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览 31.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证书 财务长官证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14(A)条款。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依其所规定通过

 

我, Michael Yung,证明:

 

1.我已审查了Phoenix Motor Inc.表格10-Q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陈述必要之实质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根据所述情况并未对所涵盖期间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者截至本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我和登记公司的其他凭证人员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公司的内部财务报表控制(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已经: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者的重要信息被其他单位内的人士知悉,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并
   
 b)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得以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认可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基本报表;并
   
 c)评估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呈现我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日期;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有关登记者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内部控制变化,该变化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了实质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产生实质影响;并

 

5.本公司其他核证主管和我根据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板块中,任何对内部财务管控系统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有合理可能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且
   
b)任何牵涉有登记公司内部财务管控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有或没有实质性损失之欺诈行为。

 

日期: 2024年10月3日

 

  /s/ 杨彦铭
  Michael 杨彦铭
  首席财务官
  (财务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