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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12.2

信安金融官員的認證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楊志輝,證明:

 

1.

我已閱讀過這份年度報告,其表格爲: 20-F 新東方 教育 科技 集團有限公司;

 

2.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體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以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3.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適當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狀況,截止到本報告所述的期間。

 

4.

我們作爲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定的規則13a-15(e), 15d-15(e))和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定的規則15(d)-15(f)); 爲確保來自公司以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被其他實體及時通報給我們,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和頁面。爲了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確保遵循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以供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並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的設計; 對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提出了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本報告所述的期間的結束;並 13a-15 (f) and 適用於《交易所法》第15條15(f)文件所定義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在最近一次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過程進行評估基礎上,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編制本報告期間特別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

 

  (b)

根據這個評估結果,我們報告了在報告期末的基礎上所評估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時報告了我們的結論。

 

  (c)

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評估的結果,根據此評估基礎,對本報告覆蓋期末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們的結論;

 

  (d)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年度報告期內發生並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可能會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5.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公司內部控制過去最新的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了:

 

  (a)

公司內部控制在財務報告方面設計或操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涉及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涉及的金額大小。

日期:2024年9月25日

 

通過:  

/s/ Zhihui Yang

姓名:   Zhihui Yang
標題: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