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14条和第15d-14条的规定,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制定
我, 大卫·H·莱瑟,证明:
1. 我已审查了此登记者Power REIT的第10-Q/A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中不含任何虚假陈述或为避过重要事实而遗漏必要的陈述,在考量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下,对涵盖本报告所述期间的状况而言,其陈述非误导性的;
3.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呈现了申报人在报告中呈现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定义在《交易所法》条例13a-15(e)和15d-15(e)条例中)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在《交易所法》条例13a-15(f)和15d-15(f)条例中)以供登记的对象,并且有:
a) 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机构相关的重要资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资讯,由这些实体之中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按照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用途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了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关于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对该评估;以及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该评估的基础。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的内部财务控制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内部财务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登记者的稽核师和登记者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地可能对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登记公司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涉及在申请者内部财务报告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9月24日 | 大卫·莱瑟 |
大卫 H. 莱瑟 | |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秘书和出纳员 | |
(首席执行官和信安金融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