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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1

 

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14(A)条款。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依其所规定通过

 

我, 彭小峰(Xiaofeng Denton Peng),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凤凰汽车公司提交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未经真实陈述的细节或者未披露必要信息,以使得该报告信息不真实、误导人们对该报告相关期限下的情况有所了解;
  
3.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方面正确反映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我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控制程序(定义在《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以及为公司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在《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在我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者的重要信息被其他机构的人知晓,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为了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
   
 c)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种评估的结果,提出了对披露控制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者最近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了实质影响,或者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5.我和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板块中,任何对内部财务管控系统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有合理可能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且
   
 b)任何牵涉有登记公司内部财务管控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有或没有实质性损失之欺诈行为。

 

日期: 2024年10月3日

 

  /s/ 彭晓峰丹顿
  彭晓峰 丹顿 彭
  首席执行官
  (主要 行政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