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录 31.2
我,David Bernstein,证明:
1. 我已审阅嘉年华存托凭证公司的这份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人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并有:
(a) 我们按照监督的要求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与申报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本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财季)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理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重大弱点很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9月30日
/s/ 大卫·伯恩斯坦
David Bernstein
临时代码及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