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表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执行
我,Michelle Gass,证明:
1. 我已审阅Levi Strauss & Co.的这份第十季度10-Q报告;
2.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不存在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信息使得在发表这些陈述时,在这些情况下本报告中的陈述会误导所涉及的期间;
3.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如实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本报告中提供的期间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4. 公司的其他负责核证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定义)以及: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通过其他实体中的人员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用于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的内部控制,或导致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以便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符合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一评估在本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
d) 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任何会影响或可能会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
5. 公司的其他负责核证的主管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士)披露:
a)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点; 和
b)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均包括在内,这些员工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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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CHELLE GASS |
| | Michelle Gass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