擔任主席,則出席會議的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可以選擇會議上出席的任何人擔任會議主席。
休會
11.11 股東會議主席可以根據會議的指示,不時休會,或者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舉行,但是在任何休會的會議上不得處理除了未完成的業務外的任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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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遲會議通知
11.12 不需要提前通知股東會議的延期或在延期股東會議上要處理的業務,除非會議延期30天或更長時間,此時必須按照原始會議的通知方式通知議會。
舉手表決或通過投票做決定
11.13 除非會議主席在通過舉手表決宣佈投票結果之前或在宣佈投票結果之前要求投票,否則股東會議上的每個動議都將通過舉手表決做出決定。
宣佈結果
11.14 股東會議的主席必須根據舉手表決或投票結果,宣佈每個問題的決定,並將該決定記錄在會議紀要中。主席宣佈決議以獲得所需多數通過或被否決,除非主席要求進行投票或根據§11.13要求投票,否則不需要證明投票贊成或反對的票數或比例。
不需要提出動議
11.15 在股東會議上提出的動議不需要第二人支持,除非會議主持人另有規定,任何股東會議主席都有權提出或支持動議。
表決權
11.16 如果股東會議上的投票結果平局,股東會議的主席無論是通過舉手投票還是通過投票計算,都沒有額外的第二票或決定性的一票,除非作爲股東,主席本身就有權利投票。
投票方式
11.17 在股東會議上,如符合§11.18的要求,如果要求進行正式投票:
(a) 投票必須在:
(i) 會議上,或是在會議日期後七天內,由主席確定;並且
(ii) 以主席指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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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依規定進行表決,則視爲提出表決的會議對此做出決定;
(c) 提出表決的請求可以由提出請求的人撤回。
關於休會的表決要求
11.18 在股東會議上就休會問題提出的表決必須立即在會議上進行。
主席必須解決爭議
11.19 就在表決中所投票數是否被接納或拒絕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會議主席必須判斷此爭議,並其善意判斷是最終和決定性的。
投票方式
11.20 在表決中,有權擁有多於一票的股東並非必須將所有選票以相同方式投入。
不需要就股東會主席選舉進行表決
11.21 在股東會議選舉主席的投票中,不得要求進行表決。
表決要求不妨礙會議繼續進行
11.22 在股東會議上要求表決,除非會議主席做出規定,否則不會阻止會議繼續進行,進行其他業務交易,而非被要求進行表決的問題。
保存選票和代理人投票權
11.23 公司在股東會議之後至少保留三個月每次表決產生的選票和每位代理人在會議上投票的代理書,並在此期間,在正常業務時間內供股東或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代理人查閱。三個月結束後,公司可以銷燬這些選票和代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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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股東的投票權 除非根據條款12和備有任何股票的權利和限制,在舉手表決時,每個股東本人和每個代表股東的人將獲得一票,在股東的投票時,每個持有該股票的股東或代表股東的人將獲得每一股的一票。
股東或股份的投票數
除了根據§12.3約束的共同股東以外,視特殊權利或限制而定:
(a) 在舉手表決中,對於每個在場的有權對該事項進行投票的股東或代理人,他們都有一票;
(b) 在全票表決中,每個有權對該事項進行投票的股東都有一票,該票數與該股東持有的該事項上有權進行投票的每一股份相關,並且該股東可以親自行使或通過代理人進行投票.
代表性人員的投票
在股東會議上,非股東有權進行舉手表決或全票表決,並且如果在這樣做之前,該人向會議主席或董事會證明該人是有資格在會議上進行投票的股東的合法個人代表或破產受託人,則該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在會議上行事。
合辦股東投票
12.3 若有聯合股東註冊了任何一股:
(a)任何一名聯合股東都可以以個人身份或代表,就該股票在任何股東會議上投票,就好像該聯合股東獨自對其有權一樣;或
(b)若在任何股東會議上有多於一名聯合股東以個人身份或代表出席,並且其中多於一人對該股票投票,則只有以聯合股東名字在股權登記中心登記時排在第一位的聯合股東的投票才會被計算在內。
法定個人代表作爲聯合股東
12.4 若一名股東名下以單獨名字註冊的股票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法定個人代表,則在§12.3的目的下,這些代表被視爲就該股票註冊的聯合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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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代表
12.5 如果公司的股東是一家非公司子公司的公司,該公司可以任命一名代表參加公司股東會議,並且:
(a) 爲此目的,指定代表的證明文件必須在:
(i) 收件地址爲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在通知召開會議的任何其他指定地點,用以接收委託書,至少與通知中指定接收委託書的工作日數相符;如果通知中沒有指定天數,則爲會議或任何延期會議的舉行日期前的兩個工作日;或
(ii) 由會議主席或延期會議的主席指定的人員,在會議或延期會議上收到;
(b) 如果根據本第12.5節任命了代表:
(i) 代表有權行使公司股東在該會議上行使的相同權利,代表的這些權利是該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行使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委任代理持有人的權利;
(ii) 如果代表出席會議,則代表將被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並視爲在會議上親自出席的股東。
任何代表的任命證據可以通過書面文件、傳真或任何其他傳輸記錄信息的常規方法發送給公司。
全體公司不適用代表規定。
12.6 如果公司是一家公共公司或 根據其章程或適用於該公司的法定報告公司規定的報告公司,則§12.7至§12.15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公司的董事有權實施所有或部分該規定的部分或採用替代的代理表格、存款和撤銷程序,以符合適用於公司的證券法。 預先存在的關係 委任代理人 12.7 公司的每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有權通過代理人委任一個或多個(但不超過兩個)代理人出席和行使代理人根據代理授權的方式、範圍和權限。
委任代理人
12.7 公司的每個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有權通過代理人委任一個或多個(但不超過兩個)代理人出席和行使代理人根據代理授權的方式、範圍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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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代理股東
12.8 股東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備用代理股東代理缺席的代理股東。
代理股東無需是公司的股東。
12.9 代理股東無需是公司的股東。
代理投票資金
12.10 股東大會的代理必須:
