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3 2 ex3-3.htm

 

展覽 3.3

 

指定證書 設計

關於 權力、特權和

親屬、參與、可選和其他限制

 

關於 E-1優先股系列

 

應用數碼公司

 

Applied Digita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公司”)根據內華達州《公司法》第78.195條和78.1955條的規定,特此製作本《特權、優先權和相對參與、可選及其他限制的指定證書》,特此聲明並證明,根據公司章程第四條修訂和重訂公司章程(經修正,以下簡稱“董事會”)授予董事會(以下簡稱“文章”)授權,董事會已通過決議授權發行250萬股優先股,每股面值0.001美元,並確定了標明、優先級別和相對參與、可選和其他特別權利,以及資格、限制和限制,將確定爲「E-1系列可贖回優先股」,如下具體描述(“E-1系列指定)。E-1系列指示應自即日起生效。

 

Section 1.1 職位根據本證書生效日期,公司授權的優先股中創立了一系列優先股,稱爲「E-1系可贖回優先股」,面值每股$0.001E-1系優先股”。以下權利、權力和特權,以及限制、資格和限制,適用於E-1系可贖回優先股。

 

(a) 等級。E-1系列優先股,如果有權獲得股息或清算時可分配的金額,則解散 或在向公司支付任何此類股息和權利方面,公司事務、級別的清盤 清算、解散或清盤其事務:(i) 公司所有類別或系列普通股的優先權或優先權, 每股面值0.001美元(”普通股”); (ii) 與E系列可贖回優先股持平 該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E 系列優先股”) 和 F 系列可轉換股票 該公司的每股面值0.001美元(”F 系列優先股”) 與各自成比例 每股應計和未付股息或清算優先權的金額;(iii) 與我們的其他類別或系列的股票持平 未來發行的證券,前提是根據該類別或系列股權證券的具體條款,此類證券的持有人 類別或系列股權證券有權獲得股息和清算、解散時可分配的金額 或按其各自的每股應計和未付股息金額的比例清盤公司事務或 清算優先權,不優先考慮或優先於另一種;(iv)低於我們的任何類別或系列的股權證券 如果根據該類別或系列的具體條款,該類別或系列的持有人有權獲得股息 或在清算、解散或清算公司事務時可優先或優先分配的款項 E-1系列優先股的持有人;以及(v)公司所有現有和未來債務的初級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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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清算、解散或終止事務:某些合併、合併以及資產銷售.

 

(i) 向E-1優先股持有人支付款項在公司任何自願或非自願的清算、解散或終結之前,在向普通股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款項排在E-1優先股股東之後的股本類別或系列股份的分配或支付任何款項之前,由於他們的所有權而對公司的債務和其他負債進行支付或提供後,那時仍持有的E-1優先股股份持有人應有權從可分配給公司股東的資金和資產中獲得每股金額,該金額等於該E-1優先股股份的認定價值(如下所定義)加上每股等於累計但未支付的股息金額,但不包括有關任何此類支付的利息。如果在任何此類公司清算、解散或終結之時,持有的資金和資產不足以向E-1優先股持有人支付其根據本條所享有的全部金額 第1.1(b)(i)節, 持有的E-1優先股份股東應按比例分享可分配資金和資產的任何分配金額,比例應相對於如果對該等股份應支付或涉及的所有金額均全部支付,則應按照該等股份對應的可支付金額的數額份額在此分配之時,則應按照他們持有的E-1優先股份在這種分配之時應有權有權參與的數量和資產的金額,來平等分享。E-1優先股份應與E優先股和F優先股並列,以確定有權參與對公司清算、解散或終結之時可分配資金和資產的權利和金額,並按照各自清償優先權的數額比例。該“指定證明的價格爲“意味着每股二十五美元整($25.00),受到拆股並股、股份合併、資本重組和類似交易的公平調整約定的限制。

 

(ii) 普通股股東支付在公司的任何自願或非自願清算、解散或停業之後,在已支付給E-1系列優先股股東的所有優先金額後,剩餘的資金和資產可分配給公司股東的資金和資產可以分配給公司股東的股東,根據每位股東持有的普通股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1.1(b)(i)節 在公司的任何自願或非自願清算、解散或停業之後,在已支付給E-1系列優先股股東的所有優先金額後,剩餘的所有基金類型和資產可分配給公司股東,根據每位股東持有的普通股數量,按比例分配。在公司的任何自願或非自願清算、解散或停業之前,直到已支付給E-1系列優先股股東其應享有的清算分配的全額爲止,(A)不得向普通股股東或公司的任何其他級別或系列資本股進行分紅或其他分配,其級別低於E-1系列優先股,並且(B)不得以任何代價收購、贖回或收購公司的普通股或公司等級低於E-1系列優先股的任何其他級別或系列資本股。

