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书
就Chain Bridge Bancorp, Inc.(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证券持有和交易事项,本人特此任命并指定附载的附表1中的人士,可随时修订(以下简称“代理人”),包括单独行事或签署的代理人,具有完全的代理权和代替权,担任本人真实合法的代理人,以执行以下事项:
签署人特此授予每位该等经纪人充分的权力和权限,使其可以执行和完成在此授予的权利和权力行使中所需的任何行为和事情,以及所需的一切事情,完全具有万无一失的意图和目的,就像签署人亲自在场时所能或所能做的那样,具有全权的替换和重新替换或撤销权,特此批准和确认所有由于此委托书授予的权利和权力所做或可能做的一切,以及该等经纪人或该等经纪人的替代人或替代人有权根据此委托书所产生的权力而合法地执行或引起的一切事宜。
签署人承认代理律师在应签署人要求担任该职责时,并未承担,亦无任何公司承担签署人遵守1934年修订证券交易所法第16条的责任。
本授权书将持续有效,直至签署人不再需要因持有以及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而提交3、4和5表格,除非签署人已提前以书面签署撤销并交付给代理人。
谨以证人,签署人特此令本授权书自2024年9月12日生效。
作者: |
/s/ Michelle L. Kors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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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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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 L. Kors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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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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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管制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