(a)在公司註冊辦事處收到,或在會議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收到至少在會議召開之日或任何延期會議召開之日之前的業務天數;
(b)除非通知另有規定,在會議或任何延期會議上由主席或由主席指定的人接收。
代理人可以以書面、傳真或任何其他可以傳遞信息的方法發送給公司,包括通過互聯網、電話投票或電子郵件,如果會議通知或會議信息通告允許的話。
代理投票的有效性
12.11 在代理按照代理的條款給出的情況下進行的投票是有效的,即使股東授權代理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爲能力,以及儘管撤銷該代理人或給予代理人授權的撤銷,除非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在舉行會議或代理人將要使用的任何延期會議之前的最後一個營業日或與會議有關的公司已收到這樣的死亡、無行動能力或撤銷書面通知;或
(a) 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在舉行會議或代理人將要使用的任何延期會議之前的最後一個營業日或任何代理人已被使用的投票被採取之前;或
(b) 在會議或任何延期會議中,由主持會議或延期會議的主席在代理已被給予的任何投票被採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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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表格
12.12 代理人,無論其是爲指定會議還是其他情況,必須採用以下形式或董事會或會議主席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
[公司名稱]
(公司)
本公司股東特此任命[name],若該人不行使權利,則任命[name]爲代理人,代表本人出席、行使並代表本人在公司股東會議上投票,並在[年月日]舉行的該會議及任何該會議的延期會議上代表本人。
此代理人所代表的股數(如果未指定股數,則此代理人代表本人名下所有股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年月日] |
[股東簽名] |
[股東姓名—打印] |
撤銷代理委託書
12.13根據§12.14,任何委託人都可以通過書面文件來撤銷委託書,該文件需收到以下地點:
(a) 在公司註冊辦公室,可以在會議召開或任何委託使用委託書的延期會議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的任何時間接收;或
(b) 在會議或任何延期會議前,由主持會議或延期會議的主席在進行任何已提供委託的投票之前接收。
撤銷委託必須簽署
12.14 §12.13提到的文件必須如下籤署:
(a) 如果委託代表被指定的股東是個人,則該文件必須由股東或股東的法定個人代表或破產受託人簽署;
(b)如果被指定的代理人代表的股東是一家公司,則該文件必顫有公司或根據§12.5條款爲公司指定的代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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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投票權限的證據製作
12.15 任何股東會議主席都可以但不必質詢任何人在會議上的投票權限,並可以要求他們提供證據證明其有權進行投票。
第13部分
董事
首任董事;董事人數
13.1 第一屆董事是公司在根據法案認可時在公司章程通知中指定的董事。董事人數,不包括根據§14.8任命的額外董事,設定爲:
(a)根據§(b)和§(c)的規定,董事人數等於公司首任董事人數;
(b)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爲三和最近設置的董事人數中較大的一個:
(i)根據董事會的決議確定的董事人數(無論是否事先通知了該決議); 以及
(ii)根據第14.4條規定在任職的董事人數;
(c)如果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則是最近確定的:
(i)根據董事會的決議確定的董事人數(無論是否事先通知了該決議); 以及
(ii)根據第14.4條規定在任職的董事人數。
董事人數變更
13.2 如果 董事人數是根據第13.1節(b)(i)或第13.1節(c)(i)確定的:
(a)股東可選舉或任命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任何空缺,直至該人數爲止;或
(b)如果股東沒有選舉或任命所需人數的董事來填補董事會中的任何空缺的話,那麼董事們在遵守§14.8的前提下可以任命董事來填補這些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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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空缺,董事的行爲仍然有效。
董事的行爲或程序並不因爲未達到或其他具體要求下的董事人數在職而無效。
董事的資格要求。
董事並不需要持有股份作爲其職位的資格,但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具備資格擔任、行使或繼續擔任董事。
董事的薪酬。
即使如此決定,董事們仍有權獲得擔任董事的報酬(如果有),該報酬將由股東們決定。
袍金用的償還。
公司必須向每位董事償還其在公司業務中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
董事特別報酬
13.7 如果任何董事爲公司提供了根據董事會判斷屬於董事的常規職責以外的專業或其他服務,他或她可以獲得董事會確定的報酬,或者根據董事會選擇的普通決議確定的報酬,該報酬將額外發放,不影響他或她可能有權接收的任何其他報酬。
董事退休時的酬金、養老金或津貼
13.8 除非經普通決議另有確定,代表公司的董事可以向在公司擔任過有薪職務或任何有利可圖的地位的任何董事,或者他或她的配偶或受撫養人支付退休時的酬金、養老金或津貼,還可以向任何基金進行捐款並支付購買或提供這類酬金、養老金或津貼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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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節
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每年股東大會的選舉
14.1 在每次年度股東大會以及按照§10.2規定的每次無異議決議中:
(a)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董事選舉的股東必須選出或在無異議決議中任命董事會,董事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本章程設定的董事人數;以及
(b)所有董事在根據§(a)選舉或任命董事之前立即停止履行職務,但有資格 重新當選或。再任用.
同意成爲董事
14.2 任命或選舉個人爲董事的任何行爲,除非:
(a)個人以法案規定的方式同意擔任董事;
(b)在個人到場並在會議上被選舉或任命爲董事,且個人在會議上不拒絕擔任董事;或
(c)就首席董事而言,該任命在法案下是有效的。
未能選舉或任命董事
14.3 如果:
(a) 公司未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並且所有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未能在規定的法定年度股東大會應召開的日期前通過第10.2節考慮的一致決議;或
(b) 股東在年度股東大會或第10.2條考慮的一致決議中未能選舉或任命任何董事;
則任何現任董事將繼續任職,直至以下較早的時間:
(c) 他或她的繼任者被選舉或任命時;和
(d) 他或她根據法案或本章程停止擔任董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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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補離任董事的職位
