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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2

 

僱傭協議

 

本《僱傭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由於2023年10月31日由余春銀(以下簡稱「執行人」)與開基餐飲(控股)有限公司,一家開曼群島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署並生效。

 

鑑於,自公司的F-1登記聲明生效日期起,執行董事一直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鑑於,公司和執行官希望進入本協議以確認執行官的僱傭條件,自本日起。

 

現在,鑑於前述事實、相互承諾和陳述,並且爲了其他有價值的考慮,特此就以下事宜達成協議:

 

第一章 就業;職責;報酬

 

第1.01節 就業。受制於第3條, 公司特此同意聘用高管,高管特此同意受聘於公司,根據本協議,起始日期開始的期間,並持續至接下來的一年(「初始期」)。初始期滿自動續展,除非任何一方在初始期屆滿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不希望續展本協議,或者按等同通知的方式給對方支付相應薪酬。高管在初始期滿後的繼續僱傭將根據本協議規定,並且除非經本協議各方書面修改,否則適用本協議。本協議所稱的初始期和任何續展期統稱爲「期限」。

 

章節 1.02 職責;忠誠

 

(a)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執行董事被聘用爲公司的執行董事,並應履行該職位的職能和責任。公司可能不時指定其他或不同的職責。執行董事的職位、工作描述、職責可能會由公司單方面不時修改。

 

(b) 執行人應將全部職業時間、注意力和精力投入到履行執行人的工作中。執行人同意遵守公司不時生效的所有政策(如有)及遵守所有適用於公司的法律、規章制度。

 

第1.03節 補償。 公司將按照公司的正常工資支付政策向僱員支付年度基本工資,標準爲24,000美元(每月約2,000美元) (「基本工資」),按照實際執行的服務天數進行折算,並支付到解僱日爲止,對於部分月份,基本工資將按照服務員工實際執行服務的月份的天數折算支付,並在解除合同之日支付。公司在終止日期後無義務繼續支付僱員基本工資。儘管本處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但公司不必在僱員用盡帶薪休假並且(a)根據公司制定的任何政策或計劃接受短期或長期傷殘福利、(b)休產假,或者(c)因身體或家庭精神殘疾無論是否可以提供合理的配偶,均不能繼續支付僱員基本工資。 薪酬也將受到公司董事會和(或)薪酬委員會的批准。

 

 

 

 

部分 1.04 業務費用。 公司應根據本協議約定的執行職責期間,合理且必要的業務費用,向高管進行報銷,高管須提交費用報表、收據和/或憑證,或其他公司合理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第二章 機密信息:離職後的義務;公司財產

 

第2.01節 公司財產。 根據本第II條所指的「公司」,指的是公司及其直接和間接子公司。 所有執行董事在公司任職期間準備或擁有的與公司業務、產品或服務有關的所有書面資料、記錄、數據及其他文件均爲公司財產。 執行董事在公司任職期間(無論是否在工作時間以及是否在公司辦公場所內或其他地方)個人或與他人一起構思、製作、開發或獲取的與公司業務、產品或服務有關的所有信息、想法、概念、改進、發現和發明都是公司獨有的財產。 所有備忘錄、筆記、記錄、文件、信函、圖紙、手冊、模型、規格、計算機程序、地圖以及所有包含此類信息、想法、概念、改進、發現和發明的其他類型文件、數據或材料都是公司的財產。 在執行董事因任何原因終止與公司的僱傭關係時,執行董事應將所有公司文件、數據或其他公司財產歸還給公司。

 

第2.02節 機密信息; 保密。

 

(a) 執行人員承認公司的業務競爭激烈,公司將爲執行人員提供訪問機密信息的權限。執行人員承認這些機密信息是公司在業務中獲取競爭優勢的寶貴、特殊和獨特資產。執行人員進一步承認,對這些機密信息進行未經授權的披露和使用的保護對公司保持競爭地位至關重要。執行人員同意在任職期間及之後,不得未經授權披露公司的任何機密信息,或使用該等信息,除非爲履行執行人員在公司的職責。執行人員還同意保護第三方機密信息的保密性和保護程度與公司的機密信息相同。

 

(b) 根據本文件所指,「機密信息」包括關於公司業務操作和方法、現有和擬議的投資和投資策略、地震、測井和其他地質和石油燃料幣開發和勘探數據、財務表現、薪酬安排和金額(無論是與公司還是與其任何員工有關)、合同關係、商業夥伴和關係(包括客戶和供應商)、戰略、業務計劃以及在公司控件、科技和業務往來中使用的其他保密信息,無論任何上述信息所含介質如何,只要這些信息實際上是公司的保密和專有信息。

