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97.1
GLIMPSE GROUP,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追討政策
介紹
公司的董事會認爲,建立並保持強調誠信和問責制的企業文化,強調公司的績效報酬理念,符合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董事會本董事會已經採納了這一政策,根據該政策,在發生因重大違反聯邦證券法律的財務報告要求而導致的會計重述時,對某些高管的補償進行追溯。政策該政策旨在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D條的規定。使擁有公司註冊證券類別10%以上股權的官員、董事或實際股東代表簽署人遞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關聯合遞交協議),符合證券交易法案第16(a)條及其下屬規則規定的要求;”).
管理
該政策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指定的薪酬委員會負責執行,此時本文中提到的董事會均應視為指的是薪酬委員會。董事會做出的任何決定將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最終且約束性。
覆蓋高管
本政策適用於公司根據《交易所法》第10D條以及國家證券交易所掛牌標準確定的現任和前任執行官,以及公司股票掛牌的國家證券交易所,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被視為受政策約束的其他執行官或員工(受覆蓋的高層主管”).
收回,會計重新覈算
如果公司因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而被要求對其基本報表進行會計重述,董事會將要求在公司被要求對其基本報表進行會計重述之前的三個已完成財政年度內,任何被覆蓋的高級僱員收到的任何超額獎勵報酬必須返還或放棄。
激勵補償
根據本政策的定義,激勵補償是指以下任何一種;前提是,該補償是基於完全或部分地達到財務報告措施而被賦予、獲得或取得的:
● | 年度 獎金以及其他短期和長期現金獎勵。 | |
● | 股票 期權/權益激勵補助。 | |
● | 股票 升值權益。 | |
● | 限制性 股票。 | |
● | 受限股票單位。 | |
● | 績效股份。 | |
● | 績效單位。 |
財務 報告措施可能包括:
● | 公司 股價。 | |
● | 總 股東回報。 | |
● | 收入。 | |
● | 淨 收入。 | |
● | 稅前收益,即息前收益、折舊及攤銷前收益(EBITDA)。 | |
● | 所有基金類型自營業務產生的資金。 | |
● | 流動性指標,例如營運資金或營運現金流量。 | |
● | 回報指標,例如投資資本回報率或資產報酬率。 | |
● | 收益 例如每股收益等指標。 |
獎勵超額支付:回收金額
應收回的金額將是根據錯誤數據支付給被覆蓋執行人的獎勵補償超過基於修正後結果支付給被覆蓋執行人的獎勵補償,由董事會確定。
如果董事會無法根據會計重述中的信息判斷高管獲得的超額激勵報酬金額,則會根據會計重述影響的合理估計來做出判斷。
回收方法
董事會將自行酌情判斷從相關高管那裏收回激勵報酬的方式,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要求返還先前支付的現金激勵補償;
(b) 要求從任何股權獲得的任何收益實現的回復,包括股權獎勵的取得、行使、結算、出售、轉讓或其他處置;
(c) 將獲回補的金額從公司應支付給受保護高管的任何補償中抵銷;
(d) 取消未到期或到期的股權獎勵;和/或
(e)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法律規定,採取任何其他補救和恢復行動。
不 賠償
公司不得對任何受保護高管因任何錯誤授予的激勵報酬而提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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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董事會有權解釋並解釋本政策,並做出所有必要、適當或建議的決定來管理本政策。本政策的解釋應符合交易法第10D條的要求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公司證券上市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適用規則或標準。
生效日期
本政策自董事會通過的日期(「生效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並適用於2023年10月2日或之後批准、授予或發放給受覆蓋的高管的激勵報酬。
修訂;終止
董事會可能會酌情不定時修訂本政策,並應根據其認為必要以反映證券交易委員會在《交易法》第10D條下採納的最終法規,並遵守公司證券上市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採納的任何規則或標準。董事會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本政策,前提是此終止符合法律。
其他 取回權
董事會意圖讓本政策得以充分適用於法律的最大程度。董事會可能要求任何在生效日期後簽訂的僱傭協議、股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作為賦予任何利益之條件,要求受覆蓋行政人員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條款。根據本政策的任何收回權利均為額外且非取代公司根據任何相似政策的任何僱傭協議、股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以及公司可能依法可獲得的其他任何法律救濟措施的權利。
不切實際
董事會應根據本政策收回任何過度的激勵報酬,除非董事會根據《交易所法》第10D-1條及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裁定回收將不切實可行,以及公司證券所在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
後繼者
本政策應對所有被保障高管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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