14.4 如果在任何股東會議上應當選出董事,而離任董事的職位未能通過選舉填補,那些未能通過該選舉填補的離任董事,如果被新選舉的董事請求繼續其職務並願意這樣做的話,將繼續其職務,以完成根據這些章程暫時規定的董事人數,但其任期將在新選舉董事的股東會議上屆滿。如果這種選舉或繼續董事未能導致根據這些章程暫時規定的董事人數的選舉或繼續,公司的董事人數被視爲設定爲實際選舉或繼續職務的董事人數。 當選連任 如果在任何股東會議上應當選出董事,而離任董事的職位未能通過選舉填補,那些未能通過該選舉填補的離任董事,如果被新選舉的董事請求繼續其職務並願意這樣做的話,將繼續其職務,以完成根據這些章程暫時規定的董事人數,但其任期將在新選舉董事的股東會議上屆滿。如果這種選舉或繼續董事未能導致根據這些章程暫時規定的董事人數的選舉或繼續,公司的董事人數被視爲設定爲實際選舉或繼續職務的董事人數。
董事可填補臨時空缺
14.5 董事會發生的任何臨時空缺均可由董事填補。
剩餘董事有權行事
14.6 董事可以行使職權,儘管董事會存在任何空缺,但如果公司在任職董事人數低於這些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法定人數,董事只能進行任命董事使其達到這一法定人數的行爲,或者召集股東會議以填補董事會的任何空缺,或者根據法案,進行其他任何目的。
股東可以填補空缺
14.7 如果公司沒有董事或者在任董事人數少於根據本章程規定作爲董事會法定人數的董事,股東可以選舉或者任命董事來填補董事會的任何空缺。
額外董事
14.8 儘管受§13.1和§13.2的約束,在年度股東大會之間或者根據§10.2所預見的全體一致決議之間,董事可以任命一個或者多個額外董事,但根據本§14.8任命的額外董事人數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
(a) 在股東會上投票的一方,要佔有股票總數的三分之一。如本人親自出席,可以代表股東會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 第一批董事人數的
(b)在其他情況下, 在股東會上投票的一方,要佔有股票總數的三分之一。如本人親自出席,可以代表股東會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 當前董事會成員中,除了根據本條款14.8之外被選舉或被任命爲董事的數量是
任何被任命的董事在下一次根據§14.1(a)章條款選舉或任命董事之前立即失去職務,但有資格 重新當選或。再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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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職務終止
14.9 當某董事符合以下條件時,將終止其董事職務:
(a)董事職務任期屆滿;
(b)董事去世;
(c)董事書面通知公司或公司律師辭去董事職務;或
(d)根據§14.10或§14.11的規定,董事被解除職務。
股東解除董事職務
14.10 公司可以通過特別決議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任何董事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選舉或任命一位董事來填補職位空缺。如果股東在解除職務後沒有立即選舉或任命一位董事來填補職位空缺,那麼董事可以進行任命,或者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選舉或任命一位董事來填補該職位空缺。
董事會可以罷免任何董事
14.11 如董事因重罪被判刑,或者董事不再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且未及時辭職,董事會可以在其任期屆滿前罷免該董事,並可以任命一名董事填補由此產生的空缺。
提名董事
14.12
(a) 僅受法案管轄,公司董事選舉資格須遵照以下程序提名的人選才合格成爲公司董事。董事會成員的提名可以在股東的任何年度會議或特別股東會議上提出(但前提是董事選舉是由召集該特別會議的人或其指示者在會議通知中指明的事項):
(i) 由董事會或公司授權的董事長根據會議通知提出;
(ii) 由一名或多名股東根據法案規定提出的提案,或者根據法案規定提出的股東要求書上的董事會或要求書上的董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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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任何人員(「股東」),(A)於本條款§14.12中規定的通知提供日期並在通知該會議的記錄日期,作爲一個或多個持有有投票權的股份的股東,或持有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的股份之有益擁有人,並且(B)遵守本條款§14.12所規定的通知程序。提名股東)(A)在本條款§14.12中規定的通知提供日期結束時以及關於該會議通知的記錄日期時,以在證券登記簿上註冊爲持有有投票權的一份或多份股份的持有人,或擁有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的股份的有益擁有人,並且(B)遵守本條款§14.12中規定的通知程序。
)在符合下列條件中的所有其他適用要求中,候選人是否由提名股東提名,該人必須在適當書面形式中按照本條款§14.12的規定及時提出通知,並在§14.12(d)中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提交有關每個候選人的聲明和協議。
)每一提名人的通知須準時並以適當書面形式向公司的公司秘書發出,並符合本條款§14.12的規定,在公司的主要執行辦公室進行。
(ii)提交每個候選人必備的有關提名人通知並在§14.12(d)規定的時間期限內達成的聲明和協議。
(c)爲了符合§14.12(b)(i),提名股東向公司公司秘書提出的通知必須在以下時間內進行:在股東年度大會的情況下,不得早於年度股東大會日期的30天,也不得晚於65天; 但是,如果股東年度大會計劃在此圖形“
)通知日期在首次公開宣佈年度股東大會日期的那天之前,提名股東可以在通知日期後的第十(10)天內提出申請;
對於特別股東大會(不包括年度股東大會)的事項(無論是否涉及其他事項),提名股東須在首次公開宣佈特別股東大會日期的那天起十五(15)天內提出申請。
儘管如上所述,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放棄本14.12(c)條規定的任何要求。
爲了形式上正確,提名股東在公司秘書處提出的書面通知應包括§14.12(b)(i)條列明的以下要素:
對於每個由提名股東提名爲董事選舉的人員,應列明(A)該人員的姓名、年齡、商務地址和住宅地址,(B)該人員的主要職業或僱傭情況,(C)該人員按照股東大會記錄日期記錄,對公司資本中特定類別或系列的股份擁有的或名義上擁有的股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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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日期隨後已公開並且已經到來),以及截至該通知之日,(D) 關於該人是否會成爲該人的聲明 「獨立」 公司(根據《國家儀器》第1.4和1.5節的定義) 52-110 – 審計委員會 加拿大證券管理局,因此此類規定可能 如果在該會議上當選爲董事,則應不時進行修改)以及作出此類決定的原因和依據,以及(E)持不同政見者委託書中需要披露的與該人有關的任何其他信息 關於根據該法和適用的證券法徵集董事選舉代理人的通告;以及
(ii) 關於發出通知的提名股東,(A) 與該提名股東有關的任何信息 必須在持不同政見者的委託通知中提出,該通告涉及根據該法和適用的證券法徵集董事選舉的代理人,以及 (B) 該股的類別或系列和數量 截至股東大會記錄之日由提名股東控制或由提名股東實益持有或記錄在案的公司資本(如果該日期應予公開),並應具有 發生)以及截至該通知發佈之日爲止。
(e) 有資格成爲當選董事的候選人 公司要獲得正式提名,候選人必須按照本第14.12節規定的方式提名,並且提名候選人,無論是由董事會還是其他方式提名,都必須事先提交給公司秘書 在以下情況下,公司在不少於股東大會召開日期前5天向公司主要執行辦公室提交書面陳述和協議(以公司提供的形式) 當選爲公司董事,將遵守公司所有適用的公司治理、利益衝突、機密性、股份所有權、多數投票和內幕交易政策以及公司其他政策和準則 適用於董事,並且在該人的董事任期內有效(如果任何提名候選人提出要求,公司秘書應向該提名候選人提供所有此類政策) 以及當時生效的指導方針)。
