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认证要求
致: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附带的年度报告表格10-k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amesite公司(以下简称“报告”),本人谨代表致富金融(临时代码)执行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沙宾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据我所知和所信:
(1) | 该报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呈现了Amesite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2024年9月30日 | 通过: | /s/ 沙琳·法雷尔 |
沙琳·法雷尔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以上所列证明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出于展示目的而提供,并不作为Amesite Inc.的报告或单独的披露文件的一部分,也不是认证官员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