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康卡斯特公司
官員證書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根據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的《契約》第 2.03 條,由康廣播公司( 」公司」),其中指定的擔保人和紐約梅隆銀行作為受託人(」受託人」),由康廣播公司在 2015 年 11 月 17 日發出的第一份補充承諾補充承諾補充, 其中指定的擔保人和受託人,以及由於 2022 年 7 月 29 日發出的第二份補充契約進一步補充(修訂後,」契約」),由本公司及公司之間、其中指定的擔保人及 受託人,並由康卡斯特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 NBC 環球媒體有限責任公司以無抵押和不服從的基礎保證,下列公司的官員在此認證,與公司發行有關的 2032 年到期的 3.250% 歐元債券的總本金額 900,000,000 歐元(以下)2032 歐元紙幣」),2036 年到期的 3.550% 歐元債券的總本金額 900,000,000 歐元(以下)2036 歐元紙幣」以及,一起 搭配 2032 歐元債券,」歐元紙幣」) 及 2040 年到期 5.250% 英鎊債券的總本金額 750.000.000 英鎊(以下)英鎊紙幣」以及與歐元債券一起,」注意事項」) 債券的條款如下:
3.250% 2032 年到期債券 | ||
標題: | 3.250% 2032 年到期債券 | |
到期時總本金額: | €900,000,000 | |
本金支付日期: | 二 ○○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
利益: | 3.250% | |
換領: | 在 2032 年 6 月 26 日之前(2032 歐元債券到期日前三(3)個月)(」2032 歐元票據按每股買入日」),本公司可按其選擇全部或全部贖回 2032 歐元債券 部分,隨時及不時,以贖回價格(以本金金額的百分比表示,並四捨五入至三個小數位)等於以下大於以下項目:(1) (a) 剩餘預定付款現值的總和 本金及利息按年度折扣至贖回日期(假設 2032 歐元債券於 2032 歐元債券公認購日期到期)(實際/實際(ICMA)) 適用 |
可兌換政府債券利率加20個基點,減去(b)贖回日期前應計利息,以及(2)需贖回的2032年歐元票據本金金額的100%,加上無論哪種情況下應計但未支付的利息至贖回日期。在2032年歐元票據平價看漲日期或之後,公司可以全數或部分贖回2032年歐元票據,任何時候皆可,並按照贖回價等於應贖回的2032年歐元票據本金金額加上應贖回但未支付的利息至贖回日期。
公司對贖回價的確定將是最終且具約束力的,除非有明顯錯誤。 | ||
其他發行: | 可發行無限量的2032年歐元票據。2032年歐元票據和任何可能發行的其他2032年歐元票據可能被視為信託契約下的所有目的上的一個系列。 | |
轉換: | 無 | |
沉陷基金: | 無 | |
雜項: | 2032年歐元指數債券條款將包括附件所附之到期日為2032年的3.250%債券表格中訂明的其他條款。 附件A. |
2036年到期的3.550%票據 | ||
職稱: | 2036年到期的3.550%票據 | |
到期日的應付本金總額: | €900,000,000 | |
本金支付日期: | 2036年9月26日 | |
利息: | 3.550% | |
贖回: | 截至2036年6月26日(2036年歐元債券到期日前三(3)個月)(以下簡稱“公司”)2036歐元債券兌現日日期”),公司可選擇全數或部分贖回2036歐元債券,並可隨時且不時以贖回價(表示為本金金額百分比且四捨五入至三位小數)對待
等值較高者:(1)(a)按可比政府債券利率加20個基點並以年利息基準(實際/實際(ICMA))折現到贖回日期的剩餘本金和利息預定支付總和減去(b)贖回日已應計利息之和,及(2)待贖回的2036歐元債券本金金額的100%,另加上貴公司在贖回日或之後應付之應計且未付之利息。在2036歐元債券兌現日或之後,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全數或部分贖回2036歐元債券,贖回價為贖回的2036歐元債券本金金額的100%,加上應付之應計且未付之利息至贖回日為止。
在不存在顯著錯誤的情況下,公司對贖回價的決定將對所有目的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 | |
其他發行: | 可無限量地發行其他2036年歐元債券。該公司可選擇將2036年歐元債券及任何可能發行的其他2036年歐元債券對待為質押文件項下的單一系列用途 | |
轉換: | 無 |
沉陷基金: | 無 | |
其他: | 2036年歐元指數債券的條款將包括本附錄中附有的到期日為2036年的3.550%債券表格中訂明的其他條款。 附錄B. |
2040年到期的5.250%票據 | ||
職稱: | 2040年到期的5.250%票據 | |
到期時的債券應付本金總額: | £750,000,000 | |
本金支付日期: | 2040年9月26日 | |
利息: | 5.250% | |
贖回: | 在英鎊債券到期日前的2040年6月26日(英鎊債券到期日前三(3)個月)(“英鎊債券部分提前贖回日期”),公司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英鎊債券,並隨時以任何時候按照贖回價格(以本金金額百分比表示並四捨五入至三位小數)贖回,贖回價格為: (1)(a)將剩餘預定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現值之和折現至贖回日(假設英鎊債券在英鎊債券部分提前贖回日期到期)以每年(實際/實際(ICMA))計算,比照可比政府債券利率加15個基點,再減去(b)截至贖回日已計利息;及(2) 英鎊債券贖回本金金額的100%,加上在任一情況下直到贖回日為止的應計及未支付利息。英鎊債券部分提前贖回日期或之後,公司可以隨時按照贖回價格全部或部分贖回英鎊債券,贖回價格為英鎊債券欲贖回本金金額的100%,再加上截至贖回日為止的應計及未支付利息。
公司對贖回價格的確定對所有目的具有約束力和決定性,除非有明顯錯誤。 | |
其他發行: | 可能發行無限量的額外英鎊債券。英鎊債券和可能發行的任何其他英鎊債券可能被視為信託契約下所有目的的單一系列 | |
轉換: | 無 | |
沉陷基金: | 無 | |
雜項: | 英鎊債券的條款將包括附此的到期日為2040年的5.250%債券形式所載的其他條款。 展品C. |
每位此等職員已閱讀並理解債券及其相關定義。在本證明書中所作的陳述基於閱讀債券條款以及公司相關帳冊和記錄的檢查。在該職員看來,他已進行了必要的檢查或調查,以使其能夠對於債券有關發行和認證的條款是否已遵守發表明智見解。根據該職員的意見,該等條款已經遵守。
在此證明,公司的簽署官員已於上文載明日期正式執行本證書。
作者: | /s/ 伊麗莎白·韋德曼 | |
姓名:Elizabeth Wideman | ||
職稱:高級副總裁、高級副總法律顧問兼助理秘書 | ||
作者: | /s/ James P. McCue | |
姓名:James P. McCue | ||
職稱:副總裁兼助理財務主管 |
[簽署頁面,根據債券投資契約簽署官員證書]
附件A
本安防是在此之後提及的債券涵義中的全球貨幣,並且以共同存托人或其名下的提名人名義登記。本安防可能無法轉讓給或者註冊或兌換成完整或部分以其他人名義登記的安防,除了共同存托人或其提名人之外,且除非在債券中描述的有限情況下,無法註冊此類轉讓。每一個安防在轉讓、兌換或代替本安防時經驗證和交付的安防,將作為全球貨幣受到上述限制,除了在這些有限情況下之外。
除非此安防由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共同存托保管人歐洲結算銀行香港分行營運商(“歐洲結算”)和法國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的授權代表提交給發行人或其代理進行註冊、轉讓、兌換或付款,且發行的任何安防均註冊在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結算/法國盧森堡共同存托機構的共同存托保管人名下,或者按照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營運商的授權代表要求的其他名義(並且任何付款應支付給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共同存托保管人的授權代表或按照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結算/法國盧森堡共同存托機構的授權代表的其他實體,此外任何人的任何轉讓、抵押或其他用途均是不正當的,因為此處的註冊持有人,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在此有利益。
