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 99.7
美國 電池科技公司
追回政策
介紹
董事會相信,公司及其股東最好的利益是採納這項政策,即在發生會計重述並導致不符合聯邦證券法規定的財務報告要求的情況下,回收某些高管報酬。董事會美國電池科技公司(簡稱公司)的董事會認爲,採納這項政策符合公司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該政策規定在因未遵守聯邦證券法規定的財務報告要求而導致會計重述時,可以追回某些高管報酬。公司這項政策旨在遵守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10D條款的規定。政策使擁有公司註冊證券類別10%以上股權的官員、董事或實際股東代表簽署人遞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關聯合遞交協議),符合證券交易法案第16(a)條及其下屬規則規定的要求;2019年7月8日起,根據《交易所法》(「交易所條例」)第10D-1號規定,10D-1規則”) 以及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LLC的上市規則5608(納斯達克資本市場”).
管理
這個 保單應由董事會管理,如果由董事會指定,則由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管理(”補償 委員會”)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任何由特別委員會組成 薪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的成員(”管理員”)。做出的任何決定 管理員是最終的,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約束力。在適用法律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管理人 可以授權和授權公司的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僱員採取一切必要或適當的行動來執行 本政策的目的和意圖(本政策下涉及此類官員或僱員的任何追回除外)。
覆蓋高管
本政策適用於公司根據《交易所法》第10D條和公司證券所在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由管理員確定的現任和前任高管,以及可能被管理員視爲受政策約束的其他高級主管/僱員(每位“被覆蓋的高管”).
根據本政策的目的,「高管」將包括受《交易法》第16條報告和短線責任規定約束的人員。這將包括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財務總監、運營總監、資源總監、總裁、信安金融主管、首席會計主管、負責主要業務部門、部門或職能(如銷售、管理或財務)的副總裁、任何履行政策制定職能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履行類似政策制定職能的任何其他人員,並在公司的年度報告和代理聲明中根據《S-K規則401(b)》確定的任何人員。如執行該政策制定職能的母公司或子公司高管,如果他們爲上市公司或該母公司/子公司履行此類政策制定職能,則被視爲上市公司的高管。政策制定職能並不包括那些不重要的政策制定職能。
收回,會計重新覈算
若公司因對證券法律下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的重大違規而被要求重編基本報表,包括爲了更正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中的錯誤而進行必要的會計重編,若該錯誤對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或者若該錯誤在當前期間得到更正或留待未校正將導致重大錯誤陳述, 管理員將盡快要求任何已經獲得的激勵報酬(以下定義)在公司被要求準備會計重編的日期前的三個已完成的財政年度內向任何被覆蓋高管追償或沒收項目,只要這些被覆蓋高管收到的激勵報酬超出了將在考慮到會計重編後應該獲得或獲得資格的部分。要收回的金額將是基於原始財務報表中錯誤數據支付給被覆蓋高管的激勵報酬超出了基於調整後結果支付給被覆蓋高管的激勵報酬的部分,並無論支付的任何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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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報表日期定義爲以下兩者中較早的一個:(i) 董事會、董事會委員會或管理層(如果不需要董事會行動)得出結論,或合理應該得出結論,公司需要準備會計重新報表的日期;(ii) 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合法授權機構指示公司準備會計重新報表的日期。
激勵補償
根據本政策,""表示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前提是,該補償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告指標的實現:激勵補償根據本政策,""表示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前提是,該補償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告指標的實現:
● | 年度 獎金和其他短期和長期現金激勵。 | |
● | 股票 期權。 | |
● | 股票 升值權。 | |
● | 限制 股票。 | |
● | 限制性股票單位。 | |
● | 績效股。 | |
● | 績效單位。 | |
● | 非股權激勵計劃獎勵。 |
財務報告措施包括根據編制公司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和呈現的任何度量,以及完全或部分衍生自該度量的任何度量。以下示例(以及從中衍生的任何度量)並非窮盡:
● | 公司 股價。 | |
● | 股東總回報。 | |
● | 營業收入。 | |
● | 淨收入。 | |
● | 營業收入。 | |
