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9.2 3 ex99-2.htm

 

Exhibit 99.2 

 

審計委員會 章程

董事會 董事會

家樂到生活 有限公司

 

目的

 

審計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的目的是協助董事會監督:(1)公司的年度、季度和其他基本報表的完整性,(2)獨立核數師的資格和獨立性,(3)公司獨立核數師的表現,以及(4)公司遵守法律和監管要求。審計委員會還應審查和批准所有關聯方交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董事會的財務報表會計委員(稱爲「」)的目的是協助董事會監督:(1)公司的年度、季度和其他基本報表的完整性,(2)獨立核數師的資格和獨立性,(3)公司獨立核數師的表現,以及(4)公司遵守法律和監管要求。審核委員會還應審查和批准所有相關方交易。公司公司庫的審計委員會(稱爲「」)的目的是協助董事會監督:(1)公司的年度、季度和其他基本報表的完整性,(2)獨立核數師的資格和獨立性,(3)公司獨立核數師的表現,以及(4)公司遵守法律和監管要求。審核委員會還應審查和批准所有相關交易。

 

審計委員會應按照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要求準備報告。委員會:應包括在公司年度代理聲明中。

 

委員會 成員資格

 

這個 如果沒有臨時空缺,審計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名董事會成員組成。審計委員會應舉行會議 符合納斯達克股票市場適用的上市標準(“納斯達克”)以及獨立性和經驗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0A (m) (3) 條的要求(”《交易法》”)和規章制度 委員會的。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指派。審計委員會成員可以被董事會替換。審計委員會應設有主席,該主席也應由董事會任命。審計委員會主席應是審計委員會成員,如在場,應主持審計委員會的每次會議。他應向公司高管提供建議和輔導,並應履行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不時分配給他的其他職責。

 

會議

 

審計委員會應根據其決定的頻率舉行會議,但會議頻率不得低於每季度一次。審計委員會應定期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分別進行執行會議。審計委員會可以要求公司的任何高管或員工,公司的外部法律顧問或獨立核數師出席審計委員會會議或與審計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顧問會面。

 

委員會 權限和責任

 

審計委員會應具有獨立權力任命或更換獨立核數師。審計委員會應直接負責確定獨立核數師的報酬和監督工作(包括解決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在財務報告方面的分歧)以準備或發佈審計報告或相關工作。獨立核數師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事先審批由公司獨立核數師執行的所有審計服務和允許的非審計服務,包括費用和條款(受到《交易所法》第10A(i)(1)(B)條規定的非審計服務的最低例外的限制,這些服務在審計完成前已經獲得審計委員會批准)。審計委員會可以組建並授權給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的分委員會,以便在適當時候授予審計和允許的非審計服務的事前批准權限,前提是這類分委員會作出的授予事先批准的決定應在下次定期會議上提交給完整的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應當有權,只要它認爲必要或適當,聘請獨立的法律、會計或其他顧問。公司應當提供適當的資金,由審計委員會決定,用於支付報酬給(i)獨立核數師用於出具審計報告的目的以及(ii)任何由審計委員會聘用的顧問。

 

 
 

 

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報告。審計委員會應每年審查和重新評估本章程的適當性,並向董事會推薦任何擬議的變更以獲得批准。審計委員會每年應審查審計委員會本身的表現。

 

審計委員會應:

 

財務報表和披露事項

 

1. 審核前與獨立核數師會面,審查審計的範圍、計劃和人員配置。
   
2. 審查並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討論年度審計報告、基本報表及相關附註以及「管理層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討論與分析」或相關披露擬包含在公司年度報告中,並建議董事會審定財務報表和相關附註以及「管理層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討論與分析」或相關披露是否應包括在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中(或在提交20-F表格之前分發的股東年度報告)。
   
3. 審查並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討論公司的中期財務報表,包括獨立核數師對中期財務報表的審閱結果。
   
4. 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討論,如適用,公司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所做的重大財務報告問題和判斷,包括:

 