 

第2.03節 非競爭義務。

 

(a) 經理承認並同意,作爲公司的僱員和代表,經理將負責在個人層面建立和維護與當前和未來經營合作伙伴、投資者、合作伙伴和潛在合作方的業務關係和商譽。經理承認並同意,這一責任在公司、經理和這些人員或實體之間創造了一種特殊的信任和信心關係。經理還認可,這會使經理有可能侵佔存在於公司和這些人員之間的關係和商譽。經理承認並同意,公司採取措施保護自身免受這種侵佔風險是公平合理的。

 

(b) 執行官承認並同意,作爲其在下文第2.03(c)段中的協議的交換,他將在執行本協議期間獲得公司的大量有價值的考慮,包括(i)機密信息和對機密信息的獲取,(ii)報酬和其他福利以及(iii)對公司前景的了解。

 

 

 

 

(c) 在競爭禁止期間,並且只要公司已經做出了所有規定的離職補償支付(在適用範圍內), 執行人員不得在未經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地向市場領域內的任何 商業企業提供與其向公司提供的服務相同或幾乎相同的服務(如下定義),該書面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絕。這 包括擔任代理人、顧問、僱員、高管、董事、合夥人或獨立承包商,或者是股東、成員、 合資方或權益所有者,任何此類商業企業; 但是,上述內容不得限制執行人員 持有一個或多個商業企業的不超過5%的表決權或權益。

 

(d) 根據本文件的目的:

 

(i) 「BUSINESS ENTERPRISE」 表示任何從事在市場區域內發佈全國性和區域性出版物以及開發滿足在線和印刷出版商及其廣告商需求的科技的法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其他業務組織或實體(不包括本公司);。

 

(ii) 「市場區域」指:(1) 新加坡共和國(「新加坡」),和(2) 公司在合同期間進行任何重要數量的出版或業務或科技開發的地理區域,以及對該地區負有重要責任或關於該地區擁有重要機密信息;以及

 

(iii) 「非競爭條款期限」是指在任何情況下終止的情況下,從生效日期到終止日期後2年的時間段。

 

第2.04節 不挖掘高管。 在競爭禁止期間,高管不得直接或間接招攬、誘使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其他與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了解或有關聯的高管或公司職員終止其僱傭,並且不得協助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進行此類招攬;然而,對於招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終止僱傭的高管或公司職員,或針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目前的高管或僱員進行的一般招聘活動,前述限制不適用。

 

第III條。 僱傭終止

 

第3.01節 終止僱傭。

 

(a) 公司終止與高管的僱傭將在以下情況下終止:(i)高管去世時立即終止,無需進行進一步操作;(ii)高管永久性殘疾,無需進行進一步操作;(iii)由公司因理由終止;(iv)由高管無正當理由下結束;(v)由公司無故解僱或由高管因合理理由結束,包括在變更控制權之後的12個月內公司無故解僱或高管因合理理由結束。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 在第(v)款的情況下,終止方必須至少提前90天書面通知終止。根據本第三條款的規定,「終止日期」是高管去世的日期,高管永久殘疾的日期,或高管與公司解除服務關係的日期,視情況而定。

 

(b) 在此文件中,爲了:

 

(i) 「由實際執行副總裁的職責失敗,導致對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害並且經董事會適當書面通知後,該狀況持續未更正達10天的繼續原因」將包括(A)除了因永久傷殘而導致的外,實際執行副總裁未能實質性履行職責的持續失敗,對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害並且經董事會適當書面通知後,該狀況持續未更正達10天;(B)進行對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有實質性損害的故意、魯莽或極端疏忽行爲;(C)除非(D)中另有規定,對實際執行副總裁以具有道德惡劣或重罪的罪名起訴;(D)對實際執行副總裁以犯罪欺詐、盜用或個人不誠實的行爲起訴;或(E)實際執行副總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進行實質性損害的重大違約,且公司書面通知發出,指明公司確定被違約的本協議條款後,該狀況持續未更正達10天。就(C)和(D)而言,如果刑事指控隨後以帶偏見地撤銷或實際執行副總裁在審判或上訴中被無罪釋放,則視實際執行副總裁爲無正當理由被解僱。

 

 

 

 

(ii) 「所有權變更」指有效日期後發生的下列任一或多個事件:

 

1) 任何「人士」,無論直接或間接,成爲公司證券持有人,代表公司當時未解決證券中超過50%的表決權;但變更控制權不應被視爲發生於一筆交易,其中公司成爲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並在交易之前的公司股東,將在交易後,立即享有使這些股東擁有公司股東在董事選舉中享有的所有投票的50%以上的股份;或

