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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9.3

 

薪酬委員會章程
董事會

家樂到生活 有限公司

 

一、 目的

 

董事會指定薪酬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來自HomesToLife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董事會”)的董事會指定公司”)負責履行與公司首席執行官薪酬相關的董事會職責等事項首席執行官董事會及其他公司高管 (a) 管理或授權管理公司的激勵報酬和股權激勵計劃, 和 (b) 根據適用法規,發佈「薪酬委員會報告」(如有必要), 以便納入公司的年度報告20-F表格或代理聲明中。

 

II. 責任

 

除了董事會可能不時分配的其他職責外,委員會應:

 

制定、審查並批准公司的整體高管薪酬理念和政策,包括如有必要制定支持並強化公司長期戰略目標、組織目標和股東利益的績效獎勵。
   
審查並批准公司與CEO薪酬相關的目標和目標,年度評估CEO根據這些目標和目標的表現,並根據這一評估確定CEO的薪酬水平,包括但不限於薪水、獎金或獎金目標水平、長期和短期激勵以及股權薪酬、養老計劃和遞延薪酬計劃,如委員會認爲合適。在確定CEO薪酬的長期激勵組成部分時,委員會應考慮諸如公司績效和相對股東回報、與其他公司的CEO類似激勵獎勵的價值以及過去幾年授予公司CEO的獎項等因素。CEO在涉及CEO薪酬的投票和審議期間不得出席。
   
確定所有其他高管的薪酬,包括但不限於薪水、獎金或獎金目標水平、長期和短期激勵和股權薪酬、養老計劃和遞延薪酬計劃,如委員會認爲合適。高級管理人員可就公司其他高管的表現作報告並向委員會提出薪酬建議,委員會將審核並在適當時批准薪酬建議。
   
審查並評估高級管理人員和僱員(除執行官之外)的績效目標,並審核CEO定期報告,報告中涉及此類高級管理人員和僱員的績效和薪酬。
   
管理或委託管理公司的激勵和股權激勵計劃的權力,包括股票期權、受限股票以及其他股權獎勵的授予。
   
審查並向董事會就激勵報酬和股權激勵計劃的制定和修訂提出建議,並批准提交給股東的所有新股權激勵計劃,這些計劃根據適用法律必須經股東批准。

 

 
 

 

審查並批准執行公司管理層可能參與的任何年度或長期現金獎金或激勵計劃。
   
審查並批准公司CEO和其他高管的任何僱傭協議、離職安排和變更控制協議或條款。
   
就《證券交易委員會規章S-k,第402條》規定的薪酬討論與分析與公司管理層討論,根據該審查和討論,判斷是否向公司董事會推薦將薪酬討論與分析納入公司年度報告或股東大會的代理材料中。
   
如有需要,爲公司年度報告或股東大會的代理材料提供薪酬委員會報告。
   
進行委員會的年度績效評估。在進行此類審查時,委員會應評估並解決委員會認爲與其績效相關的所有事項,包括至少以下內容:(a)接收自管理層或其他人員的信息的充分性、適當性和質量;(b)討論或辯論委員會建議的方式;(c)委員會會議的數量和長度是否足以使委員會以周到和審慎的方式完成工作;以及(d)本憲章是否適當地涉及應在其範圍內的事項。
   
監督與高管薪酬有關的股東溝通,並審查並就與薪酬事項相關的股東提案提出建議。
   
承擔董事會不時委託或分配給委員會的其他職責或任務。

 

III. 組成

 

委員會應由董事會的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包括一名主席)組成,所有成員都應爲「獨立董事」,如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市場的規則和法規中定義的那樣。納斯達克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有兩名應爲根據《證券交易法》1934年160億.3規定的「非僱員董事」。使擁有公司註冊證券類別10%以上股權的官員、董事或實際股東代表簽署人遞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關聯合遞交協議),符合證券交易法案第16(a)條及其下屬規則規定的要求;委員會成員和主席應由董事會每年至少一次地選出,並由董事會自行決定任命。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可隨時由董事會解除職務,理由或無理由皆可。

 

委員會可以通過董事會多數通過的決議,將其責任之一或多個委託給一個或多個分委員會,只要委員會認爲適當。如果任何時候委員會包括任何一名不符合《交易所法》第160億.3條中「非僱員董事」定義的成員,則委員會可以成立一個完全由「非僱員董事」組成的分委員會,目的是爲了批准任何激勵或股權激勵計劃下的任何獎勵授予,以便符合《交易所法》第160億.3條的豁免要求;但前提是任何此類授予不得取決於此類批准。

 

第四部分 會議和運營

 

委員會應根據必要情況舉行會議,以履行其責任。 委員會應按其主席或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召集會議。 委員會可以通過電話會議或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開會。 委員會成員的多數將構成法定人數。 委員會應根據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上出席成員的多數表決的肯定票決作出決定。 委員會可以通過所有成員的一致書面同意而不是開會進行表決。 委員會應確定自己的規則和程序,包括在主席不在場時指定臨時主席和指定秘書。 秘書不需要是委員會成員,應出席委員會會議並準備會議記錄。 公司秘書應是委員會的秘書,除非委員會另行指定。 委員會應保存會議的書面記錄,這些記錄應被記錄或歸檔在公司的賬簿和記錄中。 如有要求,董事會任一成員都可獲得這些委員會會議記錄的副本。

 

 
 

 

委員會可以要求管理層成員、員工、外部顧問或其他對委員會當時考慮的問題相關的人出席任何會議(或其中一部分),並提供委員會可能請求的相關信息。

 

委員會主席應負責領導委員會工作,包括準備議程並在會議日期前將其發送給成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分配委員會任務,並向董事會彙報委員會的工作。每次會議後,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交會議報告,包括會議上委員會所採取的所有行動描述。

 

如果在履行委員會職責的任何時候,委員會成員與委員會確定或建議的問題存在直接利益衝突,此類委員會成員應放棄參與、討論和解決該問題,並通知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對該問題提出建議。即使只有一個委員會成員在某個問題上不存在利益衝突,委員會也能夠做出決定和建議。

 

V. 權限

 

委員會有權在其認爲適當的範圍內進行或授權調查或研究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並聘請一名或多名薪酬顧問協助評估CEO或高管的薪酬或其他事項。委員會有權獨立保留和終止任何此類諮詢公司,並批准該公司的費用和其他留任條款。委員會應評估其保留或將要保留的任何薪酬顧問是否存在任何利益衝突,符合《S-k規定》第407(e)(3)(iv)條款的規定。委員會還有權在其認爲必要或適當的範圍內保留法律顧問或其他顧問。在聘請薪酬顧問、外部律師和其他顧問時,委員會必須考慮納斯達克上市規則中指定的因素。公司將根據委員會確定的適當資金提供適當資金,用於支付任何此類調查或研究以及委員會聘請的任何諮詢公司、法律顧問或其他顧問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