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託書
特此知悉,簽署人特此指定並任命Mind Medicine (MindMed) Inc.的首席執行官、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首席法務官和副總法律顧問,均爲簽署人真正和合法的委託代理人,以執行以下職責:公司,作爲簽署人真正和合法的代理人,分別執行以下任務:
簽名人特此授予每位上述代理人充分的權力和權威,以執行任何和一切事項,無論在行使此處授予的任何權利和權力時,都需要做出一切必要、必需或適當的行爲,一切需做之事,完全並儘可能完全地等同於簽名人親自在場所能做的事情,包括充分的替代或撤銷權力,特此批准和確認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替補或替補合法地根據本授權書和此處授予的所有權利和權力所做的或導致被執行的一切行爲。
簽署人確認,前述代理人在應簽署人的請求擔任此職責時,既沒有承擔簽署人的責任,也沒有公司承擔簽署人的責任,以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條。
本授權書將在本人不再需要就本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證券的持有和交易而提交3、4和5表格時,除非由本人提前以簽署的書面形式撤銷予上述代理人的授權,否則保持完全有效。
特此證明,簽署人已於2024年3月26日執行此授權書。
Carrie Liao
Carrie L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