(f) 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爲本公司董事,除非 根據本第14.12節的規定提名;但是,本第14.12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爲排除股東(不同於提名董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的討論 它本來有權根據該法的規定就此提交提案.會議主席應有權力和義務決定提名是否符合程序 如前述規定所述,如果任何提議的提名不符合上述規定,則宣佈不考慮此類有缺陷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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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就本 §14.12 而言:
(i) “附屬公司”,當用於表示與某人的關係時,應指直接表示與某人的關係,或 通過一個或多箇中間人間接控制、控制或受該特定人員控制或共同控制;
(ii) “適用的證券法” 的意思是 《證券法》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和同等機構 加拿大其他省份和地區不時修訂的立法,根據任何此類法規制定或頒佈的規則、規章和表格,以及已公佈的國家文書、多邊文書, 加拿大每個適用省份和地區的證券委員會和類似監管機構的政策、公告和通知;
(iii) “助理”,當用於表示與特定人員的關係時,應指(A)任何 該人以實益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表決權證券的公司或信託,其表決權佔該公司或信託目前未償還的所有有表決權的10%以上, (B) 該人的任何合夥人,(C) 該人擁有重大受益權益的任何信託或遺產,或該人擔任受託人或以類似身份擔任該人的任何信託或遺產,(D) 該特定人員的配偶, (E) 與該特定人員在婚外有婚外婚姻關係的任何性別的人,或 (F) 該特定人員或本定義第 (D) 或 (E) 條提及的人的任何親屬,前提是 親屬與指定人員有相同的住所;
(iv) “衍生品合約” 應意味着 兩方(「接收方」 和 「交易對手」)之間的合同,旨在使接收方面臨與接收方所有權基本相對應的經濟利益和風險 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數量或可轉換爲此類合同中指定或提及的此類股份的證券的數量(與此類經濟利益和風險相對應的數量,即 「名義證券」),無論如何 是否要求或允許通過交付現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可轉換爲此類股份或其他財產的證券來清償此類合同下的債務,不考慮任何空頭頭寸 根據相同或任何其他衍生品合約。爲避免疑問,有關機構批准對基礎廣泛的指數期權、基礎廣泛的指數期貨和基礎廣泛的公開交易市場一攬子股票的權益 政府機構不應被視爲衍生品合約;
(v) “股東大會” 應指由提名股東提名一名或多名人員參選董事會成員的年度股東大會或特別股東大會,不論是否爲普通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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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受益所有「」或「」擁有 受益” 在與某人擁有公司股本的股份相關聯時,指(A)任何該等股份,該人或其任何關聯企業或聯營企業在法律或實際上擁有的股份,或者有權在法律或實際上獲得或者擁有的股份,該權利是否立即行使或在經過一段時間後行使,不管是否在某種條件下或任何未來事件發生或進行任何支付,根據行使任何轉換權利、交換權利或購買權利 attaching to any securities, or pursuant to any agreement, arrangement, pledge or understanding whether or not in writing; (B)根據任何協議、安排、抵押或書面或非書面的理解行使投票權或指導投票權的股份,該權利是否立即行使或在經過一段時間後行使,不管是否在某種條件下或任何未來事件發生或進行任何支付; (C)任何由某融資對手方(或其任何關聯企業或聯營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的股份,根據任何衍生合同,而與此人或該人的任何關聯企業或聯營企業是一個交收方;不過,在特定衍生合同中,根據這一款 (C) 在合同範圍內,由一方受益所有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該衍生合同所涉及的名義證券數量;進一步規定,每個融資對手方(包括其各自的關聯企業和聯營方)根據衍生合同受益所有的證券數量在本款中爲了目的而被視爲包括由任何其他融資對手方(或其任何其他融資對手方的關聯企業或聯營方)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所有證券,以符合第一融資對手方是一個交收方並適用於連續融資對手方的場合等情況;以及 (D)按照這個定義的含義,被任何其他與其共同或協同行動關於該公司或其證券的其他人所受益擁有的股份;
(vii) “第2.9節。除了法律或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必須開會的活動外,在任何年度股東大會或特別股東大會上需要進行的任何活動或任何可能在此類股東大會上開展的活動,均可在不召開會議、不提前通知且不需要表決的情況下進行,前提是一項寫有執行活動的行動的同意書應由擁有不少於股票最少需要的最低票數的股票的股東簽名,並通過遞交給該公司。遞交給公司的交付點應爲德拉華州的註冊辦公室,其主要營業場所或記錄股東會議程序記錄的在職或代理人員。遞交給公司註冊辦公室的送達方式應爲交手、認證或註冊郵件,並要求回執。「」指的是在加拿大國家新聞服務發佈的新聞稿中披露,或者在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據其在www.sedar.com網站電子文件分析和檢索系統上的資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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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除本14.12條另有規定外,根據本14.12條向公司公司秘書發出的通知或送達只能以親自送達、傳真傳輸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前提是公司公司秘書已規定郵箱地址用於本通知用途,且不時規定的郵箱地址),並且只有在親自送達、電子郵件送達(至上述地址)或傳真發送(前提是已收到該傳輸的確認收據)時,該通知和送達才被視爲有效完成時間;但假如該送達或電子溝通是在非工作日或溫哥華時間下午5:00後進行的,則該送達或電子溝通將被視爲是在後續的工作日進行。
(i) 在任何情況下,會議的休會或延期或其宣佈不得啓動根據14.12(c)條所述提名股東通知的新時期,或14.12(e)條所述代表和協議的送達。
第15部分
備用董事
任命備用董事
15.1 任何董事(「委任人」)可以以書面通知公司接到後委任任何有資格擔任董事的人(「被委任人」)作爲其備用董事,代表在其不在場的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上擔任其職責,除非(對於不是董事的被委任人)董事們已經理性反對該人被委任爲備用董事,並在接到委任公司的通知後合理時間內發出證明反對的通知。
會議通知
15.2 每個被指定的備用董事有權獲得董事會和其任命人是成員的董事委員會的會議通知,並且在任何其任命人不在場的會議上作爲董事參加和投票。
出席會議的多個董事的備用者
15.3 一個人可以被多個董事任命爲備用董事,並且備用董事:
(a)在計算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時,將分別計算爲空缺董事員職位的每個任命人,並且對於一個同時擔任董事的任命人,還要增加一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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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董事會上,每個任命人都有單獨的投票權,並且,對於自己也是董事的被任命人,還有一票額外的投票權;
(c)對於董事會成員,每個任命人也會計入確定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並且對於也是該委員會成員的被任命人,還有一票額外的投票權;
(d)在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上,每個任命人都有單獨的投票權,並且對於也是該委員會成員的被任命人,還有一票額外的投票權;
同意決議
15.4根據指定他或她的通知,每個替補董事都可以代表任命人簽署任何要以書面方式同意的決議。
替補董事即爲代理人
15.5每個替補董事被視爲其任命人的代理人。
撤銷或更改替補董事的任命
15.6 任命人可以隨時通過書面通知公司,撤銷或修改其所任命的替補董事的任命條件。
停止擔任替補董事
15.7 替補董事的任命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a)任命人停止擔任董事且未能迅速重新任命; 當選連任或。(b)替補董事身故;
(c) 替代董事通過書面通知提交給公司或公司的律師辭去替代董事職務;
(d) 替代董事不再具備擔任董事的資格;或
(e) 他的任期到期,或者由其指定人撤銷對替代董事的指定。
替代董事的酬金和費用
公司可以按照合理的費用報銷標準報銷替代董事的合理費用,替代董事有權從公司那裏收到任命人應支付的酬金的比例,如果有的話。
- 31 -
第16部分
在章程的規定、一般大會的決議和適用的法規下,公司的業務由董事會管理。董事可以支付設立和註冊公司所需的所有費用,並且可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權力。但公司在一般會議上做出的決定不得無效化董事會此前作出的任何有效決定。
管理權 管理權
16.1 董事會必須根據法令和本章程管理或監督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並有權行使公司的所有未受法令或本章程要求股東行使的權力。儘管前述內容的普遍性,董事可以確定公司核數師的薪酬。
指定公司代理人
16.2 董事可以不時地,根據法律的要求,通過授權書或其他書面文件委任任何人作爲公司的代理人,擔任特定目的的工作,擁有特定的權力、職權和裁量權(不超過本章程授予或董事行使的權力,但不包括填補董事會空缺的權力、解除董事、更改董事會委員會成員資格或填補空缺、委任或罷免董事任命的官員以及宣佈分紅的權力),並擔任特定期限,獲得特定薪酬並受特定條件約束,以董事會認爲合適。任何此類授權書可以包含董事會認爲合適的保護或方便與這類代理人交易的人的條款。董事會可以授權此類代理人行使目前由其行使的所有或部分權力、職權和裁量權。 再授權 授權行使他或她當前擁有的所有或部分權力、職權和裁量權。
審計員薪酬
董事會可以不時確定核數師的薪酬。
第17部分
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利益
利潤覈算義務
17.1 董事或高級職員在公司已經或擬定進入的合同或交易中持有應披露利益(如法案中所用該術語)時,只有在法案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或高級職員才有責任向公司覈算因該合同或交易而或由該合同或交易產生的任何利潤。
出於利益限制而投票
17.2 如果董事在公司已經進入或擬定進入的合同或交易中持有應披露的利益,則該董事無權投票贊成任何董事會決議以批准該合同或交易,除非所有董事在該合同或交易中持有應披露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就該決議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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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席董事會審議有關合同或交易的會議上,持有該合同或交易的可披露利益並出席會議的董事可以計入法定人數,無論其是否在會議上爲所審議的決議投票。
17.3 擔任公司已簽訂或擬簽訂的與合同或交易有關的董事,無論是否對會議審議的所有決議投票,都可以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17.4 如有董事或高級職員持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與其作爲董事或高級職員的責任或利益存在實質衝突的任何職務或財產、權益,其必須按照法案的要求披露衝突的性質和程度。
17.4 董事或高級職官如果擔任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與其作爲董事或高級職官的責任或利益存在實質衝突的職務或者擁有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與其作爲董事或高級職官的責任或利益存在實質衝突的財產、權利或利益,必須按照法案的要求披露衝突的性質和程度。
17.5 除擔任公司的核數師的職務外,在董事的職務之外,董事可以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或有獲利的職位,並且該職位的期限和條件(包括報酬或其他方面)由董事會決定。
17.5 董事可以在擔任董事的同時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或有獲利的職位,但不能擔任公司的核數師,其所擔任的職務的期限和條件(包括報酬或其他方面)由董事會決定。
沒有不合格
17.6 任何董事或擬任董事都不因其職務而被禁止與公司進行合同,無論是關於其在公司擔任的任何職務或有獲利的職位,還是作爲賣主、買主或其他方面。任何由董事或代表公司簽訂並與其有任何方式相關的合同或交易都不因此原因而無效。
董事或高管提供的專業服務
17.7 根據法令,董事或高管,或董事或高管有利益的任何人,可以以專業身份爲公司提供服務,但不得擔任公司的核數師,該董事或高管或該人有權獲得專業服務的報酬,就好像該董事或高管不是董事或高管一樣。
其他公司中的董事或高管
17.8 董事或高管可以成爲或成爲公司可能感興趣的任何人的董事、高管或僱員,或以其他方式感興趣,根據法令規定,該董事或高管不必對公司就他或她作爲公司的董事、高管或員工所獲得的報酬或其他利益,或因他或她對這些其他人的利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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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董事會程序
董事會會議
18.1 董事會可以集體會議進行業務處理,根據需要進行休會和調整會議的方式,並且定期舉行的董事會會議可以在董事們不時決定的地點、時間和通知,如果有的話。
會議表決
18.2 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將根據多數票決定,如果投票結果相等,則會議主席有第二次或者決定性的投票權。
會議主席
18.3 在董事會會議上,以下個人有資格擔任主席:
(a) 如有主席,由主席負責;
(b) 如果主席不在,由總裁負責,如果總裁是董事的話;
(c) 如果會議開始後超過15分鐘,既不見主席也無董事會主席,或者見到主席了但主席不想主持會議,或者主席和董事會主席告知秘書或其他董事不能到場,都可由其他董事擔任主席;
(i) 如果會議開始後15分鐘內,既不見主席也無董事會主席到場;
(ii) 如果見到主席了但主席不想主持會議;或
(iii) 主席和董事會主席通知秘書或其他董事他們不會出席會議;
電話或其他通信媒介會議;
18.4 董事可以參加董事會或任何董事會委員會的會議;
(a) 面對面;或者
(b) 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媒介,如果參加會議的所有董事,無論是面對面、通過電話還是其他通信媒介,能夠互相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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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第18.4條所規定方式的會議的董事,根據本法案和本章程的目的被視爲出席會議,並同意以那種方式參與。