 

(iii) 例外公司與任何其他公司、信託或其他實體進行合併或合併,其他公司、信託或實體與公司進行合併,出售或轉讓公司的任何或全部資產或業務,或進行一項法定股份交易,均不視爲構成公司解散、清算或結束公司事務之目的。 1.1(b)部分.

 

(c) 投票持有E-1系列優先股的股東沒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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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股息.

 

(i) 一般來說,分紅派息.

 

(A) 持有E-1系列優先股的股東有權獲得,並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每股E-1系列優先股的已告知價值的年利率9.0%支付股息。股息將每月宣佈和應計。這些股息須經董事會批准才可支付,支付應以現金形式從合法可利用的資金中支付,董事會的批准並非一定是每月一次。在任何股息期間(如下所定義)(包括任何E-1系列優先股份的贖回期間),支付於E-1系列優先股的股息將以12個30天的月份和360天的一年爲基礎進行計算。持有E-1系列優先股的股東不享有超出所持E-1系列優先股的全部累積股息的任何股息。這些股息須經董事會批准才可支付,支付應以現金形式從合法可利用的資金中支付,董事會的批准並非一定是每月一次。E-1系列優先股將與E系列優先股和F系列優先股在收取任何股息權利上平級,按照各自應計未支付股息金額的比例每股賠付。

 

(B) E-1系列優先股每股應付的股息將從E-1系列優先股最初發行之日開始計提,並累積。每次後續的股息將從最近向每股E-1系列優先股支付股息的股息期結束後開始計提,並累積。術語“股息期”指的是分別從每年每月的第一天開始,併到下一個相鄰的股息期第一天之前結束的期間(除了任何E-1系列優先股將被贖回的股息期,其將於贖回日期結束,包括關於正在被贖回的E-1系列優先股股份的贖回日期之前)。

 

(ii) (c)與需要解決的受限普通股獎勵相關的問題,管理員可以授予或限制參與人獲得宣佈的適用於未解除限制的獎勵所涉及的普通股的股息權益。 任何股息權的條款應按照適用於獎勵協議規定的方式進行制定,包括付款的時間和形式以及這些股息是否應計利息,或視爲更多受限普通股的再投資。如果管理員授予參與人獲得對未解除的限制普通股獎勵宣佈的股息權,則此類股息應受到同樣的業績條件和/或服務條件的限制。除非已支付或同期支付了過去所有分紅派息期間的Series E-1優先股股息,或已撥出足夠支付該股息的金額,否則公司不得:

 

(A) 宣佈並支付或宣佈並專款支付分紅,公司不得宣佈並支付或轉移現金或其他財產(除了支付以股票形式支付的分紅或分配,該股票在紅利權或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理事務時排位低於 E-1 首選股票,以及期權、warrants 或購買這些股票的權利),直接或間接地,就公司任何普通股或任何排位低於 E-1 首選股票或與之並列的公司股票類別或系列的現金分紅或其他財產的分配,在任何時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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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非將其轉換爲或與排名低於Series E-1優先股的股票進行交換以獲得股利權或對股票在公司清算、解散或終結業務時的權利,或期權、warrants 或購買這些股票的權利,贖回、購買或以任何代價或支付或提供任何資金用於關於任何普通股的贖回的沉沒基金,或對於公司的股票種類或系列的任何級別或優先級與 Series E-1優先股具有相同或次級排名的股票,在公司清算、解散或終結業務時的股利權或權利。

 

(e) 贖回.

 

(i) 可選擇贖回一般情況下.