康卡斯特公司
3.250% 2032 年到期債券
€[ ] | 國際代碼編號:西斯 2909746401 |
康卡斯特公司,賓夕法尼亞州公司(」發行人」,該術語包括任何 繼承公司),因收到的價值承諾支付給紐約銀行存儲局(提名)有限公司,作為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的提名人,作為歐洲清理銀行 S.A./NV 和清流銀行的共同存託機構, 匿名公司,盧森堡,或註冊轉讓人,本金總金為歐元 []([])於 2032 年 9 月 26 日。
利息支付日期:九月二十六日(」利息支付日期」),從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開始。
利息記錄日期:九月十五日(」利息記錄日期」)。有關本條文的進一步規定 此處所包含的安全性,對於所有目的,將與本地所規定相同的效果。
根據COMCAST標章,發行方已經讓其合法授權的主管手動或以傳真簽署本安防。
康卡斯特公司 | ||
作者: | ||
姓名:伊麗莎白·韋德曼 | ||
職稱:高級副總裁、高級副總法律顧問兼助理秘書 |
[康卡斯特公司標章]
證明人:
作者: | ||
姓名:James P. McCue | ||
職稱:副總裁及 | ||
安卡斯特主管助理 |
這是本系列指定內文中的一部分,並在前述信託契約中提及。
日期:2024年9月26日
紐約梅隆銀行,作為受託人 | ||
作者: | ||
授權代表 |
(安全的反向)
康卡斯特公司
3.250% 票據 到期 2032
1.利息。
康卡斯特公司,賓夕法尼亞州公司(」發行人」),承諾對本金額支付利息 按以上所示的年利率保證。有關證券的現金利息將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計算,自最近支付利息日起計算。發行人每年支付利息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繳付利息日止欠款。
證券利息將根據以下情況計算 計算利息期間內的實際天數,以及從證券的最後一次支付利息日期起計算的實際天數及其中包括該證券的實際日數(如果沒有支付利息,則 2024 年 9 月 26 日(如果沒有支付利息) 證券),但不包括下一個預定的利息支付日期。根據國際資本市場協會規則手冊中定義,此付款慣例稱為「實際/實際」(ICMA)。
如果任何利息支付日期、到期日或贖回日期為非營業日,則付款將在下一天進行 營業日具有與相關利息支付日期、到期日或贖回日期相同的效力和效力,而延遲不會累積利息。
這個術語」營業日」指任何星期六或星期日 (i) 以外的任何日子,而不是銀行服務日 紐約市或倫敦的機構被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授權或義務關閉,並 (ii) 在該機構上執行跨歐自動即時總結算快遞系統(T2 系統)或任何 其繼任者現已開放。
發行人須不時按需支付逾期本金的利息,按其所承擔的利率 在合法範圍內,證券及逾期分期利息(不考慮任何適用的寬限期)。
二.發行於 歐元。
本金、保費(如有)和利息支付將以歐元支付。如果由於以下情況,發行人無法使用歐元 施加外匯管制或其他發行人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所有付款將以美元進行,直到發行人再次獲得歐元。在任何日期以歐元支付的金額將轉換為美國 以市場匯率計算(如下所定義)的美元,或如果該市場匯率不可用,則根據最近可用的歐元市場匯率。以美元方式進行的任何付款均不構成 簽約下的默認事件。受託人或付款代理均不負責取得匯率、進行貨幣轉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重新命值。
這個術語」市場匯率」意味著城市中午購買率 紐約用於歐元的電纜轉移,通過紐約聯邦儲備銀行通過海關目的(或如果沒有認證,則另有決定)。
三.付款方式。
儘管有任何轉讓,發行人須於利息支付日期即前的利息記錄日結束時,向登記持有人支付有關證券的利息(未償還利息除外) 或在該利息記錄日期之後及該利息支付日期之前交換該等證券。持有人必須將證券交還給紐約梅隆銀行(」受託人」)收取本金付款。
利息支付及本金的任何部分(除於到期時或在任何贖回或還款日期應付的利息除外,或 本金的最終付款)由付款代理人在付款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或之間可能同意的其他時間)在倫敦時間上午 10:00 之前收到即時可用資金後,由支付代理人完成 發行人和付款代理人),如持有人在該付款日期前 10 天向付款代理提交書面指示,則直接向持有人(通過聯邦資金電匯或其他方式),如果持有人在該付款日期前 10 天向付款代理提交書面指示 並指定該等付款的銀行帳戶,如果支付本金,則將其交付給受託人,以換取與未贖回的本金相同的證券或證券 已轉讓證券的本金額。
4.支付代理人。
最初,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將擔任支付代理。發行人可更改任何支付代理商,恕不另行通知 持有人。
5. 債券。
發行人根據2013年9月18日的債券,由發行人、其名稱中提及的保證人以及受託人之間的協議發行了證券,並根據2015年11月17日的首次補充協議由發行人、其名稱中提及的保證人(「保證人」)和受託人,以及根據2022年7月29日的第二次補充協議由發行人、保證人和受託人進一步修改(修改後為「抵押權契約」)。除非另有定義,否則本處的大寫字詞均遵循債券定義所使用的方式。證券的條款包括債券中所述的條款,以及通過參照1939年信託法(15 U.S.C.條款77aaa-77bbbb)中的條款而成為債券一部分的條款(「TIA」),即在債券日期之日起生效,直到債券根據TIA資格為止,此後直到債券根據TIA資格為止,不論本處任何不符合內容,證券均受此等條款約束,並指引持有人參閱債券和TIA以獲知其聲明。在債券和本安全性的條款有不一致之處時,債券的條款將優先適用。本票據是「證券”和註解為“證券”涉及債券的證券銷售協議。
6. 保證。
每位保證人都已經不可撤銷地、完全且無條件地共同和個別擔保,採取無抵押的方式,完整及準時支付(無論在到期日、贖回日或其他情況下),以及償還、以及所有證券根據債券應支付的所有其他金額,以及發行人根據協議應支付的所有其他金額,但須符合協議中訂明的某些條款和條件。
7. 面額;轉讓;兌換。
證券以€100,000的面額登記,超過部分以€1,000的倍數登記,不帶息票。持有人應根據協議註冊轉讓或兌換證券。發行人可能要求持有人,除其他事項外,提供適當的背書和轉讓文件,並根據協議允許的情況支付與此相關的某些轉讓稅或其他類似的政府費用。在贖回通知發出之前的15天期間,發行人無需發行、簽名、登記轉讓或兌換任何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也不需要登記轉讓或兌換選定全數或部分贖回的證券。
8. 被認定為業主的人。
持有人持有的安防將被視為所有目的上的業主。
9. 未領款項。
如果支付本金或利息的資金未領取超過兩年,受託人和支付代理人將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要求將款項歸還給發行人。此後,受託人和支付代理人對於該等款項的任何責任均將消失。
10. 法律豁免和契約豁免。
發行人和保證人可以根據資產的條款和憑證豁免自己在資產和憑證條款下的各自義務,並可以在憑證中規定的某些情況下免除遵守資產和憑證條款下的某些契約的義務。
11. 修正; 遞補; 放棄。
除了某些例外情況外,可根據資產持有人對當時尚未解決的資產的全部本金金額占多數的書面同意修訂或補充資產和資產憑證條款,並可根據當時尚未解決的資產的全部本金金額占多數的持有人的同意免除任何現有的違約或違約事件,或遵守某些條款的義務。在不通知或徵得任何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當事方可以修訂或補充憑證和資產憑證以在其他事務中,包括消除任何模糊處,缺陷或不一致,提供電子化的憑證以補充或取代有形的憑證,或符合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資產資格下使用TIA的有關要求,或進行不會不利影響任何安全持有人權利的任何其他變更。
