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 用于执行3、4和5表格 凡阅者皆知,特此制作、任命和指派下列各人,分别由迪尔德·白银、阿希玛·阿格瓦尔和玛乔里·皮尔-梅里特担任单一签署的代理人,为此制作者真实合法的代理人: 1. 为协和在约翰·威利儿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务或董事身份代表进行准备、确认、执行、发送和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条及其规定的表格3、4和5(包括任何修改),包括向Form ID的申请,并提交该表,按照要求,以及应为连同拥有、取得或处置该公司证券相关之该类连同应提交之其他表格或报告; 2. 代表并执行为完成任何该等第3、4或5表格或其他报告的执行所必要或理想的任何和所有行动,并及时提交该表格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且 3. 对于上述事项所需之任何其他类型的行动,该代理人认为有益于据理,符合最佳利益,或法律要求,应采取任何该等行动。其中被理解成,该代理人根据本委托书代表被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应符合该代理人于自行酌情批准之形式和条件。 签署人授予每一个该等代理人履行所有和每一个在此授予权利和权力所需进行之任何行为与事情的全部权力和权限,所有以达到所有意图和目的,如当该代理人亲自出席时,应全权进行任何相关动作,并拥有替代或撤销的完全权力,特此证明和确认该等代理人或其替代或替代应合法进行或在此加以授予的一切。 签署人确认,前述代理人出于简的请求提供服务时,不担任签署人要遵守此文件第16条之责任。 本委托书将持续完全有效,直至签署人不再需要就其所持有和交易之公司发行证券之事务而提交3、4和5表格,或除非由签署人提前以书面签署寄送至前述代理人撤销。 为证明,签署人已导致本委托书于2022年12月12日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雷蒙德·W·麦克丹尼尔,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