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4.1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節註冊的註冊人證券說明
The Glimpse Group,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我們”或“我們的”)的股本情況摘要,並非完整陳述,而是受我們的公司組織章程和我們的修訂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全文所約束和合規。這段描述還總結了內華達州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們鼓勵您閱讀我們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以及內華達州法律的相關條文,以獲得更多信息。
總體來說
我們的公司組織章程授權我們發行3億2000萬股股本,包括3億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1美元(“普通股”),以及2千萬股優先股,每股面值0.001美元(“優先股”)。
我們的董事會隨時都有權授權發行一個或多個系列的優先股,並決定優先股或其任何系列的名稱、偏好、限制和相對或其他權利。對於每個系列,我們的董事會應該在發行任何股份之前通過決議或決議確定其名稱、偏好、限制和相對或其他權利。我們的董事會有權確定將構成每個系列的股份數。在發行任何系列股份之前,但在我們的董事會通過確立該系列的決議之後,公司適當的官員應根據法律要求向內華達州提交必要的文件。發行優先股可能對我們普通股的市場價格產生不利影響。
普通股
股息權
我們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權根據董事會判斷的時間和數額從法律上可獲得的所有基金類型中獲得分紅派息。
表決權
每一位我們普通股的持有人,在股東會投票的所有事項上,均享有每持有一股普通股一票的投票權。 我們的公司組織章程規定,董事選舉不允許累積投票。
預防性 或類似權利
我們的普通股票不具有優先認股權、轉換權或其他認股權、贖回或沉澱基金條款。
清算權
在我們清算、解散或停業時,可用於分配給股東的資產將在償還其他債權人債務後,按比例分配給當時持有我們普通股的股東。
反收購 條款
我們公司章程、公司規程和內華達州法律的某些規定可能會延遲、推遲或阻止他人收購我們公司的控制,即使該收購可能將使我們的股東受益。
內華達州法律的反收購條款
內華達州的「對有與感興趣的股東進行組合」法規,內華達修訂法案(「NRS」)78.411至78.444條,包括,禁止在某人首次成為「有興趣的股東」後的兩年內,特定類型的業務「組合」與某些內華達公司之間的,除非董事會事前批准組合或使該人成為「有興趣的股東」的交易,或除非董事會及未受「有興趣的股東」、其聯屬公司和聯營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未受益的六成公司表決權同意該組合。此外,在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某些限制甚至在此兩年期結束後仍可能適用。但是,這些法規不適用於公司與有興趣的股東在該人首次成為有興趣的股東之後四年到期之後的組合。就這些法規而言,「有興趣的股東」是指(i)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流通投票股份的十分之一或以上的表決權益人,或(ii)該公司的聯屬公司或聯營公司,並且在兩年前的任何時間內是公司當時流通股份的十分之一或以上的表決權的間接或直接權益人。術語「組合」的定義足以覆蓋公司與「有興趣的股東」之間的大部分重要交易。這些法規一般適用於記錄有兩百位或更多股東的內華達公司。然而,內華達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選擇不受這些特定法律管轄,但如果未在公司原始公司章程中做出此選擇,則必須經公司未受有興趣的股東或其聯屬公司和聯營公司持有的代表公司流通表決權三分之二股份股東的正面投票批准,在經投票批准修訂後十八個月才生效,並且不適用於與在修訂生效日期前首次成為有興趣的股東的任何個人的組合。我們並未在原始公司章程中進行這樣的選擇。
內華達《控制權盤則》,NRS 78.378至78.379條規範了對某些內華達公司採取控制權的條款。這些「控股法」一般規定,任何在某些內華達公司獲得「控制權」的人,可能會被剝奪投票權,除非公司的不相關股東選擇恢復該投票權。在我們的章程中沒有這種規定的情況下,這些法律將於特定日期適用於我們,如果我們在該日期之前的90天中常駐內華達並在該州直接經營業務或透過附屬公司,且擁有記錄股東200人或以上的記錄(其中至少100人的地址在我們的股份登記簿中始終顯示內華達地址),除非我們在獲得控制權後的十天內的有效章程或章程另有規定。這些法律規定,每當某人收購主題公司的股份(如果不應用內華達法案的有關條文,該人將有權行使主題公司的全部投票權的五分之一或更多,但未達到三分之一的投票權,三分之一或更多,但未達到大多數的投票權,或者大多數或更多時),該人就取得了「控制權」。一旦收購者跨越這些門檻,其在超過門檻的交易中收購的股份以及在取得或提出收購控制權的日期之前的90天內,成為「控制股份」,將適用上述投票限制。
內華達州的法律還規定,董事們可以抵抗對公司控制權的改變或潛在改變,如果董事們判斷該變動與公司的最佳利益相抵觸,則存在上述條款和其他潛在的防止接管措施可能限制未來投資者對我們普通股願意支付的價格。這也可能阻止我們的潛在收購者,從而降低您在收購中獲得普通股溢價的可能性。
反收購 我們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規則的效應
根據我們的公司章程和章程,以下規定可能會延遲或阻止其他方收購我們的控制權,並可能鼓勵尋求收購我們控制權的人首先與我們的董事會進行協商:
● | 在董事選舉中沒有累積投票權,這限制了少數股東選舉董事候選人的能力; | |
● | 我們董事會具有權利,獨家選舉董事填補由董事會擴大引起的空缺 或董事辭職、去世或被免除; | |
● | 我們的董事只有在持有不少於投票權總數的三分之二的股本股份的持有人肯定投票或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撤職(除非是基於正當原因),在董事選舉中有表決權(根據此目的視爲一類); | |
● | 我們董事會有權更改我們的章程,而無需獲得股東批准(但股東同時有權採用、更改、修正或廢止我們的章程)。 |
論壇 選擇和管轄區
根據我們的章程規定,除非我們書面同意選擇另一個訴訟地點,否則任何公司提起的代理訴訟或程序、任何主張董事、董事或其他僱員對公司或公司股東構成違反監護義務的行動、主張根據NRS的任何條款引起的訴訟,或根據公司內部事務原則管轄的任何主張行動的唯一和專屬法庭應為內華達州的州或聯邦法院,在所有情況下均受法院對被告方的不可或缺的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的限制。根據1933年修訂案通過的證券法或1934年修訂案通過的證券交易法所產生的行動不受前述條款的管轄。
選址條款的選擇可能限制股東在司法論壇提起訴訟的能力,這可能會阻止此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