12. 限制性契約。
憑證包含某些契約,這些契約限制發行人和擔保人承擔抵押債務的能力,或進行賣出和租回交易,發行人進行合併或出售其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的能力。 這些限制受到多項重要的限制和例外情況的限制。 發行人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報告遵守這些限制的情況。
13. 可選贖回。
2022年6月26日之前(“票面贖回日”),發行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選擇在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贖回資產,每次至少提前10天,但不超過60天,通過以電子方式或郵寄方式發送到每個資產持有人的註冊地址,以贖回價格(以資本金額的百分比表示並四捨五入至三位小數)等於:
(1) | (a) 將剩餘應付本金和利息的現值總額(假設為此目的的證券於到期購回日按年計算(實際/實際(ICMA))以適用的可比政府債券利率貼現,如下所定義,再加上20個基本點, 減去(b) 截至贖回日已應計的利息,和 |
(2) | 要贖回的債券本金金額的100% |
加上(不論哪種情況),應計且未支付的利息直至贖回日期。
在贖回通知期內的任何時間,發行人可以全數或部分贖回證券,至少提前10天,但不超過60天通過以電子方式發送或郵寄的通知,寄送至每位證券持有人在登記地址,贖回價等於贖回證券本金金額的100%,加上截至贖回日未清償的利息。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可比的政府債券在任何可比政府債券率計算中,“”是由發行人選定的獨立投資銀行家自行酌情,其到期日和欲贖回的證券到期日最為接近的德國政府債券(為此假定該證券於賬面提前贖回日到期),或者如果該獨立投資銀行家酌情判斷該類類似債券未發行,則該獨立投資銀行家可以在三位由我們選定的德國政府債券經紀商和/或市場做市商的建議下,判斷為確定可比政府債券率合適的其他德國政府債券。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可比政府債券率“”在贖回日期固定的前第三個業務日的中午11:00(倫敦時間)依獨立投資銀行家認定的市場價格為基準,對應可比政府債券的到期收益率,以百分比表示(四捨五入至三位小數位,0.0005 則向上四捨五入)。
“"理獨立的投資銀行家「獨立的投資銀行」指巴克萊銀行plc和法國巴黎銀行(或其各自的繼承者),或如果這些機構都不願或無法選擇可比政府債券,則由發行人指定的具有國際聲譽的獨立投資銀行機構。
發行人在確定贖回價格方面的行動和判斷將對所有目的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除非有顯著錯誤。
14. 因稅務原因贖回。
如果由於美國的任何法律(或根據該等法律頒布的任何法規或裁決)的變化或修訂,或對美國任何課稅機構的變化或修訂,或對這些法律、法規或裁決的應用或解釋的官方立場的任何變化或修訂,該變化或修訂於 2024 年 9 月 23 日或之後宣佈或生效,則發行人有可能根據我們選擇的獨立律師的書面意見,因證券的「支付額外金額」條款下第 15 條中「支付額外金額」的標題而變得或將變得需要支付額外款項,則發行人可以在其自行選擇的任何時間贖回證券的全部部分,但不得贖回部分,並在不少於 15 天及不超過 30 天的事先通知期內,以贖回價格等於其本金金額的 100%,並將截至但不包括贖回日的證券應計未支付利息一併支付。
15. 額外付款。
發行人將根據以下設定的例外情況和限制,支付作為證券的附加利息的額外金額,以確保發行人或其付款代理對未是美國人(如下所定義)的有利擁有人支付的證券本金和利息總額,在任何現行或將來的稅收、評估或其他政府收費(“稅額”)在美國或美國稅務機構徵收,不得少於證券中所規定的應當當時到期並應付的金額;但是,應支付額外金額的上述義務不適用於:
(a) | 因持有人(或為了該持有人持有證券的有利擁有人)、或持有人或有利擁有人的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成員或股東,如果持有人或有利擁有人是遺產、信託、合夥、公司或其他實體的人,或者持有人持有的遺產或信託受託人管理的人,被認為: |
(i) | 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營業,或者在美國擁有或曾經擁有永久營業處所; |
(ii) | 具有與美國之間的現行或以前的聯繫(與僅因擁有證券、收到任何付款或根據本文規定任何權利的執行而發生的聯繫除外),包括成為或曾經是美國公民或居民; |
(iii) | 成為或曾經是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的個人控股公司、被動外國投資公司或受控外國公司; 外國稅 免稅組織,或為了避免美國聯邦所得稅而積累收益的公司; |
(iv) | 曾經或正在成為Issuer或適用的擔保人的“10% 股東Issuer或適用的保證人,如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第871(h)(3)條修訂本(即“編碼”)或任何后繼條款;或 |
(v) | 作為銀行,在其業務日常交易領域根據代碼第881(c)(3)條或其後續條文所述的貸款協議進行的信用展延而收取款項; |
(b) | 對於不是證券的唯一受益人或部分受益人的任何持有人,或是受託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透明課稅實體,但只在以下情況下:對於持有人的受益人、信託受益人或委托人,或對於受託人,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透明課稅實體的成員,僅在如果受益人收到其受益或分配的款項,則對於持有人,受益人或成員不會有權收取額外金額; |
(c) | 如果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未遵守有關持有人或證券受益人的國籍、住所、身份或與其聯繫的證明、識別或信息報告要求而導致的稅項,只在以下情況下:在美國法規、財政局或任何該轄內稅務機關的法規,或者在美國參加的任何所得稅條約中,對於獲免除稅項或減免該等稅項的先決條件是需遵守聲明、識別或信息報告要求; |
(d) | 對於發行人或適用的扣繳代理,未以扣繳方式徵收的任何稅款; |
(e) | 對於除支付外,新法律、法規、行政或司法解釋生效後15天以上或賦與日期後的先至日期,否則不會徵收的任何稅款; |
(f) | 對於任何遺產、遺產、贈與、銷售、消費、轉移、財富、資本利得或個人財產或類似的稅款; |
(g) | 對於任何安防的本金或利息支付,如果至少有一個支付代理可以無需扣繳而進行付款的稅款; |
(h) | 在持有人對任何安防的提呈,有必要時,於付款日期後30天以上或付款日期後的先至日期內,無需付款或正確提供付款,則將課徵的任何稅款; |
(i) | 對於僅由於受益人是銀行而徵收或扣繳的任何稅款 (i) 在其借貸業務的正常情況下購買安防,或(ii) 既非僅購買安防以供投資目的,也非將安防轉售給非銀行的第三方或僅持有安防以供投資目的; |
(j) | 根據代碼第1471條至1474條(或任何修正或後繼條文)、任何當前或將來的相關法規或官方解釋、根據代碼第1471條(b)節所簽訂的任何協議、根據任何涉及代碼該等條文實施所簽訂的雙邊協議所採納的任何財政或監管立法、規則或實踐的任何稅款,不論目前是否生效,或根據隨時出版並修訂的版本; |
(k) | 對於上述(a)-(j)任何組合情況。 |
根據第15條的用語,“美國人”指的是在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律的目的下是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個人,或在美國的法律下成立或組織的法人、合夥或其他實體,或任何受美國聯邦所得稅管轄且其收入來源不拘的任何州或特區內的公司、合夥、或信託。
16. 違約與救濟。
