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7.1
错误获得赔偿款项的回收政策
1. | 介绍 |
Bionomic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益代理”)已采纳了这项误付赔偿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自2023年11月22日生效(以下简称“生效日期”)。本政策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词语将在第11条中定义。
2. | 受政策规范的人士 |
此政策适用于公司现任和前任高级主管。每位高级主管将被要求签署确认书,根据该确认书,该高级主管将同意受本政策条款约束并遵守该政策;但是,任何高级主管未签署任何此类确认书并不会使本政策对该高级主管无效。
2. | 补偿受政策约束 |
此政策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收到的激励性薪酬。就此政策而言,“收到”激励性薪酬的日期将根据适用规则确定,一般情况下,激励性薪酬是指在公司的财务期间内达到或满足相关财务报告指标的日期,而不考虑是否在该期结束后发放、授予或支付激励性薪酬。
3. | 赔偿的追讨 |
如果公司需要准备一份重编基本报表,公司将合理迅速收回任何误授奖励报酬的部分补偿金,除非委员会已经决定收回是不切实际的。无论适用人员是否从事不当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导致或促成需要重编基本报表的原因,以及公司何时提交重编基本报表,都应根据前述句子的规定要求收回。为避免疑虑,根据本政策收回误授奖励报酬将不会导致任何人因「正当理由」或因「被动终止」(或任何类似效力的术语)而自愿终止与公司或其联属公司之间的任何计划、方案或政策或协议。
4. | 恢复方式;重复赔偿的限制 |
委员会将拥有唯一裁量权,以判断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的追回方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通过降低或取消基于激励的补偿、错误授予的补偿或时间赋予股权奖励、要求进行错误授予的补偿的人员对拥有此政策的人员进行补偿或返还、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错误授予的补偿抵销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对该人员应支付的其他补偿。尽管前述,在不受适用法规禁止的情况下,如果此政策规定追回已被公司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4条或其他追回安排追回的错误授予的补偿,则公司已从该错误授予的补偿接收人成功追回的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可能被抵充追回该人员根据此政策的应追回的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
5. | 管理 |
本政策应由委员会负责管理、解释和解释,并授权做出所有必要、适当或建议的决定。公司的董事会(即“董事会”)可能重新授予其自行管理、解释和解释本政策的权限,并在此情况下,本议案对“委员会”的引用应被视为是对董事会的引用。在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任何核准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协会可以对这个政策根据适用条例进行覆查,根据这个政策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决定和决策对所有人具有最终、决定性和约束力,包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东和员工。根据适用法律,委员会可以将这项政策的行政责任委派给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员工,包括任何适用条例。董事会
6. | 解释 |
本政策将根据适用规则的要求进行解释和应用,若本政策与该等适用规则不一致,应被视为已修订至最低程度,以确保遵循要求。
7. | 无赔偿; 无责任 |
公司不会根据本政策对任何人因错误获得的报酬而进行赔偿或提供保险,公司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支付或补偿任何人可能选择购买第三方保险政策的保险费用,以应付该人根据本政策所负担的潜在义务。公司、公司附属公司或委员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均不因根据本政策采取的行动而对任何人担负责任。
8. | 申请;可执行性 |
除非委员会或董事会另有决定,采纳本政策不会限制并拟适用于公司或其联属公司的任何其他收回、追回、没收或类似政策或条款,包括任何就业协议、奖金计划、激励计划、股权计划或根据适用法律所需的公司或联属公司的其他计划、方案或协议中所含有的具有此等效力的政策或条款。其他追收安排本政策所规定的救济措施并非唯一,并且将除了公司或公司联属公司可使用的在法律上或权益上的其他任何权利或救济之外。
9. | 可分割性 |
本政策的条款旨在最大程度地适用法律;然而,若本政策之任何条款被发现在任何适用法律下无法执行或无效,该条款将适用于最大程度,并将自动被视为已经修订以符合其目标的方式,以使其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所要求的限制。
10. | 修订与终止 |
董事会或委员会可随时自行全权修改、调整或终止本政策的全部或部分。 当公司的证券类别未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协会挂牌时,本政策将自动终止。
11. | 定义 |
“适用 规则” 意指交易所法案第10D条、根据该法案颁布的10D-1规则、公司证券上市的国家证券 交易所或协会的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公司证券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协会采 纳的任何适用规则、标准或其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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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指独立董事组成的负责执行薪酬决定的委员会(依据适用规则确定),或如果没有此委员会存在,则是在董事会中担任独立董事大多数的情况。
“错误颁发的补偿” 意指现任或前任主管所收到的绩效为基础补偿金额超过根据重新编制的财务报告指标所应收到的绩效为基础补偿金额,以税前基础根据适用规则决定。
“证券交易所法案” 指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
“基本报表 报告措施”代表根据编制公司基本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并呈现的任何措施,以及完全或部分源自此等措施的任何措施,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GAAP)、国际财务报导准则 (IFRS) 和非GAAP/IFRS 财务措施,以及股价和股东总投资回报率。GAAP”代表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IFRS” 代表国际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纳。
“不切实际” 意味著 (a) 支付给第三方协助执行回收的直接成本将超过错误奖励的补偿;前提是 公司已经 (i) 对取回错误奖励做出合理的尝试,(ii) 记录这些尝试, 并 (iii) 将这些文件提供给相关的交易所或协会,(b) 在适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 回收将违反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根据所在国家律师咨询的意见;前提是公司 已经 (i) 获得了得到相关交易所或协会认可的所在地律师意见,认为回收将 导致此种违反,并 (ii) 将该意见提供给相关的交易所或协会,或 (c) 回收 可能导致一个广泛向公司员工提供福利的否则符合税收合格的养老计划, 不符合 26 U.S.C. 401(a)(13) 或 26 U.S.C. 411(a) 及其下属法规的要求。
“基于激励的补偿「激励性补偿」指根据一个或多个财务报告指标的达成而全面或部分授予、获得或取得的任何补偿,并由一个人所收取:(a)在该人开始履职为高级主管后;(b)曾在该补偿的绩效期间担任高级主管的人;(c)当公司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协会上市时;以及(d)在适用的三年期间内。
“Officer” 表示公司确定担任公司执行长的每个人,如交易所法10D-1(d)条款所定义。
“调整” 表示进行会计重编,以更正公司在证券法下对任何财务报告要求的实质违规,包括更正先前发行的基本报表中的错误(a)对先前发行的基本报表具有实质影响,或(b)如果在当期更正错误或不在当期更正将导致实质错误陈述。
“三年期 间关于重新陈述,"三年期间"指的是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或由公司授权可采取该行动的公司主管在董事会行动不要求的情况下,认定或理应认定公司需要准备该重新陈述的日期的三个已完成财政年度之前,或更早的日期,即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准备该重新陈述的日期。"三年期间"也包括在前述句子中识别的三个已完成财政年度之内或之后的任何过渡期(由公司财政年度变更引起)。不过,在公司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的最后一天和其新财政年度的第一天之间组成九到十二个月期间的过渡期将被视为一个已完成的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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