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7.1
NeoVolta, Inc.
《多德-弗蘭克法案重述追索政策》
1. | 介紹 |
NeoVolta, Inc.(下稱“公司”)的董事會決定採取一項政策,讓公司有權在重編財務報表(如下所定義)的情況下收回支付給執行官的某些基於獎勵的薪酬(下稱“政策”)。在此情況下,公司可能(a)收回已支付或已獲得的基於獎勵的薪酬,以及(b)取消任何尚未實現或未賺取的基於獎勵的薪酬。
2. | 定義 |
就本政策而言,以下術語應具有以下所述含義:
「委員會」指的是公司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
「誤授薪酬」指獲取的激勵性獎酬金額超過根據重編金額確定的激勵性獎酬金額的差額,該金額計算時不考慮任何支付的稅款。對於基於股票價格或總股東回報的激勵性獎酬,如果《重編》的信息中無法直接重新計算「誤授薪酬」金額: (a)金額必須根據《重編》對股票價格或總股東回報的影響合理估計,需要該激勵性獎酬所依據的股票價格或總股東回報;以及 (b)公司必須保留對該合理估計的決定文件,並將該文件提供給納斯達克交易所。
“執行官”指的是公司中目前或本政策覆蓋範圍內擔任公司總裁、信安金融主管、公司主要會計主管(或若無此會計主管,則為控制器)、負責主要業務單位、部門或職能(例如銷售、行政或財務)的公司副總裁、執行公司重大政策製定職能的任何其他高級職員,或為公司執行類似重大政策製定職能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公司附屬公司的執行官(若他們為公司執行此類政策製定職能),並應包括根據S-k條例第402(a)(3)或402(m)(2)條所確定的每位具名執行官。
「財務報告指標」是按照公司財務報表準則確定並呈現的指標,以及完全或部分來自這些指標的任何指標。股價和總股東回報也是財務報告指標。財務報告指標無需在財務報表中呈現,或包含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申報文件中。
「基於激勵的薪酬」指根據完全或部分取決於實現財務報告指標而授予、贏得或取得的任何薪酬。根據本政策的規定,基於激勵的薪酬被認為是在公司財務期間收取的,即使在該期間結束後發生支付或授予。
“非僱員董事會”指的是不受公司或其任何聯屬公司僱用的董事會成員。
“回收規則” 指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0D-1條及納斯達克股票市場第5608條規則。
「重編」指的是公司因未遵守任何金融報告要求而必須準備的會計重編,包括為糾正先前已發行的基本報表中的錯誤而需要的任何必要會計重編,該錯誤對先前已發行的基本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或者如果在當前期間糾正錯誤,或者在當前期間不糾正錯誤將導致重大錯誤陳述。 重編的日期應為以下較早者:(a) 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委員會或獲得授權而無需董事會行動的公司官員或官員認定,或合理應當認定,公司需要準備重編的日期;或(b) 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依法授權機構指示公司準備重編的日期。公司有責任追回錯誤發放的報酬,不取決於何時或何時重編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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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行此政策 |
本政策應由委員會負責執行。 委員會應具有充分的權力和權威來解釋和解釋本政策,並向非僱員董事會建議其根據本政策決定是否需要收回報酬、應從執行官員那裡收回多少激勵性薪酬,以及應根據本政策第6條採取任何其他行動。 在非僱員董事會成員中(即使未達法定人數的情況下)通過委員會建議的多數意見後,最終決定將對所有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且具有定局力。
4. | 償還激勵補償 |
如果公司需要準備重新編製賬目,公司必須合理迅速地追回錯誤授予的補償金,該補償金是由一位人員(a)在開始擔任執行官後、(b)在激勵性薪酬的履行期間內曾擔任執行官、以及(c)根據第5條所述的追回期間,在收到。追回僅適用於《復制規則》中列明的例外情況。
該委員會可以建議非員工董事會從執行長處收回以下全部或部分,以滿足執行長的收回義務:
現金獎勵 計劃:委員會可以建議非員工董事會(i)取消並喪失執行官每年或其他 現金激勵機會,以及/或(ii)要求在第5條中描述的期限內對之前年度支付的任何年度或其他現金激勵獎項進行退款。
股票計劃委員會可以建議非員工董事會(i)取消並放棄其股票計劃下的任何未行使股權獎勵, (ii)要求執行官在第5節描述的期間內退還因購股付清任何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單位獎勵而收取的公司股票股份數, 以及(iii)要求執行官在第5節描述的期間內退還因行使任何期權而收取的股份數(或支付該股份的現金價值)。 現金價值應根據委員會要求追回的日期確定。
委員會也可以建議非員工董事會在後續採納的計劃、安排或協議下收回類似的補償,或在任何解雇安排或非合格的逆期補償安排下的補償。
5. | 追討限期 |
如果公司需要準備一份重編財務報表,公司必須追回執行官在該重編財務報表準備日前三個已完結財政年度期間內誤發的補償,以及在這三個已完結財政年度內或其緊接的九個月內(因公司財政年度變更而導致的任何過渡期)之中的任何過渡期收到的錯誤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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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補救措施無損害 |
本政策不排除委員會建議非員工董事會採取其他行動來強制執行執行官對公司的義務,包括終止僱傭、提起民事訴訟或採取行動實行刑事訴訟。
7. | 雜項費用 |
儘管如上所述,但在適用法律的任何規定,包括追回規則,要求必須採取強制性追回或導致比本政策允許的更大額追回,該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應覆蓋本政策的相應規定。
8. | 生效日期 |
本政策擬自2023年10月2日起適用於支付、頒發或授予的所有激勵補償。
政策認知與同意
我在此確認我已被指派為執行官,我承認並同意本政策的條款,我同意在執行政策方面通過與公司的全力合作,包括公司要求我歸還誤發報酬或追討報酬,我同意公司可以在法律許可的任何和所有合理方式下根據其認為本政策所必要或適當的情況下行使其在政策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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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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