如果發生並持續了一個違約事件(除了與發行人或任何擔保人相關的某些破產違約事件),則受託人或當時未償還證券淨額總額至少為25%的持有人可宣布將所有證券按照信託契約提供的方式立即到期並應付。如果發生並持續了與發行人或任何擔保人相關的破產違約事件,則所有證券應立即按照信託契約提供的方式到期並應付,無需受託人或任何持有人提出通知或採取其他行動。除非信託契約中另有規定,否則證券持有人不得執行信託契約、證券或擔保。除非受到令其滿意的賠償,否則受託人沒有義務執行信託契約、證券或擔保。信託契約允許當時未償還的證券淨額總額中的大多數持有人指示受託人行使其所授予的任何信託或權力,但需受該處所規定的某些限制。受託人可能對持有人隱瞞某些持續違約或違約事件的通知,如果它認定隱瞞通知符合他們的利益。
17. 信託處置與發行人。
信託契約下的受託人,在其個人或其他任何能力下,可成為證券的所有人或質押人,並可否則與發行人交易,就好像它不是受託人。
18. 不得追索他人。
就發行人、任何擔保人或任何後續人而言,沒有任何股東、董事、官員、僱員或組織者作為此等證券、擔保或信託義務下的任何債務,或因此等義務或其產生之故有任何索賠的責任。每一名證券持有人通過接受一份證券而放棄和釋放所有此類責任。此放棄和釋放是發行證券的考慮之一部分。
19. 身份驗證。
這份安防文件直到信託人在此安防文件上手動或電子簽署驗證證書後才有效。
20. 縮寫和定義名詞。
持有者或受讓人的名稱中可使用習慣的縮寫,例如:TEN COm (=共同租戶),TEN ENt (=全權租戶),Jt TEN (=共同租戶(具有生存權利),而非作為共同租戶),CUSt (=保管人),和U/G/M/A (=未成年人贈與統一法案)。
21. ISIN編號。
根據統一安全識別程序委員會的建議,發行人已導致ISIN編號被列印在證券上,以方便證券持有人。對於印在證券上的這些編號的準確性不作任何陳述,信賴只能放在這裡印有的其他識別號碼上。
22. 法律管轄。
紐約州法律應管轄信託及其安防。
ASSIGNMENt FORm
我們將此安防指定轉讓給
(填寫或打字指定受讓人或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插入受讓人或受讓人的社會安全號碼或其他識別號碼)
並且不可撤回地任命 代理人在發行人的記帳中轉讓此安防。代理人可指派另一人代表他行事。
日期: | 簽名: | |||||
(與姓名完全一致的簽名) 在這份 安防 的另一面 |
簽名擔保: | ||
此簽名保證人是公認的簽名保證勳章計劃的參與者 (或其他得到受託人合理接受的簽名保證計劃的參與者) |
展示b
此安防是指在此後所述的契約中具有全球貨幣意義的安全性,並且以共同存托人或其提名人的名義注冊。此安防不得轉讓給或登記或兌換為除該存托人或提名人外其他人名下注冊的安全性,且除非在契約中描述的有限情況下,不得登記任何此類轉讓。每一個安防在轉讓登記,或兌換或代替此安防時經認證並交付的將是一個全球安防,受前述所述的情況限制,除非在這些有限情況下。
除非由紐約銀行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銀行集中存管人的提名人授權代表提交此安防,以供登記轉讓、兌換或支付,並且所發行的任何安防均登記在紐約銀行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銀行集中存管人的提名人有限公司的名義下,或者按照紐約銀行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銀行集中存管人的授權代表的要求,將支付款項給紐約銀行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銀行集中存管人的提名人有限公司或將支付款項給按照紐約銀行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銀行集中存管人的授權代表的要求的其他實體時,任何轉讓、質押或其他使用均是錯誤的,因為此安防的登記擁有人,紐約銀行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在此具有利害關係。
康卡斯特公司
2036年到期的3.550%票據
€[ ] | 國際證券編號:XS2909746310 |
康卡斯特公司,一家賓夕法尼亞州公司(下稱“簽署人”),為了收到的價值,承諾支付給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的紐約銀行代表(提名人)有限公司,作為歐洲股票清算銀行S.A./N.V.和Clearstream銀行的共同存托人 薪酬,包括任何繼承公司,在收到相應價值後,承諾支付給紐約梅隆銀行代理人(提名人)有限公司,作為歐洲股票清算銀行S.A./N.V.和Clearstream銀行的共同存托人 société anonyme,盧森堡,或登記的受讓人,於2036年9月26日支付€[ ]([ ])的本金。
利息支付日期:9月26日(“付息日期”),自2025年9月26日起開始。
利息記錄日期:9月15日(“記息日期”).
參照本安防所載之進一步條款,該條款之效力與此處設定 的一樣。
根據COMCAST標章,發行方已經讓其合法授權的主管手動或以傳真簽署本安防。
康卡斯特公司 | ||
作者: | ||
姓名:伊麗莎白·韋德曼 | ||
職稱:高級副總裁、高級副總法律顧問兼助理秘書 |
[康卡斯特公司標章]
證明人:
作者: | ||
姓名:James P. McCue | ||
標題: 副總裁和 | ||
助理司庫 |
這是本系列指定內文中的一部分,並在前述信託契約中提及。
日期:2024年9月26日
紐約梅隆銀行, 作為 受託人 | ||
作者: | ||
授權代表 |
(安全的反向)
康卡斯特公司
3.550% 票據 到期 2036
1.利息。
康卡斯特公司,賓夕法尼亞州公司(」發行人」),承諾對本金額支付利息 按以上所示的年利率保證。有關證券的現金利息將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計算,自最近支付利息日起計算。發行人每年支付利息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繳付利息日止欠款。
證券利息將根據以下情況計算 計算利息期間內的實際天數,以及從證券的最後一次支付利息日期起計算的實際天數及其中包括該證券的實際日數(如果沒有支付利息,則 2024 年 9 月 26 日(如果沒有支付利息) 證券),但不包括下一個預定的利息支付日期。根據國際資本市場協會規則手冊中定義,此付款慣例稱為「實際/實際」(ICMA)。
如果任何利息支付日期、到期日或贖回日期為非營業日,則付款將在下一天進行 營業日具有與相關利息支付日期、到期日或贖回日期相同的效力和效力,而延遲不會累積利息。
這個術語」營業日」指任何星期六或星期日 (i) 以外的任何日子,而不是銀行服務日 紐約市或倫敦的機構被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授權或義務關閉,並 (ii) 在該機構上執行跨歐自動即時總結算快遞系統(T2 系統)或任何 其繼任者現已開放。
發行人須不時按需支付逾期本金的利息,按其所承擔的利率 在合法範圍內,證券及逾期分期利息(不考慮任何適用的寬限期)。
二.發行於 歐元。
本金、保費(如有)和利息支付將以歐元支付。如果由於以下情況,發行人無法使用歐元 施加外匯管制或其他發行人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所有付款將以美元進行,直到發行人再次獲得歐元。在任何日期以歐元支付的金額將轉換為美國 以市場匯率計算(如下所定義)的美元,或如果該市場匯率不可用,則根據最近可用的歐元市場匯率。以美元方式進行的任何付款均不構成 簽約下的默認事件。受託人或付款代理均不負責取得匯率、進行貨幣轉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重新命值。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市場匯率“” 意味着對於由紐約聯邦儲備銀行為海關目的認證的歐元電匯在紐約市的中午買入匯率(如果未經認證,則由其他方式確定)。
3. 付款方法。
發行人應支付證券(除了違約利息)的利息給在利息支付日之前的最近一個利息記錄日期的註冊持有人,即使發生了在利息記錄日期之後但在利息支付日之前的證券的轉讓或交換。持有人必須將證券交付給紐約梅隆銀行(“銀行”)以收取本金支付。信託。
利息支付額,以及本金的任何部分(除了到期時或任何贖回或償還日期的利息以及本金的最后支付)應由付款代理根據發行人在支付到期日之前的倫敦時間上午10:00提供即時資金的指令進行支付(或發行人和付款代理之間同意的其他時間)直接支付給持有人(通過聯邦資金電匯或其他方式)如果持有人在支付日前10天提交書面指示要求如此支付並指定應進行支付的銀行賬戶以及在支付本金的情況下交出證券給受託人,以換取總額與交出的證券的未贖回本金金額相同的證券。