召開 會議
18.5 董事可且如有的話公司秘書或助理秘書在董事的請求下,隨時召集董事會議。
會議通知
18.6 除了根據董事根據第18.1條確定的定期間隔舉行的會議外,必須通過第24.1條規定的任何方法或口頭或電話告知每位董事每次董事會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至少提前48小時。
在不需要通知時
18.7 在不需要通知董事會議的情況下:
(a)如果董事會議緊隨董事在股東大會上被選舉或任命,或者是董事在該會議上被任命的會議,則不需要向董事通知會議。
(b) 董事已放棄會議通知。
儘管未發出通知,會議仍然有效。
18.8 無意中未通知任何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未收到通知,不會使該會議的任何程序無效。
放棄會議通知
18.9 任何董事可以向公司發送由其簽署的文件,放棄對任何過去、現在或將來的董事會會議的通知,並可隨時撤回有關會議的通知。發送有關所有未來會議的放棄通知後,並在撤回該放棄通知之前,無需向該董事發送任何董事會會議通知,且所有召開的董事會會議被視爲未因未向該董事發送通知而不當召開或成立。董事或替補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視爲對會議通知的放棄,除非該董事或替補董事出席會議的目的是抗議會議召開的業務事項不合法。
法定人數
18.10 董事會議業務交易所需的法定人數可由董事確定,如果未確定,則被視爲董事的大多數或如果董事人數爲一,則被視爲一名董事,並且該董事可組成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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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缺陷的行爲的有效性
根據該法案的規定,董事或高級職員的行爲僅因選舉或任命的不規範或者該董事或高級職員資格的缺陷而導致的無效。
書面同意決議
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可在不召開會議的情況下通過決議:
(a)如果有權對該決議進行投票的董事都以書面同意;或
(b)就決議批准與董事已披露自己在其中具有或可能擁有有份益處的合同或交易而言,只要其他未進行此類披露的董事都以書面同意該決議即可。
根據第18條款的規定,書面同意可以通過簽署文件、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傳遞清晰記錄信息的方法進行。書面同意可以分爲兩個或多個副本,合併起來被視爲一份書面同意。根據本第18.12條款所通過的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決議在書面同意上所載明的日期或任何其他副本上所載明的最新日期上生效,被視爲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會議的一項議程,並且被視爲與滿足法案和這些章程關於董事會會議或其委員會會議的所有要求的有效性和效力相同,如同該決議是在董事會會議或其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的一樣。
第19部分
常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
委任和權限的常務委員會
19.1 董事可以通過決議任命由他們認爲合適的董事組成的常務委員會,並且在董事會會議之間的時間內,該常務委員會擁有董事的所有權限,除了:
(a)填補董事會空缺的權力;
(b)罷免董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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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權更改或填補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成員資格;
(d) 其他可能在決議或任何隨後的董事決議中指定的權力。
其他委員會的任命和權力
19.2 董事可以通過決議:
(a) 任命一個或多個由他們認爲合適的董事或董事組成的委員會(排除執行委員會);
(b) 授權在§(a)下任命的委員會行使董事的任何權力,除了:
(i) 填補董事會職位的權力;
(ii) 撤換董事的權力;
(iii) 有權更改或填補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成員;和
(iv) 有權任命或解僱董事任命的官員;和
(c) 將§(b)中提及的任何委託行爲納入議案或任何隨後的董事會議決中設定的條件。
委員會的義務
19.3 履行授予的權力的任何根據§19.1或§19.2任命的委員會必須:
(a) 遵守董事會不時施加的任何規則;和
(b) 在董事會要求的時間報告行使這些權力的每一行爲。
董事會的權限
19.4 董事可以隨時針對根據§19.1或§19.2指定的委員會:
(a) 撤銷或更改授予委員會的權力,或覆蓋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但不包括此類撤銷、更改或覆蓋之前已經進行的行爲;
(b) 終止委員會的任命,或更改委員會的成員資格;並
(c) 填補委員會中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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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
19.5 根據§19.3(a)並且除非董事在指定委員會的決議中另有規定或在任何隨後的決議中另有規定,關於根據§19.1或§19.2委任的委員會:
(a)委員會可以根據自己認爲適當的方式召開和休會;
(b)委員會可以選舉會議主席,但如果未選出會議主席,或者如果在會議上會議主席在設定會議時間後的15分鐘內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中委員會成員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主持會議;
(c)委員會成員中的多數構成委員會的法定人數; 並且
(d)在委員會任何會議上出現的問題由出席成員的多數票決定,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會議主席沒有第二或投票權。
第 20 部分
官員
董事可以任命 官員
20.1 董事可以根據需要任命由董事判斷的官員,並且董事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此類任命。
官員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20.2 對於每位官員,董事可以:
(a)確定官員的職能和職責;
(b)將董事可行使的任何權力委託給官員,並根據董事認爲適合的條件和限制;以及
(c)撤銷、撤回、更改或變更官員的所有或部分職能、職責和權力。
限制條件
20.3 除非根據法案合格,否則不得任命任何人擔任官員。一人可以擔任公司的多個職位。任命爲董事會主席或執行董事的任何人必須是董事。其他官員無需成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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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和任用條款
20.4所有官員的任命都應根據條款和條件以及薪酬 (不論是工資, 費用, 董事認爲合適的佣金、參與利潤或其他),可根據董事的意願予以解僱,而高級管理人員除此類薪酬外,還可能有權在他或她停止這樣做後獲得此種報酬 擔任該職位或離職、退休金或酬金。
第 21 部分
賠償
定義
21.1 在第 21 部分中:
(a) “符合條件的締約方”,就公司而言,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
