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欧克斯法案》第18 USC 1350条款的认证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蓝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以及在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季度报告,公司的各位董事在此依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声明,据其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的13(a)或15(d)条款的要求;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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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9月27日 | 通过: | | /s/安德鲁·奥本山因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执行官 |
| | | Andrew Obenshain 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首席执行官和授权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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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9月27日 | 通过: | | /s/ O. James Sterling |
| | | O. James Sterling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信安金融官员、信安金融会计主管和合法授权签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