  (a) 公司在選擇或應用會計原則方面是否有任何重大變化;
     
  (b) 公司的關鍵會計政策和做法;
     
  (c) 所有在普通會計原則內討論過的財務信息的備選處理方式以及使用這些備選會計原則的後果;
     
  (d)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充分性的任何重大問題以及因存在重大控制缺陷而採取的任何特別措施;
     
  (e) 獨立審計員和管理層之間的任何重要書面溝通,例如任何管理信函或未調整差異表。

 

5. 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討論,並在發佈之前審查和批准公司的收益發布,包括使用「烏丸式」或「調整後」非依照通用會計準則的信息,以及即將包含在該發佈中和提供給分析師和評級機構的任何財務信息和盈利指導。這種討論可能是一般性的,包括要披露的信息類型和要進行的演示類型。
   
6. 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討論公司財務報表受(i)監管和會計舉措和(ii)資產負債表外結構影響的情況。
   
7. 審查並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討論公司主要的財務風險敞口以及管理層採取的監控和控制這些風險的措施,包括公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政策。
   
8. 與獨立核數師討論根據審計準則第61號聲明要求討論的事項,這些事項涉及審計的進行,包括在審計工作過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難,對活動範圍的任何限制或對請求信息的訪問,以及與管理層發生的任何重大分歧。

 

 
 

 

9. 審查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如果需要)認證過程中向審計委員會披露的任何內部控制設計或 操作方面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涉及管理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

 

對公司與獨立核數師的關係進行監督

 

10. 每年至少獲取並審閱一份符合公共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規定的獨立核數師報告,內容涉及(a)核數師內部質量控制程序,(b)核數師內部質量控制審查、同行審查、或針對公司所進行獨立審計的任何調查或審查在過去五年中提出的任何重大問題,(c)針對這類問題所採取的措施,以及(d)核數師與公司之間的所有關係。評估獨立核數師的資質、表現和獨立性,包括核數師的質量控制是否充分,以及提供允許的非審計服務是否與維護核數師獨立性相容,考慮管理層和內部審計員的意見。審計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出有關獨立核數師的結論。
   
11. 驗證負責審計並負有審計主要責任的先導審計合夥人(或協調人員)以及負責審查審計的審計合夥人的輪換情況符合法律要求。考慮是否應採納定期輪換獨立審計公司的政策,以確保持續的核數師獨立性。
   
12. 監督公司聘用曾以任何身份參與公司審計的獨立核數師員工或前員工。
   
13. 在整個年度爲獨立核數師提供諮詢。

 

合規 管理責任g高度責任

 

14. 從獨立核數師那裏獲得保證,表明交易所法案第10A(b)條款未涉及。
   
15. 審查並批准所有關聯交易。
   
16. 詢問並與管理層討論公司在適用法律和法規以及公司當時有效的道德準則方面的合規情況,並在適用情況下就未來合規推薦政策和程序。
   
17. 建立程序(這些程序可以納入公司當時有效的道德準則中),用於處理公司收到的關於會計、內部會計控制或提出對公司財務報表或會計政策提出重大問題的投訴。定期審閱針對任何執行官或董事尋求的道德準則豁免請求。與董事會主席或外部法律顧問每年審查道德和合規計劃的範圍、實施和有效性,以及管理人員和員工對道德準則或其他合規政策的重大違規以及與管理協調相關的其他事宜。

 

18. 與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討論與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的所有對應以及提出對公司基本報表或會計政策存在重大問題的所有公開報告。
   
19. 與公司的總法律顧問討論可能對基本報表或公司合規政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
   
20. 審議並批准支付給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成員或其關聯方的所有支付。所有支付給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支付將由董事會審查和批准,有利害關係的董事將放棄參與此類審查和批准。

 

審計委員會職責的限制

 

審計委員會負有本章程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但審計委員會並非規劃或執行審計,也不負責判斷公司的基本報表和披露是否完整準確,並 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和適用法規,這些責任由管理層和獨立核數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