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3 snxq3fy24-exx311.htm EX-31.1 Document

附錄31.1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的CEO認證
我,Patrick Zammit,證明:
1.我已審核了新聚思公司的10-Q表格;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b)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下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我們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基於報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d)在註冊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本報告期間發生的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根據我們最近一次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評估結果,本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會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當職能的人員)披露:
a)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日期:2024年10月3日
/s/ Patrick Zammit
Patrick Zammit
首席執行官和董事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