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5.3 4 tm2424896d4_ex5-3.htm EXHIBIT 5.3

附件5.3

 

 

2024年10月3日

 

ACE Capital Trust III
寄:瑞士太古有限公司
貝倫加瑟32號
蘇黎世,瑞士 CH-8001

 

關於ACE Capital Trust III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已經擔任Chubb INA Holdings LLC特級律師,這是一家特拉華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以及瑞士公司 Chubb Limited(「Chubb Limited」)和Delaware事業信託第三期 ACE Capital Trust III(下稱「信託」)的特別律師,就此處所載事項提供意見。根據您的要求,我們將向您提供此意見書。

 

為了陳述以下意見,我們僅檢視了以下文件的原件或副本:

 

(a)            信託證書日期為1999年5月19日,該證書已在特拉華州州書記辦事處於1999年5月19日提交,並由後來向該證書提交的修正證書修正,後於2005年12月14日提交特拉華州州書記辦事處,在之後於2008年12月9日提交的修正證書進一步修正,再後來由根據特拉華州信託法第3807(e)條提交的修正證書在2009年12月30日提交特拉華州州書記辦事處進一步修正,再後來由根據特拉華州信託法第3807(e)條提交的修正證書在2014年3月6日提交特拉華州州書記辦事處進一步修正,再後來由根據特拉華州信託法第3807(e)條提交的修正證書在2014年3月27日提交特拉華州州書記辦事處進一步修正,再後來由根據特拉華州信託法第3807(e)條提交的修正證書在2024年3月25日提交特拉華州州書記辦事處(簡稱「該證書」)

 

(b) 根據1999年5月19日簽訂的信託協議(「原始信託協議」),其中包括赤柏有限公司和信託中指定的受託人,在1999年8月5日與公司、赤柏有限公司和信託中指定的受託人簽署的轉讓及承擔協議和對原始信託協議的第一次修訂,以及2002年5月14日公司和信託中指定的受託人簽署的對原始信託協議的第二次修訂。

 

 

 

 

 

 

ACE Capital Trust III
2024年10月3日
第2頁

 

(c)            信託基金的資產管理人和特拉斯特基金的德拉瓦管理人的更換和委任,日期為2005年12月14日,由公司進行,經美利堅合眾國摩根大通信託公司和摩根大通銀行美國分行認可並同意;

 

(d)            信托基金的財產受託人和特拉斯基受託人的更換及任命,此文件由公司於2008年12月9日簽署,經紐約梅隆銀行承認並同意,以及特拉斯基受託人BNY Mellon Trust of Delaware承認及同意;

 

(e) 修訂過並重新訂立之信託協議形式(包括附表A-1、A-2、C和E,即『信託協議』),將由公司作為存入人、信託中之受託人及隨時持有信託資產之整體利益人所締結,並作為對『註冊聲明』(如下所定)之展覽文件而併入參考;

 

(f)            即將由信託、公司及其他人向證券交易所於2024年10月3日或之前提交的S-3表格的登記申明書(即"登記申明書"),包括相關發售說明書(即"說明書"),涉及信託的優先證券,代表信託資產中未分割的有利權益(每個為"優先證券",整體為"優先證券"); 及

 

(g)            信託的證明書,日期為2024年10月3日,由州務卿取得。

 

本文件中使用的大寫術語,如果未另行定義,則按信託協議中的定義使用。

 

為了本意見之目的,我們未查閱任何文件,除了以上列出的文件外。特別是,我們並未查閱任何文件(除了上述所列的文件之外),該文件在我們查閱的文件中被提及或納入其中。我們假設我們未查閱的任何文件中不存在與本意見陳述不一致的條款。我們沒有進行自己的獨立事實調查,而是完全依賴前述文件,其中提出的陳述和信息,以及在此處記錄或假設的其他事項,我們假定這些事項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實、完整和準確。

 

對於我們所檢視的所有文件,我們假設(i)提交給我們的所有文件的真實性皆屬正本,(ii)指提交給我們的所有文件的影印本或形式均符合原件,以及(iii)所有簽名的真實性。

 

 

 

 

ACE Capital Trust III
2024年10月3日
第3頁

 

對於本意見之目的,我們假設(i) 信託協議書和證書均有效且未經修改,(ii) 除第1段條款所規定的範圍外,根據相關法律,文件所牽涉之各方創建、組織或成立情形,出於正當並在有形勢下,(iii) 文件中每名自然人的法定權力均有效,(iv) 文件中每一方有權力且授權執行、交付,並於文件中履行其義務,(v) 由我們審查的所有各方授權、執行和交付之所有文件已獲核准,(vi) 由信託機構向應收 Preferred Security 證券的每人(統稱「Preferred Security 持有人」)發出與應收 Preferred Security 證券相對應的優先證券證書並根據信託協議書和註冊聲明進行支付,(vii) 依據信託協議書和註冊聲明,優先證券已按照相關條款發行和銷售給 Preferred Security 持有人。我們並未參與註冊聲明的準備工作,對其內容並不負責任。

 

此意見僅限於特拉華州法律範圍(不包括特拉華州證券法),我們並未考慮也不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包括聯邦法律和相關規則和法規,發表意見。我們僅就目前有效的特拉華法律、規則、法規和相關命令發表意見。

 

基於前述情況,以及我們對特定法律問題和特拉華州法規的審查,我們認為有必要或適當,並根據所載假設、限制、限制和例外,我們認為:

 

1. 信託已經合法成立,並且根據特拉華州信託法第12章作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信託基金得以存在並保持良好地位。Del. C. § 3801, 等。.

 

2.            優先證券將代表信託資產中的有效發行、完全支付的、且依照下文第3段所述條款,免予追溯徵稅的不可分割利益。

 

3.            作為受益擁有人的首選安防持有者,將有權享受與特許股份有限公司私營股東所擁有之個人責任限制相同的待遇,該公司在特拉華州一般公司法下組織營利企業的股東。我們注意到首選安防持有人可能有義務根據信託協議所述進行支付。

 

我們同意將這份意見作為附件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為登記聲明書的一部分。此外,我們在招股說明書中使用我們的名字時,特此同意其列在"法律意見"一節下方。在給出上述同意時,我們並未承認自己屬於根據1933年證券法修正案第7條所要求同意的人類別,或證券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則及法規中的人類別。

 

  您真誠的,
   
  /s/ Richards, Layton & Finger, P.A.
   
BJK/D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