 

(A) 根據此處描述的限制,並且除非受內華達州公司股東分配法禁止,每位持有E-1系列優先股的股東有權贖回該持有人持有的未償還的E-1系列優先股的任何部分(“股東自選贖回”). 在董事會自行決定的情況下,考慮公司的儲備金和其他董事會可能判斷的考慮因素,股東自選贖回可以以現金或普通股的形式贖回;條件是(1)如果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規則5635(d)規定,發給E-1系列優先股持有人作爲股利和贖回的普通股數量總計不得超過普通股流通股的19.99%(“贖回股份上限”)而不經公司股東批准;(2)在發行日期的首個週年之前,任何E-1系列優先股份的股東自選贖回均不得以普通股贖回。

 

(B) 如果公司以現金結算持有人選擇性贖回,應支付給持有人結算金額(如下所定義)。如果公司以普通股結算持有人選擇性贖回,則按照以下比率向持有人交付普通股數量:(1)結算金額除以(2)普通股在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或其他上市的全國證券交易所上的普通股收盤價,即持有人贖回行權日(以下定義)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價。如果公司選擇通過交付普通股來解決贖回事宜,並且在持有人贖回行權日(如下定義),內華達州管理公司股東分配或本協議條款禁止公司贖回應贖回的所有未償還系列E-1優先股,該公司應按比例以普通股贖回最大數量的系列E-1優先股,而該比例應與法律和平凡條款的規定一致,同時應根據上述法律或本協議條款合法情況儘快以現金或普通股贖回其餘股數。結算金額”指(I)規定價值,加上(II)截至持有人贖回行權日(以下定義)但不包括在內的未償還分紅,減去(III)對應的系列E-1持有人選擇性贖回截止日期(以下定義)上適用的系列E-1持有人選擇性贖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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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據1.1(e)(i)(A)的規定,E-1系列優先股股東可以選擇隨時通過向公司的服務代理提交贖回通知書(「轉投票的掌握 優先股贖回通知」的股東贖回通知書類型爲下一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前通過郵件遞送給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等有效收到的日期稱爲「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 任何在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當天東部時間下午5:00後接收到的持有人贖回通知將在下一個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當天生效。對於在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前或當日提交的所有E-1系列優先股份,公司應在該截止日期後的任何 工作日上判定清償金額,並在下一次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前(這個日期稱爲「持有人贖回行權日期」)內作出。在此期間,公司可以自行選擇持有人贖回行權日期。公司可以在公司的自行決定的情況下,允許持有人在持有人贖回行權日期前的當日下午5:00東部時間之前隨時撤銷他們的持有人贖回通知。持有人 贖回通知書”。持有人贖回通知書自持有人向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此日期稱爲「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公正收到持有人贖回通知後的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生效。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任何在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當天東部時間下午5:00後接收到的持有人贖回通知將自下一個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當天起生效。對於在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前或當日提交的所有E-1系列優先股份,公司將於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後的任何工作日但在下一個持有人贖回截止日期之前(此日期稱爲「持有人贖回行權日期」)判定清算金額。持有人贖回行權日期”。在此期間內,公司可以自行決定選擇持有人贖回行權日期。在持有人贖回行權日期之前的當日下午5:00東部時間,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持有人撤銷其持有人贖回通知。

 

(ii) 贖回費用(可選)。E-1系列優先股的一部分在發行日起三年內由其持有人贖回時,將收取提前贖回費用(E-1系列 持有人可選贖回費用”)如果它在發行之日後的三年內被持有人贖回(“發行日期”)。在發行日後發生贖回的年份,費用金額等於 Stated Value 的百分比。

 

(A) 在發行日期首個週年之前:核數價值的9.00%,相當於每股E-1優先股的2.25美元;

 

(B) 在發行日期的第一個週年或之後,但在發行日期的第二個週年之前:已聲明價值的7.00%,相當於每股E-1系列優先股的1.75美元;

 

(C) 在發行日後的第二週年之日起,但在發行日的第三週年之前:按Stated Value的5.00%,相當於每股E-1系列優先股的$1.25;和

 

(D) 在發行日期三週年或之後:按照已聲明價值的0.00%,即每股E-1優先股0.00美元。

 

公司有權放棄持有人選擇權贖回費。任何此類放棄將適用於符合條件並在放棄期間行使持有人選擇權贖回權的E-1優先股持有人。儘管公司保留了按照上述方式放棄持有人選擇權贖回權益的權利,但公司並非有義務設立任何此類免責條款,也可能永遠不會設立任何此類免責條款。

 

