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第13条a-14(a)/15d-14(a) 规则 首席财务主管之认证
我,Christopher Boehmler,证明:
1. | 我已经审查了Quantum Computing Inc.的Form 10-Q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并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在这种陈述下,在覆盖本报告期间的情况下,这些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金融资讯,基本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现了报告声明人在本报告所呈报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
4. | 其他证明人员和我负责设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展示法规定的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为该登记公司,我们已经: |
(a) | 经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资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被其他实体内的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是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以便根据普遍认可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根据评估,我们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评估期间结束时的情况为依据。 |
(d) | 本报告中披露的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登记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内部控制变化;以及 |
5. | Registrant的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近的评估,向Registrant的审计师和Registrant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善,都有可能对登记公司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在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
日期: 2024年10月2日 | ||
/s/ Christopher Boehmler | ||
作者: | Christopher Boehmler | |
信安金融官员和 信安金融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