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認證
我,Wayne Tupuola,证明:
1. | 我 已審閱了Laser Photonics Corporation(以下簡稱“申報人”)的第10-Q/A表格季度報告。 |
2. |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之重要事實陳述或者省略必要之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得根據該等陳述在制定之情形下讓人引導於錯誤中有關該報告所涵蓋之期間。 |
3. | 基於我的知識,基本報表以及其他財務資訊在本報告中所包含之日期以及在本報告中所呈現之期間針對申報人資金狀況、營運概況以及現金流量均相對正確及充分呈現。 |
4. | 申報人的另一位簽署官員和我負責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以及內部控制報告(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 |
(a)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人(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在這些實體內將其知曉; |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或導致設計對財務報告進行內部控制,以便為符合通用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 |
(c) |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期末報告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對登記者最近的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登記者的第四財政季度)內部財務報告管控有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實質影響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變化。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板塊中,所有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之設計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都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導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響;且 | |
(b) | 任何牽涉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的欺詐活動,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 2024年9月24日 | 依: | /s/ Wayne Tupuola |
總裁/首席執行官 | ||
(主要 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