4. 付款代理。
最初,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將擔任付款代理。發行人可在不通知持有人的情況下更改任何付款代理。
5. 債券。
發行人根據2013年9月18日的債券契約發行了證券,由發行人、其中提名的擔保人和受託人簽訂,在2015年11月17日生效的第一份補充債券契約進行修訂,由發行人、其中提名的擔保人("保證人")和受託人,並在2022年7月29日生效的第二份補充債券契約進一步修訂,由發行人、擔保人和受託人(經修訂後,"抵押權契約")。本文件中的大寫詞彙如非另有定義,將按債券契約中的定義使用。證券的條款包括債券中規定的條款以及通過參照1939年信託債券法(15 U.S.C. Sections 77aaa-77bbbb)("TIA")中的條款成為債券的一部分,截至債券成為根據TIA合格的日期,在指定日期失效,然後依據TIA生效時的條款。儘管本文件中任何相反的規定,證券皆需遵循所有該等條款,並將證券持有人引述為債券和TIA的說明。在債券條款和本證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債券條款將優先。此票據是一證券”及備註為“證券”在信託契約下。
6. 保證。
每位保證人已不可撤銷地、完全且無條件地聯帶保證,以無擔保方式全額且準時支付證券的本金及利息,以及根據信託契約應支付的所有其他金額,以及根據信託契約發行人應支付的所有其他金額,惟須遵循信託契約中列明的特定條款和條件。
7. 面額;轉讓;交換。
證券以登記形式發行,無付息券,面額為€100,000及其倍數。持有人應按照信託契約登記轉讓或交換證券。發行人可能要求持有人在其他事項中,提供適當的背書和轉讓文件,並支付信託契約允許的與該轉讓有關的某些轉讓稅或相應的政府收費。發行人在發出贖回通知前的十五(15)天內,無需發行、驗證、登記或交換任何證券或其部分,發行人亦無需登記選擇全部或部分贖回的任何證券的轉讓或交換。
8. 被視為擁有人。
安防的持有登記人在所有情況下皆被視為其擁有人。
9. 未領取的所有基金类型。
如果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所有基金类型在兩年內仍未領取,受託人和付款代理將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要求將該款項退還給發行人。此後,受託人和付款代理對該款項的責任將全部解除。
10. 法定豁免和契約豁免。
發行人和保證人可以根據債券和債券協議被豁免其對債券所履行的各自義務,除了其中的某些條款,也可以根據債券和債券協議被豁免遵守債券中及債券協議中包含的某些契約,具體條件需滿足債券協議中特定規定。
11. 修訂; 補充; 放棄。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債券和債券協議中涉及債券的規定可以經持有人持有的當時未償還債券總本金金額至少的過半數書面同意進行修訂或補充,並且可以經持有的當時未償還債券總本金金額的過半數同意豁免任何現有的違約或違約事件或遵守某些條款。各方可以無需通知或獲得任何持有人的同意,修訂或補充債券協議和債券以解決任何模糊、缺陷或不一致之處,設定非有價證券以取代或補足有價證券或遵守證監會有關依據TIA將債券協議列為合格文件的要求,或者進行其他不會對任何債券持有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改變。
12. 限制性契約。
債券協議包含某些限制性契約,主要限制發行人和保證人設定抵押以擔保債務,進行出售及回租交易,以及發行人合併或賣出其所有或主要部分資產的能力。這些限制受到許多重要限制和例外情況的限制。發行人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報告有關此等限制的遵守情況。
13. 自由贖回權。
在2036年6月26日(“支付清償日”)前,發行人可以自行選擇在至少10天但不超過60天的事先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交付給每一位債券持有人註冊地址的通知,全額或部分贖回債券,贖回價格(以面額的百分比表達並四舍五入至三位小數)為以下兩者之中的較高值:
(1) | (a)剩餘應付本金和利息的現值之和,按年折現至贖回日期(為此目的,假設此安防於平價行使日期到期),以適用的可比政府債券利率(如下定義)(ACTUAL/ACTUAL(ICMA))再加上20個基點,減去到贖回日期止已應計的利息,以及 |
(2) | 債券型應贖回的本金金額的100% |
加上(不論哪種情況),應計且未支付的利息直至贖回日期。
在或之後的看漲日期,發行人可以在至少提前10天、但不超過60天的任何時間以及從時間到時間全數或部分贖回債券,通過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發送通知交付給每位持有人的註冊地址,以贖回價格等於已贖回債券本金金額的100%,以及截至贖回日未支付的利息。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可比政府債券” 指的是在任何可比政府債券利率計算方面,由發行人選定獨立投資銀行家自由決定的德國政府債券,其到期日最接近待贖回債券到期日的德國政府債券(為此目的假設待贖回債券在看漲日期到期),或者如果該獨立投資銀行家自行決定該類似債券未發行,則該獨立投資銀行家可以在三位由我們選定的德國政府債券經紀人和/或做市商的建議下,決定用於確定可比政府債券利率的適當其他德國政府債券。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可比政府債券利率” 指的是由發行人選定的獨立投資銀行家在回贖確定日期的前三個業務日,根據該業務日上午11點(倫敦時間)由該獨立投資銀行家確定的適用可比政府債券的市場價中位數的到期收益率,以百分比表示(四舍五入至三位小數,0.0005向上四舍五入)。
該術語 “獨立的投資銀行家「barclays bank plc和BNP Paribas(或其各自的繼承者)的意思,或者如果每家公司不願或無法選擇可比較的政府債券,則由發行人指定的具有國際地位的獨立投資銀行機構。
發行人在確定贖回價格方面的行動和決定應為最終且具約束力,除非存在明顯的錯誤。
14. 稅務原因贖回。
如果因美國法律(或任何美國稅務機構頒布的法規或裁決)的任何變更或修訂,或者對這些法律、法規或裁決的應用或解釋的官方立場的任何變更或修訂,該變更或修訂在2024年9月23日或之後宣布或生效後,發行人將成為或在我們選擇的獨立律師的書面意見下將成為有義務根據第15條中“支付額外金額”標題下描述的有關債券的支付額外金額,那麼發行人可以自願於任何時間贖回全部但非部分債券,在不少於15天也不超過30天的事先通知期內,以贖回價格等於其本金額的100%,以及截至但不包括規定贖回日期之前的債券上的應計且未付利息。
15. 付款額外金額。
發行人將根據以下所述的例外情況和限制,在不扣除當前或未來稅款、評估或其他政府費用(“稅額”)由美國或美國稅務機構徵收的,作為額外利息支付有關證券的額外金額,以確保支付的淨收益金額不低於有關證券的應付本金和利息之後,支付給非美國人士(如下所定義)的受益人;但是,應支付額外金額的上述義務不適用於:
(a) | 由於持有人(或有利益的受益人方)的原因而徵收的任何稅款,或者持有人或有利益的受益人如持有人或有利益的受益人為遺產、信託、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實體,或者由一名對由監管持有人的遺產或信託的執行人掌控權的人,而被視為: |
(i) | 被認為參與或曾經參與美國的交易或業務,或者擁有或曾經擁有在美國的永久營業所; |
(ii) | 與美國有當前或以前的關聯(除了單單因為持有該證券、收到任何支付或根據本協議執行任何權利而產生的關聯),包括本身或曾經是美國公民或居民; |
(iii) | 作為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的個人持有公司、被動外國投資公司或被控制的外國公司; 外國稅收 免稅組織,或者是一家為了避免美國聯邦所得稅而積累盈利的公司; |
(iv) | 作為“10% 股東”的發行人或美國1986年修訂版內部稅收法第871(h)(3)條所定義的適用擔保人,或任何後續條款;編碼銀行交易 |
(v) | 作為一家銀行,根據代碼第881(c)(3)條或任何後續條文所述,在其業務的正常進程中提供的信用額度展延所支付的款項。 |
