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1.1
认证
我,Frank J. Cesario,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中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以下简称“公司”)。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信息或者遗漏的重要信息,以便使这些陈述能够根据本报告所涉及的情况,在本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本报告所阐述的这些期间内,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各个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公司全部实质情况;
4.公司的本证明书另一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定义见《证券交易法》13a-15(e)和15d-15(e)),以及内部控制程序(定义见《证券交易法》13a-15(f)和15d-15(f)),并且已经: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根据通行会计准则,设计了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就外部目的编制简化的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这种变化在本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可能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
5.公司的本证明书另一认证官员和我已披露,根据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员)披露了以下内容: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
b) | 任何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涉及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9月26日。
法兰克·挪塔里 | |
Frank J. Cesario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