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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1.1
首席执行官认证书
根据13a-14(a)规则
 
 
我,William D. Nash,证明:
 
1. 我已审阅了卡麦克斯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对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并且我们: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它的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经外部目的而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中表达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期结束时;
 
d) 我们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控制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内部控制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是否受到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并且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涉及对注册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9月27日
/s/ 威廉 ·D· 纳什
William D. Nash
总裁和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