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24.1
授权委托书
供某些监管文件使用
包括某些申报文件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
我,David E. Shaw,特此作出、组成和任命每一个
亚当·迪顿,
安妮·丁宁,
Edward Fishman,
亚历克西斯·哈拉比,
埃德温·雅格,
Martin Lebwohl,
丹尼尔 马库斯,
阿努普·普拉萨德,
Maximilian 石材石料, 和
David Sweet,
作为D. E. Shaw & Co., L.P.或其子公司的雇员代表,我授予其个人在任何时候(i)代表我以D. E. Shaw & Co., Inc.总裁名义(代表自身或作为D. E. Shaw & Co., L.P.和其他实体的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实体的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经理,这些实体又可能代表自身或其他实体)执行由该人确定为满足任何美国或非美国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的注册或监管披露要求和/或所有者或控制人报告要求而必要或适当的文件、证书、工具、声明、其他申报和上述修订文件(统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Form ADV、Forms 3、4、5和13F,以及必须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3D和13G表和(ii)交付、提供或提交任何此类文件以便或与适当的政府或监管当局进行,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通过其被指定者。 任何这种决定将由该人的执行和/或其(或其被指定者的)交付、提供和/或提交的适用文件继将起使。
本授权书自下文所示日期起生效,并取代2017年3月1日授予的权力,该权力现已被取消。此外,本授权书仅在上述任何特定个人仍受D. E. Shaw & Co.,L.P.或其子公司雇用时有效。
此致证明,我于下文所示的日期签署本文件。
日期:2024年8月1日
/s/ 大卫·E·肖 | |
David E. Shaw, | |
作为D. E. Shaw & Co., Inc.的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