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3.1 10 d835957dex131.htm EX-13.1 EX-13.1

附展13.1

根据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

关于于2024年5月31日结束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表格 20-F 截至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周成刚,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规定的已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据我所知,特此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9月25日

 

通过:   /s/ 周承刚
姓名:   周承刚
标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