(b) | 對於非證券的唯一實益所有人或證券的部分擁有人,或是受託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財務透明主體,僅適用於有關持有人、與持有人有關的受益所有人、受託人的受益所有人或受益人,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財務透明主體的成員的部分中,假若受益人、委託人、受益人或成員將其受益部分直接收取,而不會有權獲得支付額外金額。 |
(c) | 在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未能遵守有關持有人或證券的受益所有人的國籍、居住地、身分或與持有人或證券的受益所有人的聯繫等認證、識別或信息報告要求而導致徵稅的情況下,但前提是根據條例、美國或任何其中的稅務機構的法規或美國參與的相關所得稅條約,若有必要遵守此等要求才能從該稅務中獲得豁免或減稅,則該稅。 |
(d) | 就個人非因證券發行人或適用代扣代付人由付款中徵收的任何稅款; |
(e) | 就除款項到期或預先提供款項後超過15天生效之法律、法規、行政或司法解釋的任何稅款而言; |
(f) | 就任何贈與、繼承、遺產、銷售、消費、轉讓、財富、資本利得或個人財產等稅款而言; |
(g) | 就任何支付代表任何證券所需從任何安全或利息支付中扣繳的任何稅款,如果至少有一個其他支付代理人可以在不扣繳的情況下進行支付; |
(h) | 就因持有人提交要求,請求於款項到期及應支付之日或款項預先提供或款項應支付之日後30天後支付證券的任何稅款,但不得對款項到期及款項應支付日之後的大於30天的日期進行稅款; |
(i) | 就因受益人為銀行而單獨扣繳或徵收的任何稅款(i)為其正常的貸款業務購買證券或(ii)既非(A)僅以投資目的購買證券亦非(B)將證券轉售給非銀行的第三方或僅持有證券以供投資的銀行而扣繳的稅; |
(j) | 就根據稅法第1471至1474條(或其修訂或後繼條文)、任何現行或將來的法規或官方解釋、根據稅法第1471(b)條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根據批准的互助協定採納的任何財政或監管立法、規則或做法而徵收的任何稅款;或 |
(k) | 對於以上所有(a)-(j)項的任何組合。 |
根據第15條的使用,“美國人”指的是任何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具有美國公民身份或居住對象的個人,以及任何在美國聯邦、任何美國州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下成立或組織的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或者任何所得受美國聯邦所得稅法稅收管轄的信託或遺產,無論其所得的來源如何。
16. 默認和救濟。
如果發生並持續發生某一項(Issuer或任何擔保方的某些破產事件除外)觸發事件,則受託人或當時未清償證券總額至少25%的持有人可宣布所有證券應立即按照信託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效力收回清償。如果涉及Issuer或任何擔保方的破產事件並持續發生,所有證券應立即按照信託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效力不經受託人或任何持有人的通知或其他措施而清償。證券持有人除非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否則不得強制執行信託合同、證券或擔保。除非其已獲得滿意的賠償,否則受託人無義務執行信託合同、證券或擔保。信託合同允許持有人佔當時未清償證券總額過半數的,對受託人施加對其行使任何信託或權力的指導。如受託人認定對證券持有人隱瞞某些持續的違約或觸發事件的通知符合他們的利益,則受託人可對證券持有人隱瞞該等通知。
17. 受託人與Issuer之交易。
信託合同下的受託人,以其個人或任何其他身分,可成為證券的擁有人或抵押人,並且可對Issuer進行其他處置,猶如其不是受託人一樣。
18. 不得向他人追索。
無需公司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員工或組織者作為Issuer、任何擔保方或其後繼人的責任承擔任何證券、擔保或信託合同下的任何義務,或基於、關於或因此義務或其產生而提出的任何索賠。每位證券持有人接受證券時,放棄並免除所有此等責任。該放棄和免責構成發行證券的考量之一部分。
19. 認證。
此安全性在董事手動或電子簽署本安全證的認證書之前無效。
20. 縮寫詞和定義。
持有者或受讓人的名稱中可使用習慣的縮寫,例如:TEN COm (=共同租戶),TEN ENt (=全權租戶),Jt TEN (=共同租戶(具有生存權利),而非作為共同租戶),CUSt (=保管人),和U/G/M/A (=未成年人贈與統一法案)。
21. 國際證券辨識號碼(ISIN Numbers)。
根據一項由統一證券辨識程序委員會制定的建議,發行人已導致國際證券辨識號碼(ISIN號碼)被印刷在證券上,以方便證券持有人。對於印刷在證券上的該等號碼的準確性並不作任何陳述,因此僅能依賴於其他印刷在此處的識別號碼。
22. 法律管轄。
紐約州法律應管轄信託及其安防。
ASSIGNMENt FORm
我們將此安防指定轉讓給
(填寫或打字指定受讓人或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插入受讓人或受讓人的社會安全號碼或其他識別號碼)
並且不可撤回地任命 代理人在發行人的記帳中轉讓此安防。代理人可指派另一人代表他行事。
日期: | 簽名: | |||||
(與姓名完全一致的簽名) 在這份 安防 的另一面 |
簽名擔保: | ||
此簽名保證人是公認的簽名保證勳章計劃的參與者 (或其他得到受託人合理接受的簽名保證計劃的參與者) |
C展示
本安防是在此之後提及的債券涵義中的全球貨幣,並且以共同存托人或其名下的提名人名義登記。本安防可能無法轉讓給或者註冊或兌換成完整或部分以其他人名義登記的安防,除了共同存托人或其提名人之外,且除非在債券中描述的有限情況下,無法註冊此類轉讓。每一個安防在轉讓、兌換或代替本安防時經驗證和交付的安防,將作為全球貨幣受到上述限制,除了在這些有限情況下之外。
除非此安防由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共同存托保管人歐洲結算銀行香港分行營運商(“歐洲結算”)和法國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的授權代表提交給發行人或其代理進行註冊、轉讓、兌換或付款,且發行的任何安防均註冊在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結算/法國盧森堡共同存托機構的共同存托保管人名下,或者按照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營運商的授權代表要求的其他名義(並且任何付款應支付給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共同存托保管人的授權代表或按照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作為歐洲結算/法國盧森堡共同存托機構的授權代表的其他實體,此外任何人的任何轉讓、抵押或其他用途均是不正當的,因為此處的註冊持有人,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在此有利益。
康卡斯特公司
5.250%到期日為2040年的票據
£[ ] | ISIN編號:XS2909746666 |
康卡斯特公司,一家賓夕法尼亞州公司(下稱為「公司」,該術語包括任何後續公司),為了所得而向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的紐約銀行存放代理有限公司(作為歐洲中央證券存管銀行S.A./N.V.和Clearstream銀行的普通存款代理)承諾支付薪酬康卡斯特公司,一家賓夕法尼亞州公司(下稱為「公司」,該術語包括任何 後續公司),為了所得而向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的紐約銀行存放代理有限公司(作為歐 洲中央證券存管銀行S.A./N.V.和Clearstream銀行的普通存款代理)承諾支付société anonyme在2040年9月26日以£[ ]([ ])清償本金。
利息支付日期:九月二十六日(「付息日期」),從2025年9月26日開始。
利息記錄日期:九月十五日(「記息日期”).
