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lg036_ex31-2.htm EXHIBIT 31.2

 

展览 31.2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财务官证明书: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Brent Suen,证明:

 

1.

我已审阅了Logiq,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

我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报告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f)》所定义),并已: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

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影响重大或可能重大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

 

5.

注册人的其他授权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以及注册人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

 

 

(a)

内部控制在设计或操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有合理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所涉及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9月26日。

通过:

Brent Suen

 

 

Brent Suen

 

 

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

(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