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2.1
根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條
根據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 1350條款,賓夕法尼亞州Laser Photonics Corporation,一家特拉華州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此證明,依該主管人員所知:
截至2024年6月30日之六個月的《Form 10-Q/A季度報告》(以下稱“Form 10-Q”)完全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13(a)或15(d)條的要求,Form 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合理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2024年9月24日 | 作者: | /s/ Wayne Tupuola |
總裁/首席執行官 | ||
(主要 執行官) |
上述證明乃依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通過的18 U.S.C. 1350條款裝備,並不作為單獨的公開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