請參閱本證券內容中進一步的條款,其將在所有情況下具有相同效力,就好像在此處已列明。
根據COMCAST標章,發行方已經讓其合法授權的主管手動或以傳真簽署本安防。
康卡斯特公司 | ||
作者: | ||
姓名:伊麗莎白·韋德曼 | ||
職稱:高級副總裁、高級副總法律顧問兼助理秘書 |
[康卡斯特公司標章]
證明人:
作者: |
||
姓名:James P. McCue | ||
標題: 副總裁和 | ||
安卡斯特主管助理 |
這是本系列指定內文中的一部分,並在前述信託契約中提及。
日期:2024年9月26日
紐約梅隆銀行,作為受託人 | ||
作者: |
||
授權代表 |
(REVERSE OF SECURITY) 的反義詞為安防
康卡斯特有限公司
5.250%債券 至2040年到期
1. 利息。
康卡斯特有限公司,一家賓夕法尼亞州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承諾支付本保證金額的利息,利率如上所示。證券的現金利息將從最近支付利息的日期或無利息支付的情況開始計息,起算日為2024年9月26日。發行人將每年在利息支付日結束時支付利息,首次支付日期為2025年9月26日。薪酬以實際計算的日期數和從上次支付利息日期(或2024年9月26日,如果證券尚未支付利息)至但不含下一個預定利息支付日的實際日期數為基礎計算證券利息。 此支付約定是指根據國際資本市場協會規則書中定義的實際/實際(ICMA)。
證券的利息將根據計算利息的期間的實際日期數和從上次支付證券利息的日期(或若證券尚未支付利息,則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但不含下一個預定利息支付日期的實際日期數計算。 此支付約定定義為國際資本市場協會規則書中的實際/實際(ICMA)。
如任何利息支付日、到期日或贖回日落於非業務日,該支付將於下一個業務日作出,並具有與於相關利息支付日、到期日或贖回日時一樣的效力,延遲期間不會產生任何利息。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業務日「業務日」指任何不是星期六或星期日的日子,(i) 非紐約市或倫敦的銀行機構依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授權或有義務關閉的日子,且 (ii) 歐洲跨境自動清算即時轉帳系統 (T2系統) 或任何後續系統開放的日子。
發行人應隨時按所持證券所載的利率支付逾期本金的利息,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分期(不考慮任何適用的寬限期)至法律範圍內。
2. 以英鎊發行。
本金、需支付的貼水 (如果有) 及利息支付將以英鎊支付。如果由於匯控制措施或發行人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導致無法使用英鎊支付,則所有支付將改為以美元支付,直至英鎊再次可用於發行人。以英鎊支付的任何日期金額將按市場匯率(如下定義)換算為美元,或者如果當時未提供該市場匯率,則按最近提供的英鎊市場匯率計算。以美元支付的任何款項不構成債券契約下的違約事件。受託人或付款代理將不負責獲得匯率、執行貨幣兌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再評估。重新命名。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市場匯率“” 意指紐約市的即期購入匯率,用於電匯英鎊,並由紐約聯邦儲備銀行作為海關目的的證明(如果未經證明,則以其他方式確定)。
3. 付款方式。
發行人應支付證券(除违约利息外)的利息給在即將到期的利息支付日期前一個工商業務日的營業結束登記持有人,無論在該利息記錄日期後換發或交換此類證券以及在該利息支付日期前換發或交換此類證券。持有人必須交還證券至紐約梅隆銀行(“賬戶”)以收取本金。信託利息支付和本金的任何部分(除到期時或任何贖回或還款日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的最後一次支付之外)將在支付截止日期前一個工商業務日上午10:00(倫敦時間)由支付代理人支付,前提是發行人在支付到期日的前一個工商業務日上午10:00(倫敦時間)向支付代理人提供立即可用的資金(或發行人與支付代理人所同意的任何其他時間),直接支付給持有人(通過聯邦資金電匯或其他方式),如果持有人在支付日期前10天交付了書面指示給支付代理人要求這樣支付並指定支付款項將如此進行的銀行賬戶,並在支付本金時將其交還予受託人,以取得等同未贖回證券的本金額。
利息支付和本金的任何部分(除到期時或任何贖回或還款日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的最後一次支付之外)將在支付截止期前一個工商業務日上午10:00(倫敦時間),發行人向支付代理人提供即時可用資金,即付款截止日期(或發行人與支付代理人協議的其他時間)直接支付給持有人(通過聯邦資金電匯或其他方式),如果持有人在支付日期前10天向支付代理人提供書面指示要求此類支付進行並指定款項支付的銀行賬戶,付款合理由此做出,並且在支付本金時以相同本金金額的證券交換相關證券給受託人。
4. 付款代理。
最初,紐約梅隆銀行倫敦分行將充當付款代理。發行人可更改任何付款代理而不通知持有人。
5. 信託契約。
發行人於2013年9月18日簽署的信託契約(下稱「信託契約」)之下發行證券,當中參與方包括發行人、其中所列保證人和受託人,並於2015年11月17日經過首次補充信託契約修訂後,再度簽署的信託契約,當中參與方包括發行人、其中所列保證人(下稱「保證人」),並於2022年7月29日進一步通過第二次補充信託契約修訂的方式,再度簽署的信託契約,當中參與方包括發行人、保證人和受託人(經修訂後,即稱「抵押權契約」)。本文中所指之大寫字詞係根據信託契約中的定義使用,除非另有定義。證券條款包括信託契約中所載條款以及參考至1939年《信託契約法》(15 U.S.C.條款 77aaa-77bbbb)(下稱「TIA」)所載條款,即於信託契約之簽署日生效,直至信託契約符合《信託債券法》(TIA)資格之日起,及在信託契約符合TIA資格之日起的條款。儘管本文內容或有不同之處,證券仍受該等條款約束,且持有人應參照信託契約及TIA列明的條款。若信託契約條款與本證券條款不一致,則信託契約條款應優先。此註記為「證券” 而備註則是 “證券” 在信託契約書下方。
6. 保證。
每位擔保人已不可撤銷地、完全且無條件地聯合及個別保證,擔保未經擔保的全額及準時付款(無論到期、贖回或其他方式)證券的本金及利息以及信託契約書下由發行人應付的所有其他金額的全額及準時付款,受信託契約書中規定的特定條件限制。
7. 面額;轉讓;交換。
證券以註冊形式發行,無息票,面額為 £100,000 及其倍數,每超過 £1,000 一次。持有人應根據信託契約書登記轉讓或交換證券。發行人可能要求持有人在遵守信託契約書的情況下提供適當的背書和轉讓文件,並支付信託契約書允許的某些轉讓稅或類似政府收費。在贖回通知的發出之前的十五 (15) 天內,發行人無需發行、認證、登記轉讓或交換任何證券或其部分;發行人無需登記將被整個或部分贖回的證券的轉讓或交換。
8. 被視為擁有人。
持有安防的登記持有人在所有情況下將被視為其擁有人。
9. 未領取的所有基金类型。
如果支付本金或利息的資金未領取兩年,信託人和支付代理將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要求將資金歸還給發行人。此後,信託人和該支付代理對於此類資金的任何責任將終止。
10.法律豁免和契約豁免。
發行人和擔保人在證券和信託文件中的各自義務方面,除非涉及某些條款,並且在符合信託文件中指定的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豁免遵守證券和信託文件中包含的某些契約義務。
11.修訂;補充;放棄。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以經持有人持有至少當時發行的證券整體本金金額的過半數書面同意修訂或補充信託文件和有關證券的條款,而現有的違約或重大違約或遵守某些條款的條件可經這時持有的證券整體本金金額的過半數同意放棄。未經通知或持有人的同意,當事方可以修改或補充信託文件和證券,以消除任何模糊、缺陷或不一致,提供非證券或補缺證券代替證券或符合協議的其他要求,並在不不利影響任何證券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其他更改。
12.限制性契約。
信託文件包含某些契約,限制發行人和擔保人承擔在其資產上設定質押債務,或進行出售及租賃回租交易,以及發行人合併或出售其全部或實質上所有資產的能力。這些限制受到一系列重要的限制和例外條款。發行人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報告遵守此等限制情況。
13.自選贖回。
在2040年6月26日(「平倫日期」)之前,發行人可以按其選擇在至少提前10天,但不超過60天的情況下通知每位證券持有人的電子郵件或郵寄至註冊地址,以證券的贖回價(表示為本金金額的百分比並四捨五入至三位小數)估算,其值為:
(1) | (a) 負債及其息金遞法相關可比政府債券年化利率所折現至贖回日(為此,假設此類債券在票面看漲日到期)的剩餘應支付本金和利息的現值總和,並增加15個基點,減去(b)截至贖回日已應計利息,及 |
(2) | 需要贖回的債券本金金額的100% |
加上(不論哪種情況),應計且未支付的利息直至贖回日期。
在償還通知期內的任何時候,發行人可全數或部分贖回證券,至少提前10天,但不超過60天,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寄送至每位證券持有人的註冊地址,贖回價為等於被贖回證券的本金額的100%,再加上截至贖回日期止已應計及未支付的利息。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可比的 政府債券” 是指就任何可比政府債券利率計算而言,由發行人選定的獨立投資銀行家酌情選擇的英國政府債券,其到期日最接近將要贖回的證券的到期日(為此目的假設證券於償還通知期日到期),或若獨立投資銀行家酌情裁定該等相似債券並不存在,則該等獨立投資銀行家可以在三位由我們選定的英國政府債券經紀人和/或市場做市商的建議下,判斷為確定可比政府債券利率而適當的其他英國政府債券。
