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授權委託書 適用於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6節申報 (凱悅酒店公司) 下面的簽署人特此指定並委任凱悅酒店公司(「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Mark S. Hoplamazian,公司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Joan Bottarini,執行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兼秘書Margaret C. Egan,分別以其各自的身份,並且指定他們各自繼任者,以及他們中的每一人,作爲簽署人真實和合法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具有上述地位的全部替代權並在此方面行事,代表簽署人,並代表簽署人的名義,位置和代理人,在任何和所有身份中,進行以下行動: (1) 代表簽署人,以簽署人作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或董事的身份,根據1934年修正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6(a)條及其下屬規則,填寫第3、4和5表; (2) 爲了並代表簽署人履行任何和所有可能需要或希望完成和簽署任何此類3、4或5表並及時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機構報告此類表的所有行爲;和 (3) 採取其他僅涉及上述事項的行動,該授權代理人認爲可能對簽署人有利,符合最佳利益,或法律上對簽署人有益,或由簽署人代表,應理解根據此有限授權委託書由該授權代理人代表簽署人簽署的文件將以該授權代理人自行決定的形式進行,幷包含該授權代理人謹慎批准的條款和條件。 簽署人特此授予每位授權代理人完全權力和權限,進行並執行任何和一切所需的、必要的或適當的行爲,對於本文中授予的所有權利和權力,與簽署人親自在場時一樣完全和完全,具有全部替代和撤銷權,特此確認和批准該授權代理人,或該授權代理人的替代或替代,根據本有限授權委託書及此處授予的權利和權力合法地執行或導致的一切行爲。 簽署人承認,根據簽署人的請求,在擔任上述職務的授權代理人中,公司未承擔簽署人遵守《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任何責任。 此有限授權委託書將持續有效,直到簽署人不再需要就其持有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