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24.2
授权委托书
供某些监管文件使用
包括某些申报文件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
我,David E. Shaw,特此作出、组成和任命每一个
亚当·迪顿,
安妮·丁宁,
Edward Fishman,
亚历克西斯·哈拉比,
埃德温·雅格,
Martin Lebwohl,
丹尼尔 马库斯,
阿努普·普拉萨德,
Maximilian 石材石料, 和
David Sweet,
作为D. E. Shaw & Co., L.P.或其子公司的员工,代表并授权代表人,行使代理人和全权代理人,具有完全替代权利,以我为名,以我作为D. E. Shaw & Co. II, Inc.总裁的身份(代表其自身或作为D. E. Shaw & Co. L.L.C.以及其他实体的管理成员、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经理,其中每一个实体可能会代表其自身或其他实体),不时地(i)代理人通过行使权力认定为必要或适当的一切文件、证书、工具书、说明、其他申报文件及其修改(统称为“文件”)以遵守任何美国或非美国政府或监管机构强加的登记或监管披露要求和/或所有权或控制人申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Form ADV、表格3、4、5和13F,以及应当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3D和13G表和附表,和/或(ii)不论由其本身还是通过其指定人员,交付、提供或提交任何上述文件给适当的政府或监管机构。此类决定应由代理人的签署、和/或其(或其指定人员)提供、交付和/或提交相关文件来终局证明。
本授权书自下文所示日期起生效,并取代2017年3月1日授予的权力,该权力现已被取消。此外,本授权书仅在上述任何特定个人仍受D. E. Shaw & Co.,L.P.或其子公司雇用时有效。
此致证明,我于下文所示的日期签署本文件。
日期:2024年8月1日
/s/ 大卫·E·肖 | |
David E. Shaw, | |
作为D. E. Shaw & Co. II, Inc.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