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lg036_ex31-2.htm EXHIBIT 31.2

 

展覽 31.2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財務官證明書: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Brent Suen,證明:

 

1.

我已審閱了Logiq,Inc.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報告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e)》所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f)》所定義),並已:

 

 

(a)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

我們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基於報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d)

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影響重大或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

 

5.

註冊人的其他授權人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以及註冊人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

 

 

(a)

內部控制在設計或操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有合理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所涉及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9月26日。

通過:

Brent Suen

 

 

Brent Suen

 

 

董事長,總裁,首席執行官

(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