(i) 現在或曾經是本公司的董事、候補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ii) 是或曾經是另一家公司的董事、候補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A) 當公司是或曾經是公司的關聯公司時,或
(B) 應公司的要求;或
(iii) 應公司的要求,現在或曾經是或擔任或擔任的職位等同於董事、候補董事 合夥企業、信託、合資企業或其他非法人實體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幷包括,除了 「合格訴訟」 的定義,以及該法第163(1)(c)和(d)條以及第165條,該個人的繼承人和個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b) “符合條件的罰款” 指判決、處以或處以的罰款或支付的金額 和解,符合條件的訴訟;
(c) “符合條件的訴訟” 指符合條件的訴訟 一方或合格方的任何繼承人和個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理由是符合條件的一方是或曾經是董事或高級職員,或者擔任或曾經擔任過與董事相當的職位,或 本公司或關聯公司的高級職員
(i) 已經或可能作爲一方加入;或
(ii) 對訴訟中的判決、罰款或罰款或與訴訟有關的費用負有或可能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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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應包括法案所設想的其他訴訟或行動;和
(d) “expenses”根據法案規定的含義,幷包括費用、收費和開支,包括法律和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判決、罰款、罰金或透過和解案件支付的金額;和
(e) “簽印時,應將第8.2節文本和第8.1節中董事或高管責任限制條款一起提供”包括任何法律訴訟或調查行動,無論是現行的、威脅的、待決的還是已完成的。
符合資格方的強制賠償
21.2 根據法案的規定,公司必須對每個符合資格方及其繼承人和法定代表人進行賠償,對該人在符合資格處罰方面負責或可能承擔的一切費用,並且在符合資格的訴訟終局後,公司必須支付該人在相關訴訟中實際和合理髮生的費用。 每個符合資格方被視爲與公司根據本§21.2中的賠償條款約定。
其他人的賠償
根據法案的限制,公司可以同意並可能向任何人(包括合適的方)提供賠償,並支付該人在爲公司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授權提前支付費用
根據法案的規定和公司的要求,公司可以向合適的方預付費用。
不合規 與法案有關
根據法案,公司的合適的方不遵守法案或本章程或適用的任何舊章程,本身不會使他或她在本第21板塊下享有的任何賠償無效。根據上述情況,批准延期修改提議需要公司法案(修訂)(開曼群島)的特別決議,即在特別股東持有的普通股每股面值爲0.0001美元的股份中,至少有三分之二(2/3)的認同投票者,在股東大會或任何順延的時間以身份或代理人投票,爲贊成票。批准信託協議修正提議需要公司法案表示的普通決議,並根據信託協議,需要出席或代表投票的已發行和待上市普通股和創始股的認同投票者的投票數所佔的百分之六十五(65%),在股東大會或任何順延的時間中,有資格投票該項議題。錯期提議需要公司法案表示的普通決議,並由出席或代表投票的已發行和待上市的普通股和創始股的持有人中,佔出席投票者的簡單多數肯定投票。如果在股東大會上沒有足夠的投票來批准延長修正提議和信託協議修正提議,則將提出錯期提議進行投票。 或舊章程本身不會使他或她在本第21板塊下享有的任何賠償無效。
公司可能會購買保險
21.6 公司可以購買並保持保險,以使任何合格方(或其 合格方的繼承人或法定個人代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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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 特殊權利的主題
22.1 本第22部分的規定受持有享有特別股利權的股東的權利(如果有的話)的約束。
分紅宣佈
22.2 根據法案的規定,董事可以不時地宣佈並授權支付他們認爲適當的分紅。
不需要通知
22.3 董事無需就§22.2項下的任何宣佈通知任何股東。
股權登記日
22.4 董事會必須設定一個日期作爲判斷有資格獲得股東分紅支付的記錄日期。 記錄日期不能早於分紅支付日期超過兩個月。
分紅派息的支付方式
22.5 宣佈派發分紅的決議可以全額或部分以貨幣支付,或通過分發特定資產、完全支付的股份或公司或其他任何公司的債券、債券或其他證券的方式之一進行支付。
解決困難
22.6 如果在§22.5下的分配中出現困難,董事會可以根據他們認爲合適的方式解決困難,包括:
(a) 設置特定資產的分配價值;
(b) 決定可以以代替股東有資格獲得的特定資產全部或部分支付貨幣,以調整所有方當事人的權益,並根據所確定的價值進行支付;並
(c) 將任何特定資產用於受益人的股息。
分紅派息日期
22.7 董事會可以決定股息支付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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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持有股份的數量支付分紅派息
22.8 持有任何一類或一系列股份的股東的所有分紅必須根據持有的股份數量來宣佈和支付。
聯名股東的收據
22.9 如果幾個人是任何一份股份的聯名股東,其中任何一個人可以爲該股份應支付的任何分紅、獎金或其他金額提供有效的收據。
分紅不計息
22.10 分紅不帶有任何利息。
分數分紅
22.11 如果股東有權利獲得的分紅包括貨幣最小單位的一部分,可以在支付分紅時忽略該分數,支付的金額代表了全部分紅。
分紅派息支付
22.12 任何應以貨幣支付的股息或其他分紅,可以以支票的形式支付,支票付款人是被寄送方的訂單人,將其郵寄到股東的註冊地址,或者在聯合股東的情況下,郵寄到中央證券登記冊上最先命名的聯合股東的註冊地址,或者將其按股東或聯合股東在書面上指示的個人和地址郵寄。郵寄支票的行爲將對支票金額(加上法律規定應扣除的稅額)所代表的金額負責, 除非該支票未在提交時付款或者扣除的稅額未付給相應的納稅機關。
資本化留存收益或盈餘
22.13 不論這些章程中包含的任何規定,董事會可隨時將公司的任何留存收益或盈餘資本化,並隨時發行充分支付的股票或任何債券、債務證券等公司證券作爲代表資本化的留存收益或盈餘的股息或其中的一部分。
第23部分
會計記錄和核數師
財務事務的記錄
23.1 董事會必須確保有充分的會計記錄,以適當記錄公司的財務事務和狀況,以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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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記錄審查
除非董事另有判斷,或按普通決議確定,股東無權查看或獲取公司的任何會計記錄的副本。
核數師的報酬
董事可以確定公司的核數師的報酬。
第24部分
通知
通知方式
除非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按照法律或本章程要求發送給某人的通知、聲明、報告或其他記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發送:
(a) 以以下方式寄往該人的適用地址郵箱:
(i) 對於寄往股東的文件,股東的註冊地址;
(ii) 對於寄往董事或高級職員的文件,公司保留的記錄或接收人爲該文件或該類文件寄送提供的郵寄地址;
(iii) 對於其他情況,收件人的郵寄地址;
(b) 寄送至相關人士的適用地址,寄送給該人:
個人:
(i) 對於送達股東的文件,股東的註冊地址;
(ii) 對於送達董事或高級職員的文件,公司保留的記錄或接收人爲該文件或該類文件寄送提供的送達地址;
(iii)在其他情況下,收件人的送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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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記錄通過傳真發送到預定的接收方傳真號碼,用於發送該記錄或該類記錄。
