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24.2
授權委託書
供某些監管文件使用
包括某些申報文件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
以及1940年投資顧問法
我,David E. Shaw,特此作出、組成和任命每一個
亞當·迪頓,
安妮·丁寧,
Edward Fishman,
亞歷克西斯·哈拉比,
埃德溫·雅格,
Martin Lebwohl,
丹尼爾 馬庫斯,
阿努普·普拉薩德,
Maximilian 石材石料, 和
David Sweet,
作爲D. E. Shaw & Co., L.P.或其子公司的員工,代表並授權代表人,行使代理人和全權代理人,具有完全替代權利,以我爲名,以我作爲D. E. Shaw & Co. II, Inc.總裁的身份(代表其自身或作爲D. E. Shaw & Co. L.L.C.以及其他實體的管理成員、普通合夥人、管理成員或經理,其中每一個實體可能會代表其自身或其他實體),不時地(i)代理人通過行使權力認定爲必要或適當的一切文件、證書、工具書、說明、其他申報文件及其修改(統稱爲「文件」)以遵守任何美國或非美國政府或監管機構強加的登記或監管披露要求和/或所有權或控制人申報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orm ADV、表格3、4、5和13F,以及應當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3D和13G表和附表,和/或(ii)不論由其本身還是通過其指定人員,交付、提供或提交任何上述文件給適當的政府或監管機構。此類決定應由代理人的簽署、和/或其(或其指定人員)提供、交付和/或提交相關文件來終局證明。
本授權書自下文所示日期起生效,並取代2017年3月1日授予的權力,該權力現已被取消。此外,本授權書僅在上述任何特定個人仍受D. E. Shaw & Co.,L.P.或其子公司僱用時有效。
此致證明,我於下文所示的日期簽署本文件。
日期:2024年8月1日
/s/ 大衛·E·肖 | |
David E. Shaw, | |
作爲D. E. Shaw & Co. II, Inc.的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