“參考國庫券撮合交易商”一詞指的是花旗集團全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和威爾斯法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任一附屬機構或繼任者;但前述機構如有任何一家不再是美國政府主要證券商(“主要國庫券交易商”),我們會為該實體選擇另一家主要國庫券交易商。可比政府債券利率” 意指基於被發行人選定的獨立投資銀行家於償還日確定根據在償還日前第三個業務日(依倫敦時間上午11:00)獨立投資銀行家判定的所適用可比政府債券的議價市場價來計算而得出的到期收益率,以百分比表示(四捨五入至三位小數位,當第四位小數位為0時需進位)。
該術語 “獨立的投資銀行家「} 只要巴克萊銀行PLC和法國巴黎銀行(或其各自的繼任者)中的每一家或若該等機構均不願或無法選擇可比拟的政府債券,發行人將指定一家具有國際聲譽的獨立投資銀行機構。
發行人在確定贖回價時的行動和決定將對所有目的均具有最終決定力和約束力,除非顯而易見地有錯誤。
14. 應稅原因的贖回。
如果由於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律(或根據該等法律頒布的任何法規或裁定)的任何變更或修訂,或對該等法律、法規或裁定的應用或解釋的官方立場的任何變更或修訂,該變更或修訂於2024年9月23日或之後公布或生效,則發行人成為或將根據我方選定的獨立律師意見而成為有義務支付有關證券在本協議第15節“支付額外金額”下描述的額外金額,那麼發行人可以在其自行選擇的任何時候贖回證券的全部而非部分,並在不少於15天及不多於30天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以贖回價贖回證券,贖回價等於其本金金額的100%,加上截止到但不包括贖回日期的證券應計及未付利息。
15. 額外付款。
發行人將根據以下設定的例外情況和限制,支付作為證券的附加利息的額外金額,以確保發行人或其付款代理對未是美國人(如下所定義)的有利擁有人支付的證券本金和利息總額,在任何現行或將來的稅收、評估或其他政府收費(“稅額”)在美國或美國稅務機構徵收,不得少於證券中所規定的應當當時到期並應付的金額;但是,應支付額外金額的上述義務不適用於:
(a) | 因持有人(或為了該持有人持有證券的有利擁有人)、或持有人或有利擁有人的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成員或股東,如果持有人或有利擁有人是遺產、信託、合夥、公司或其他實體的人,或者持有人持有的遺產或信託受託人管理的人,被認為: |
(i) | 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營業,或者在美國擁有或曾經擁有永久營業處所; |
(ii) | 具有與美國之間的現行或以前的聯繫(與僅因擁有證券、收到任何付款或根據本文規定任何權利的執行而發生的聯繫除外),包括成為或曾經是美國公民或居民; |
(iii) | 成為或曾經是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的個人控股公司、被動外國投資公司或受控外國公司; 外國稅 免稅組織,或為了避免美國聯邦所得稅而積累收益的公司; |
(iv) | 曾經或正在成為Issuer或適用的擔保人的“10% 股東Issuer或適用的保證人,如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第871(h)(3)條修訂本(即“編碼”)或任何后繼條款;或 |
(v) | 作為銀行,在其業務日常交易領域根據代碼第881(c)(3)條或其後續條文所述的貸款協議進行的信用展延而收取款項; |
(b) | 對於不是證券的唯一受益人或部分受益人的任何持有人,或是受託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透明課稅實體,但只在以下情況下:對於持有人的受益人、信託受益人或委托人,或對於受託人,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透明課稅實體的成員,僅在如果受益人收到其受益或分配的款項,則對於持有人,受益人或成員不會有權收取額外金額; |
(c) | 如果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未遵守有關持有人或證券受益人的國籍、住所、身份或與其聯繫的證明、識別或信息報告要求而導致的稅項,只在以下情況下:在美國法規、財政局或任何該轄內稅務機關的法規,或者在美國參加的任何所得稅條約中,對於獲免除稅項或減免該等稅項的先決條件是需遵守聲明、識別或信息報告要求; |
(d) | 適用於發行人或適用代表人以外的任何地方徵收的稅款; |
(e) | 適用於支付日後15天以上生效的法律、法規或行政或司法解讀所不得不徵收的任何稅款,無論哪種情況晚發生; |
(f) | 適用於任何遺產、繼承、贈與、銷售、消費、轉讓、財富、資本利得或個人財產或類似稅款; |
(g) | 對任何安全證券上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所必須由任何支付代理人扣繳的稅款進行免扣,只要至少還有另一個支付代理人可以免除扣繳; |
(h) | 就任何本金或利息支付的稅款,在需要持有人出示證券以便支付的情況下,該稅款如果超過支付到期後30天或被規定提供支付的日期,以晚記日期; |
(i) | 適用於僅因有利益所有人為銀行,而徵收或扣繳的稅款(i)在其出借業務正常進行中購買證券;或(ii)不僅對投資目的購買證券,也不對第三方重新銷售為目的或只對投資目的持有證券的銀行; |
(j) | 適用於根據代碼第1471至1474條(或任何修訂或後續條款)、任何現行或將來的相關規定或官方解讀,根據代碼第1471(b)條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根據任何與代碼有關的跨政府協議所采用的任何財政或監管立法、規則或做法根據落實代碼的相關節段及現行有效或隨時公布為修定版本; |
(k) | 關於上述(a)-(j)項的任何組合情況。 |
根據本第15條的用語,"美國人"表示任何個人,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是美國公民或居民,一家在美國法律下成立或組織的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任何美國的州或哥倫比亞特區,以及任何收入受美國聯邦所得稅管轄的遺產或信託,無論其來源如何。
16. 違約和救濟。
如果發生並持續一個違約事件(除了關於發行人或任何擔保人的某些破產違約事件),則受託人或當時未償還的證券總本金額至少為25%的持有人可能宣佈所有證券應立即到期並支付,以抵銷契約條款所規定的方式和效果。如果關於發行人或任何擔保人的破產違約事件發生並持續,則所有證券應立即到期並根據契約條款所規定的方式和效果無需受託人或任何持有人通知或採取其他行動。除非契約條款中另有規定,否則證券持有人不得執行契約條款,證券或擔保。除非受到滿意的補償,否則受託人無義務執行契約條款,證券或擔保。契約條款允許當時未償還的證券總本金額的多數持有人指示受託人行使任何信託或權力,但需受到其中提供的某些限制。如果受託人決定隱瞞持有人某些持續的違約事件或違約事件的通知,則受託人可以免除提供通知,若認為免除通知符合他們的利益。
17. 信託處理與發行人的交易。
契約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其個人或其他身份成為證券的擁有人或質押人,並且可以與發行人進行交易,就好像它不是受託人一樣。
18. 對其他人無追索權。
對於證券、擔保或契約下的任何義務或基於該等義務或其產生的索賠而言,發行人、任何擔保人或任何後續公司的任何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公司組織者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每名持有人通過接受一份證券放棄並解除所有這些責任。該放棄和解除是發行證券的考慮之一部分。
19. 認證。
此安全性在受託人手動或電子簽署認證書上的這個安全性後才有效。
20. 縮寫及定義條款。
持有者或受讓人的名稱中可使用習慣的縮寫,例如:TEN COm (=共同租戶),TEN ENt (=全權租戶),Jt TEN (=共同租戶(具有生存權利),而非作為共同租戶),CUSt (=保管人),和U/G/M/A (=未成年人贈與統一法案)。
21. 國際證券辨識號碼(ISIN Numbers)。
根據統一證券識別程序委員會發布的建議,發行人已導致在證券上印製ISIN號碼以便於證券持有人。對於印在證券上的此類號碼的準確性並未作出任何聲明,僅可依賴印在此證券上的其他識別號碼。
22. 法律管轄。
紐約州法律應管轄信託及其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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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此安防指定轉讓給
(填寫或打字指定受讓人或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插入受讓人或受讓人的社會安全號碼或其他識別號碼)
並且不可撤回地任命 代理人在發行人的記帳中轉讓此安防。代理人可指派另一人代表他行事。
日期: | 簽名: | |||||
(與姓名完全一致的簽名) 在這份 安防 的另一面 |
簽名擔保: | ||
此簽名保證人是公認的簽名保證勳章計劃的參與者 (或其他得到受託人合理接受的簽名保證計劃的參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