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认证要求
根据规则13a-14(a)
我,刘志鑫,证明:
1. | 我已查阅Datasea公司的10-k年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
3.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如实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的能力,并且对注册人有: |
a) | 我们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监督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来自于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所知晓; |
b) | 我们设计了此类内部控制,或监督此类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
c) | 对注册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期结束时基于此评估; |
d) | 本报告中披露,有关注册人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第四个财政季度)中发生的改变,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本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本人已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重大不足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方面的重大缺陷,可能会对注册人录入、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b) | 披露了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9月26日。 | 通过: | /s/刘志鑫 |
姓名: | 刘志鑫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