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展13.1
根据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
关于于2024年5月31日结束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表格 20-F 截至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周成刚,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规定的已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据我所知,特此证明: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
2. | 《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9月25日
通过: | /s/ 周承刚 | |
姓名: | 周承刚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