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2
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條或15d-14(a)條,信安金融主要財務官的認證
證券交易所法案1934年的13a-14(a)或15d-14(a)條款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 Jesse Deutsch,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美國電池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申報人」)的10-k表格; |
2. |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實質性錯誤陳述或遺漏的實質性事實,必要時未能在此帶着這樣的陳述被表達出來,使其在所覆蓋的本報告期間對於情況的說明帶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平地呈現了申報人截至報告期末及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4. |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管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中定義)和內部控制的財務報告(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責任。 |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設計, 以確保與登記者(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被其他人向我們通報, 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設計了用於報告財務狀況的內部控制,或是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爲外部目的編制基本報表。
(c)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了我們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並基於這樣的評估; 和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財務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實質影響的變化(在年度報告案例中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
5. |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申報人的核數師和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了以下事項: |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實質性缺陷,可能會對註冊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和
(b) 任何涉及在註冊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9月23日 | 通過: | /s/ Jesse Deutsch |
Jesse 德文 | ||
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