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2.1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1934年修正条例下的证券交易所法令规则13a-14(a)
我,David A, Stamler,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alterity therapeutics有限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
3.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如实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
4. | 公司的其他事实核查负责人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履行这些职责: |
(a) | 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业中的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
(b) | 设计了内部财务控制或监督这些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以依照通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使用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
(c) | 评估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陈述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 |
(d) |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涵盖的时期内发生的任何影响重大的或可能会影响重大的相关当事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和 |
5. |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有关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概括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
(b) |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9月26日 | |
/s/ David A. Stamler | |
David A. Stamler | |
首席执行官 |
* | 此认证的原始执行副本将保存在注册人的办公室,并可根据要求进行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