(d) 將記錄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預定的接收方電子郵件地址,用於發送該記錄或該類記錄。
(e) 實際交付給預定的接收方。
郵寄的視爲送達
24.2 若通知、聲明、報告或其他記錄:
(a) 以普通信郵寄給某人,郵寄地址爲該人在§24.1中指定的適用地址,則被視爲在郵寄日期的後一天(週六、週日和節假日除外)被郵寄給該人;
(b) 傳真發送給某人至該人在§24.1中提供的傳真號碼,則被視爲在傳真日期被傳真給該人;
(c) 發送電子郵件給某人至電子郵件 根據§24.1提供的地址,被引用的那個人被視爲收到了他的信件。 電子郵件 當天郵件發送的那一天。
發送證明書。
24.3如果公司秘書(如有)或其他公司的任何其他代表公司的機構的官員簽署的證明書證明通知、報表或其他記錄是按照§24.1的規定發送的,那麼該事實是確鑿無疑的證據。
向聯合股東發出通知
24.4公司可以通過向聯合股東中在該股票的中央證券登記冊中首次提到的聯合股東提供該記錄來向聯合股東提供通知、報告或其他記錄。
通知法定個人代表和受託人
24.5 公司可以向因股東死亡、破產或無力行使股東權益的人員提供通知、聲明、報告或其他記錄。
(a) 將記錄郵寄給他們:
(i) 按照已故或無力行使權益的股東的法定個人代表名稱、破產股東的受託人名稱或類似描述的標題;和
(ii) 如有的話,按照聲稱有資格的人員向公司提供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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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在§(a)(ii)中提及的地址沒有向公司提供,則應以本可以用於在未發生死亡、破產或無力支付情況下發送通知的方式發送通知。
未傳達的通知
24.6 如果根據§24.1向股東發送的通知、報表、報告或其他記錄在連續兩次發送後均因股東無法找到而退回,公司將不需要再向股東發送任何記錄,直到股東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他或她的新地址爲止。
第25部分
(c)董事、職員、代表或代表律師可以在未經董事授權的情況下,將印章與他獨自簽名的公司文件一起使用,以證明公司文件需要加蓋印章或需要在開曼群島或其它地方提交給公司註冊機構。
誰能認證公章
25.1 除非在§25.2和§25.3中另有規定,公司的公章(如果有的話)必須不被蓋在任何記錄上,除非這種蓋印經以下人員簽字證明:
(a) 任意兩名董事。
(b) 任何官員,與任何董事一起;
(c) 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董事,那位董事;或
(d) 任何一個或多個董事或官員或董事判斷的其他人。
蓋章副本
25.2 爲了在董事會或公司的官員的任職證書或真實複印件上加蓋公章,儘管根據§25.1,公司任何董事或官員的簽名或董事判斷的其他人的簽名可以證明公章的印記。
機械複製的印章
25.3 董事可以授權第三方在公司的股份證書、債券、債券或公司根據情況確定的其他證券上加蓋公章。爲了使公章可以在公司的任何股份證書、債券、債券或其他證券上加蓋,無論是定期的還是臨時的,在這些證件上根據法案或本章程,印有或以其他方式機械複製任何董事或公司官員的簽名的類似印章,可能會交付給負責雕刻、平版印刷或印刷這些定期或臨時股份證書、債券、債券或其他證券的人一個或多個未裝載的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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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印章,並授權根據第25.1條授權的人員以書面方式授權該人員使印章蓋在確定性或臨時股權證書、債券、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上,使用這些凹模。印有印章的股權證書、債券、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被視爲在其下並蓋有印章。
第26部分
特殊權利和限制
26.1 與普通股票附有本部分所述的特殊權利和限制。
26.2 公司的A類股和B類股應具有以下權利,並應受制於以下限制、條件和限制:
(a)董事可以發行一種或多種A類股;
(b)董事可以通過決議確定每一系列A類股的股數,並確定每一系列A類股的名稱;
(c)董事可以通過決議創建、定義並附加特殊權利和限制到每一系列A類股,但須受本部分附加到A類股的特殊權利和限制的限制。
(d) 如果A類股份或者一個或多個系列的A類股份有權獲得累積分紅,且A類股份或者一個系列的A類股份的累積分紅未能全額支付,A類股份和所有有權獲得累積分紅的A類股份將按照其應當支付的金額參與累積分紅,如果所有累積分紅全部支付,則按比例分配。
(e) 如果某類A股份的可支付金額或者其他事件發生導致A類股份和所有有權獲得累積分紅的A類股份有權獲得本金回報的金額未能全額支付,則A類股份和所有有權獲得累積分紅的A類股份將按照其應當支付的金額參與本金回報,如果所有應支付的金額全部支付,則按比例分配。 清算 (f) 任何一個A類股份系列的特殊權利或限制不得優先於其他未償還的A類股份系列,包括: (i) 分紅或者
A類股份和所有A類股份系列均享有下列權益: 分紅或者
(i) 分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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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資本回報:
(A) 開啓 清盤, 要麼
(B) 如果發生另一起事件,該事件將導致所有 「A」 類股票的持有人成爲 有權獲得資本回報;
(g) 根據 (a)、(b) 或 (c) 段作出的董事決議只能是 在發行該決議所涉系列股票之前通過,在該系列股票發行之後,該系列的股份數量、指定以及附帶的特殊權利和限制可能爲 僅根據本公約的規定添加、修改、變更或廢除 商業公司 法案;
(h) 除非董事可能設定、定義或附加到任何特殊權利或限制中明確規定 「A」 類股份系列,一系列 「A」 類股份的股份,不得賦予其持有人在除股東大會以外的任何股東大會上獲得通知、出席或親自或通過代理人進行投票的權利 視情況而定,「A」 類股份持有人或一系列 「A」 類股份持有人單獨會議;
(i) 本部分與 「A」 類股票有關的所有規定經必要修改後應適用於 「B」 類股票,就好像此處列出的全文一樣;
(j) 除非特別權利中明確規定或 董事可以對任何系列 「A」 類股票或 「B」 類股票設定、定義或附加的限制,董事可以僅就普通股或任何系列宣佈分紅 僅限 「A」 類股份或僅適用於任何 「B」 類股份系列或僅涉及兩個或更多此類類別或系列股份的組合。
除非下文另有規定,否則在清算、解散或 清盤 的 公司或其資產的任何分配 清盤 在支付已申報但未支付的股息後,「A」 類股票和該類股票的持有人的事務 「B」 股應有權獲得與此類股份相關的特殊權利和限制所規定的同等金額,在沒有任何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支付的資本金額 本公司資產中每股 「A」 類股份和其持有的每股 「B」 類股份的尊重優先於並優先於相互之間任何資本資產或款項的支付或分配 公司任何普通股的持有人,在向 「A」 類股票和 「B」 類股票的持有人支付了應付金額後,他們無權分享該股的任何其他分配 公司的財產或資產。本第4條的上述規定適用於所有 「A」 類股票和 「B」 類股票,除非董事可能在特殊權利和限制中明確規定 創建、定義或附加 「B」 類股份的任何 「A」 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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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2018年11月30日公司股東 日本時間2018年11月30日th 年11月30日生效。
目擊 公司的。
官員簽名: |
(簽名)Nilda Rivera | |
Nilda Rivera | ||
官員職位: |
公司秘書 |
- 文章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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