(iii) 持有人死亡後的可選贖回根據此處描述的限制,除非內華達州禁止向公司股東分配股息,從發行日期開始至發行日期後第三個週年到來的那年的12月31日21世紀醫療改革法案 公司應根據有利所有者的書面請求(書面請求被公司接收的日期,稱爲「持有人死亡後的可選贖回通知日期」)贖回自然人所有者的E-1系列優先股(包括通過個人退休帳戶或個人或遺產規劃信託持有E-1系列優先股的自然人)在其死亡後持有人死亡後的可選贖回通知日期可選贖回死亡持有人在公司裁定下,公司可決定以現金或以全額實收且無須追繳的普通股股份(按照(1)結算金額除以(2)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或其他普通股上市的全國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收盤價計算,且不得低於可選贖回死亡持有人通知日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普通股價格) ;選擇權 持有人死亡後的贖回分紅派息和贖回給E-1系列優先股持有人的普通股股份的總數量不得超過贖回份額上限,未經公司股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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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司可選擇贖回。受此約束條件限制,除非內華達州法律禁止公司向股東分配股息或本條款禁止,Series E-1優先股的一股可由公司選擇(“公司可選擇贖回”),在提前不少於10個日曆日且不超過90個日曆日書面通知(提供給持有者的書面通知日期爲“公司可選擇贖回通知行使日期”)之前,以Series E-1優先股的已述面值的100%的贖回價,加上未支付的分紅。在董事會的唯一和絕對裁量權下,公司可以決定通過現金或以已完全支付且不可再徵的普通股股份(按照(1)結算金額除以(2)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上普通股的收盤價,或其他普通股上市的國家證券交易所,在公司可選擇贖回通知行使日期之前的最後交易日的價格)實現公司可選擇贖回;但如果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第5635(d)條規定需要,非得經公司股東批准,爲Series E-1優先股持有人發行的普通股不應超過贖回股份上限。公司不得在發行Series E-1優先股的日期滿兩週年之前行使公司可選擇贖回(“贖回資格日期”)。如果公司對全部流通中的Series E-1優先股行使公司可選擇贖回,則應按比例或隨機選擇Series E-1優先股股東進行贖回。如果在擬議的公司可選擇贖回日期,內華達州法律禁止公司贖回需贖回的全部流通中的Series E-1優先股,公司可按照該等法律或本條款的規定與之一致適量贖回Series E-1優先股的最大數量,且公司可依據自身裁量權以現金形式或在依法可行的情況下與普通股交換其餘股份。公司可選擇贖回時恕不收取持有人可選擇贖回費。

 

(v) 普通股的儲備如果公司決定以全額已付清且非可轉讓的普通股份來履行持有人可選擇贖回或公司可選擇 贖回,而不是用現金,公司應確保其擁有足夠的普通股,這些股份是公司授權未發行的普通股中的一部分。關於E-1優先股的所有權利 將在贖回時終止。

 

(vi) E-1優先股的養老任何按照該(e)條款贖回的E-1優先股都將被養老和註銷,並不會重新發行爲該系列的股份,公司隨後可以採取適當行動(無需股東行動),以相應減少其優先股的授權股份數。

 

(f) E-1優先股上市清單公司在將E-1優先股列入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之前,應提前至少60個日曆日書面通知E-1優先股持有人。

 

章節 1.2 預扣稅款。公司同意,只要公司股本持有人向公司提交正確填寫的IRS Form W-9,證明該持有人完全豁免備用預扣稅款(或者,如果該持有人對於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是被忽視的實體,則爲其被視爲所有者對完全免稅額預備扣稅),根據現行法律,公司(包括公司的支付代理)不需要並且不會對向任何此類持有人支付或被視爲支付的任何款項進行預扣稅。如果公司的股本持有人未能向公司提交此類正確填寫的IRS Form W-9,公司合理認爲先前提交的IRS W-9不再準確和/或有效,或者法律變動影響了公司的預扣稅義務,公司及其支付代理有權對支付給相關持有人的所有款項以現金形式預扣稅,或要求相關持有人立即以現金支付給公司任何必要金額以滿足任何預扣稅義務。如果公司對於未能在其他情況下向此類持有人支付的現金款項進行預扣稅並且持有人根據前文收到的現金向公司支付的現金金額不足,公司及其支付代理有權對被視爲支付的款項進行預扣稅,包括構成分配的款項,其範圍不會超過法律規定的E-1系列優先股,並且公司及其支付代理有權從隨後支付或記入E-1系列優先股上的現金分紅或銷售收益中支付或記賬以滿足任何必要的非現金款項(包括被視爲的支付)的預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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