● | 利息、稅項、折舊和攤銷前收入 (EBITDA)。 | |
● |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調整後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 |
● | 流動性指標,如營運資本或經營性現金流量。 | |
● | 回報 如投入資本回報率或資產回報率。 | |
● | 收益 如每股收益等指標。 | |
● | 盈利能力 一個或多個可報告的業務部門的盈利能力。 | |
● | 財務 諸如應收賬款週轉率和存貨週轉率等財務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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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平方英尺銷售額或同店銷售額,其中銷售額需進行會計重述。 | |
● | 每用戶收入或平均每用戶收入。 | |
● | 每位員工成本,其中成本需要進行任何會計重述。 | |
● | 任何與同行集團相關的財務報告衡量標準,其中公司的財務報告衡量標準需進行會計重述;以及稅基收入。 | |
● | 通過債務或股權融資籌集的資金。 | |
● | 應收款項的減少。 |
爲了避免疑慮,激勵性報酬不包括年薪、基於完成特定服務期限的補償、基於主觀標準、戰略措施或運營措施授予的補償。
激勵 薪酬包括一個人獲得的基於激勵的薪酬:
● | 作爲執行官開始任職之後; | |
● | 在激勵性報酬的履行期間任職執行官的人; | |
● | 在公司的一類證券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掛牌時曾任執行官的人;和 | |
● | 在重述日期前三個財政年度內擔任執行官的人)。 |
爲避免疑問,包括養老或解僱在內的高管就業狀況的後續變化,並不影響公司根據該政策追回基於激勵的薪酬的權利。
獎勵超額支付:回收金額
需要收回的金額將是根據錯誤數據支付給受扶持執行人的激勵報酬超出根據重申的結果應支付給受扶持執行人的激勵報酬,由管理員確定。即使激勵報酬的支付或授予在期間結束後發生,也被認爲激勵報酬在實現獎勵爲基礎的財務報告指標的財政期間內「收到」。
如果管理者無法直接從會計重述信息中判斷受益執行官獲得的超額激勵補償金額,則將根據會計重述效果的合理估計來做出判斷。
回收方法
管理員將根據其唯一判斷權確定在本處收回超額激勵報酬的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要求返還先前支付的現金激勵報酬;
(b) 尋求恢復因任何權益基礎獎勵的歸屬、行使、結算、出售、轉讓或其他處置而實現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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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收回的金額與公司應支付給受覆蓋的高管的任何補償相抵消;
(d)) 取消未實現或已實現的股權獎勵;和/或
(e) 根據管理員確定的法律,採取任何其他補救和恢復行動。
不 對受保護的高管進行賠償
公司不得爲任何現任或前任受保高管賠償因任何錯誤授予的激勵薪酬而產生的損失,也不得支付或報銷任何受保高管的保險保費,用於爲該高管的潛在償還義務提供保障。
管理員的賠償
任何此政策管理的管理員成員,對於與本政策相關的任何行動、決定或解釋都不承擔個人責任,並將在適用法律和公司政策下獲得最充分的賠償。前述句子不會限制管理員根據適用法律或公司政策的任何其他賠償權利。
解釋
管理員有權解釋和解釋此政策,並做出所有必要、適當或明智的決定,以行使此政策。本政策的解釋應與《交易法》第10D條、10D-1號規則、納斯達克規則5608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公司證券當時上市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採納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則或標準的要求一致。
生效日期表示2024年6月5日,該修訂和重新制定獲得公司股東批准的日期。
本政策應自管理員採納日期起生效(「管理員」)並適用於批准、授予或發放給任何受覆蓋的高管的激勵報酬的日期後。生效日期。)並適用於在該日期之後批准、授予或發放給任何受覆蓋的高管的激勵報酬。
修訂;終止
董事會可自行不時修改本政策,並應根據其認爲必要的情況修改本政策,以反映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交易所法》第10D條、規則10D-1和納斯達克上市規則5608以及遵守公司證券當時在其上市的任何其他國家證券交易所採納的規則或標準。董事會可隨時終止本政策。
其他追索權
管理員希望本政策將得到最大限度的適用。管理員可能要求在生效日期之後訂立的任何就業協議、權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在授予任何利益之前,要求涵蓋高管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條款。本政策下的任何追索權都是額外的,而非替代,公司可能根據任何類似政策在任何就業協議、權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條款中可用的其他追索或權利,以及公司可用的其他法律救濟。
難以實行
管理員應根據本政策收回任何超額的激勵報酬,除非管理員根據交易所法規10D-1號和公司證券所在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認定,這樣的收回是不切實際的。
繼任者
本政策對所有被覆蓋高管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管理員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展覽 歸檔要求
該政策的副本以及任何修訂將被張貼在公司網站上,並作爲公司第10-K表格的附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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