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9 d835957dex122.htm EX-12.2 EX-12.2

展品12.2

信安金融官员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我,杨志辉,证明:

 

1.

我已阅读过这份年度报告,其表格为: 20-F 新东方 教育 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2.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体现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以及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3.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适当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截止到本报告所述的期间。

 

4.

我们作为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定的规则13a-15(e), 15d-15(e))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定的规则15(d)-15(f)); 为确保来自公司以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被其他实体及时通报给我们,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页面。为了提供合理的保证,以确保遵循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以供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过程,并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样的内部控制过程的设计;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止到本报告所述的期间的结束;并 13a-15 (f) and 适用于《交易所法》第15条15(f)文件所定义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在最近一次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过程进行评估基础上,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编制本报告期间特别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

 

  (b)

根据这个评估结果,我们报告了在报告期末的基础上所评估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时报告了我们的结论。

 

  (c)

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评估的结果,根据此评估基础,对本报告覆盖期末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们的结论;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年度报告期内发生并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和

 

5.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过去最新的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

 

  (a)

公司内部控制在财务报告方面设计或操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涉及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涉及的金额大小。

日期:2024年9月25日

 

通过:  

/s/ Zhihui Yang

姓名:   Zhihui Yang
标题: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