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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97.1

 

ESPEY制造和电子公司

 

激励性薪酬恢复政策

 

2023年12月1日生效(“生效日期”)

 

这项激励补偿追回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案第10D条修订规则10D-1和纽约州公司Espey Mfg. & Electronics Corp.董事会采纳,该公司根据纽约交易所纽交所指南第811条制定。

 

本政策适用于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10D节规定的董事会确定的现任和前任高管获得的激励性报酬。如下所定义交易所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10D节规定的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并遵守董事会的原则,以及董事会根据交易所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的规定确定的董事会。

 

这项政策将由董事会或者由董事会指定的薪酬委员会("委员会")管理,若为董事会指定,则"董事会"的提及将指向薪酬委员会。

 

该政策规定,在因未遵守联邦证券法的财务报告要求而导致会计重述时,可收回某些高管薪酬。该政策仅适用于自2023年10月2日或之后(ii)该人成为高管后所接受的激励性报酬。

 

定义

 

根据本政策,以下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相应含义:

 

“佣金”指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执行官”指的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信安金融主管、首席会计主管、任何执行副总裁、履行决策职能的其他官员,以及根据公司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文件中根据17 CFR 240.16a-1(f)确定为执行官的任何人员。

 

“财务报告措施”是指 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和呈现的措施,以及任何完全或部分源自这些措施的措施,例如:

 

(i)公司股价。
(ii)总股东回报。
(iii)营业收入。
(iv)净利润。
(v)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收益(EBITDA)。
(vi)运营资金。
(vii)诸如营运资本或经营性现金流之流动性指标。
(viii)投资资本回报率或资产回报率等回报指标。
(ix)收益措施,例如每股收益。

 

财务报告措施无需在基本报表中呈现,也不需要包含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文件中。

 

“激励性薪酬”是指完全或部分基于财务报告指标的实现而授予、获得或获得的任何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奖金、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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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表示,即使在公司财务期间内,执行官达到奖励型薪酬规定的财务报告指标,并且即使在期间结束后支付或授予奖励型薪酬,执行官也被视为已收到任何奖励型薪酬。

 

政策

 

如果公司因未遵守证券法项下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被要求对其向委员会提交的基本报表进行会计重述,公司将要求对在公司被要求准备会计重述之前已连续三个财政年度所收到的任何超额激励报酬进行返还或取消,情况如下:

 

(i)          此类基于激励的薪酬的支付、授予或解锁是基于基本报表的绩效指标的实现 这些绩效指标是公司财务报表调整的对象,并

 

(ii)         执行官(税前)获得的补偿金额大于根据重新计算的财务报告指标获得的奖励性补偿金额,其计算基于:

 

(a)最初计算的财务报告指标;和

 

(b)委员会在减少最初收到的金额时所施加的任何酌情裁量。

 

如果激励性薪酬是基于公司的股价或股东总回报,且错误授予的薪酬数额不可直接通过会计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

 

(A) 金额必须基于对会计重述对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影响的合理估计;以及股东获得激励报酬的基础。

 

(B) 公司必须保留对该合理估计的文件,并在交易所要求时提供此类文件。

 

如果董事会无法从会计重报信息直接判断行政主管获得的超额激励报酬金额,则将根据会计重报效应的合理估计进行判断。

 

董事会会判断,并自行决定在此处收回超额激励报酬的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i) 要求返还先前支付的现金,可能包括付款计划;

(ii)              从公司应支付给高管的任何补偿中抵消已收回的金额;

(iii)             取消未实现或未定份的股权奖励;或

(iv)             根据董事会判断,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补救和收回措施。

 

为了确定适用于恢复期的目的,公司需要准备会计重述的日期是最早发生的日期:

 

(A)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信安金融主管得出结论或理应得出结论表明公司需要准备会计重述的日期;

 

(B) 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准备会计重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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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董事会确定: (a) 执行官的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或促成了需要重新报表的情况; 或(b) 执行官的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或导致公司遭受严重声誉损害,除了收回错误支付的激励性报酬之外,董事会还可以指示执行官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返还在重编者后的三年内(i)实行了任何股权奖励时获得的任何收益金额;(ii)对于欺诈或不当行为的情况,自欺诈或不当行为发生前三年至发现欺诈或不当行为日期止。

 

董事会应具有完全的权力,根据本政策做出所有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政策是否适用,以及如适用,执行官应偿还的补偿金额。董事会可能判断按照纽交所的规定及10D-1规则,追索错误授予的补偿是不切实际的。

 

根据本政策的目的,对财务报表的以下修订不会触发重新报销或没收补偿:(i) 会计准则变更的追溯应用;(ii) 因公司结构变化导致可报告部门信息的追溯修订;(iii) 因停止运营的部门的追溯重新分类;(iv) 报告实体变更的追溯应用,例如实体重新组织下的共同控制实体;(v) 拆股、合股、送转或其他资本结构变更的修订;以及(vi) 不同财政年度之间的时间差异。

 

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 本政策不要求公司寻求追回仅基于发生或不发生非金融事件而授予、归属或获得的金额。此类免除的补偿,不符合激励性补偿的定义,包括, 但不限于,(i)基本工资;(ii)时间分层奖励,例如仅在完成指定的就业期间后才获得的奖励;(iii)基于不属于财务报告措施的指标的达成而授予的奖金补偿; 以及(iv)基于完全自由裁量的奖金补偿或权益奖励,完全不以任何财务报告措施的达成为条件或依据而授予的。

 

公司不会对任何高管因错误授予的激励性报酬而进行补偿。

 

所有板块雇佣协议、奖励协议或其他文件规定执行官在生效日期后可以获得激励报酬条款的,均应包含一项条款,将本政策的要求纳入其中。

 

公司根据本政策可获得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应当在法律或衡平法下公司可获得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

 

公司的董事会可以自行不时修改本政策,并将根据自身认为必要的情况修改本政策,以遵守委员会采纳的法规并遵守纽交所的上市标准。

 

董事会有权解释和解释本政策,并做出所有必要、适当或建议的决定,以管理本政策。本政策应该被解释为与《交易所法》第10D条的要求以及委员会和交易所制定的任何适用规则或标准一致。

本政策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2023年10月2日纽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法》第10D-1条规定采纳的适用日期之后,批准、授予或发放给执行官的激励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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