 

2) 對公司的合併或與另一家公司的合併完成,在合併或整合之前,公司的股東在合併或整合後,將無權擁有受益,使得股東在董事選舉中享有的所有投票權不得少於其股東所持有的所有股票的50%以上; 公司的所有或幾乎所有資產的出售或其他處置,或公司的清算或解散。

 

(iii) 「合理理由」指在執行人終止日期前不超過六個月內出現的以下一個或多個條件,未經執行人同意:(A) 公司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發生重大違約;(B) 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將執行人分配任何實質性且對執行人職位、工作描述、職責、頭銜或公司薪酬計劃的任何更改,對執行人的性質或地位造成重大不利影響;(C) 公司要求執行人將主要業務地點遷至距離執行人在本協議生效日期的主要業務地點50英里以上的地點;或(D) 在有效時間內生效的執行人基本工資發生實質性減少。儘管與此相關的任何事項相反,合理理由僅在執行人在條件最初存在之日起90天內向公司提供條件的存在通知,並且公司未能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0天內糾正該條件時存在。

 

(iv) 「永久殘疾」指高管因任何可預期導致死亡或可預期持續不少於12個月的任何可醫學確定的身體或精神障礙而無法從事任何實質性有報酬的活動。如果根據社會安全管理局確定高管完全殘廢,或者根據適用於符合本段要求的殘疾定義的殘疾保險計劃確定高管殘疾,高管將被視爲永久殘疾。

 

(c)如果行政人員的僱傭情況出於上述任何情況被終止,則行政人員享有的所有未來的薪酬以及行政人員有資格獲得的所有未來的福利,除已經賺取但未支付之外,將在終止日期終止和終止,但根據本第III條款的具體條款提供的情況除外。

 

第四章 其他

 

4.01 通知。 所有通知和其他要求或允許作出的通信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如通過親自遞送、通過掛號郵寄(要求回執)、通過隔夜快遞服務、電子郵件或傳真變速器發送,即視爲已經妥善發送。

 

第4.02節 可分割性和改革。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條款、規定、契約或限制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爲無效、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款、規定、契約和限制應繼續完全有效,並且無效、無效或不可執行的規定應被視爲可分割的。此外,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規定因任何原因被認爲在持續時間、地理範圍、活動或主題方面過於寬泛,則應通過限制和減少至必要的最低程度對其進行改革,以便在當時所適用的法律範圍內能夠執行。

 

 

 

 

第4.03節 分配。 本協議應對執行官的繼承人和法定代表以及公司的許可受讓人和繼任者具有約束力和利益,但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不得由執行官(除非通過遺囑)或公司進行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設定抵押。除非公司明確同意承擔本公司的義務,否則公司不得將本協議轉讓給任何繼任者(無論是通過合併、購買或其他方式)。

 

第4.04節 修正。 本協議只能由執行官和公司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修正。

 

第4.05章 法律管轄。 本協議應根據新加坡法律進行解釋和管理,不考慮與法律衝突相關的規定。

 

第4.06節 管轄權。 各方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並提交至位於新加坡的法院,就因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產生的任何訴訟進行訴訟,並放棄因地點在新加坡而提出的任何異議。此外,各方特此放棄在因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產生的任何索賠或訴訟中要求陪審團審判。

 

第4.07節 整個協議。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就本協議主題達成的全部諒解,並在各方面取代了公司或任何公司關聯方與行政人員就該主題達成的任何先前或其他書面或口頭協議或諒解,包括就該主題的僱傭協議。

 

第4.08節 代理人;不接受電子簽名。 本協議可由兩份或兩份以上副本簽署,每份均應視爲原件。爲確定一方是否簽署了本協議或任何根據本協議擬定的文件,或任何修改或豁免,只有紙質文件上的手寫簽名或手寫原始簽名的傳真傳輸才構成簽名,不受與電子方式創立、執行或交付任何合同或簽名的相關法律或使其成立的法律的限制。

 

第4.09施工板塊。 本協議的標題和字幕僅供方便,不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本協議各部分的語言應根據其公平含義解釋,不可嚴格對公司或執行官有利或不利。"包括","包含"和"包括"應視爲後面跟着"但不限於"。

 

[簽名頁在後面]

 

 

 

 

在此證明, 各方已於上文首次填寫的日期簽署本協議:

 

  優質 餐飲(控股)有限公司
     
  /s/ 高連全
  姓名: 高 連全
  標題: 執行 董事兼首席執行董事

 

  高管
   
  餘振銀
  餘 振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