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Form 4
表格4 美國證券交易所(SEC)
華盛頓特區20549

有關受益所有權的變動聲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申報
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款
OMB批准號
OMB號碼:3235-0287 3235-0287
如果不再受第16條的限制,請勾選此框。表格4或表格5的義務可能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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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指令1(b)。請參閱 1. 報告人的姓名和地址
X
勾選該框表示交易是根據購買或銷售發行方權益證券的合同,指示或書面計劃進行的,旨在滿足10b5-1(c)規則的肯定防禦條件。參見指令10。
1. 報告人姓名和地址*
上海科技創投(集團)有限公司。

(姓) (第一步) (中間)
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39樓
靜安區

(街道)
上海 F4 200041

(城市) (州) (郵政編碼)
2. 發行人名稱 逐筆明細或交易標的
acm research,公司編號:001-38273,納稅人識別號:94-3290283,地址:Osgood Road 42307號,I套房,電話:445-3700,股票代碼:ACMR。 [ ACMR ]
5. 報告人與發行人之間的關係
(勾選所有適用項)
董事 X 10%所有人
官員(在下面給出頭銜) X 其他(下面請說明)
可能是10%的成員之一。
3. 最早交易日期 (月/日/年)
10/01/2024
4. 如有修正,最初提交日期 (月/日/年)
6. 個人或聯合/團體申報(選擇適用的行)
由一個報告人提交的表格
X 由多個報告人提交的表格
表格I-已獲取、已處置或有利益佔有的非衍生證券
1. 證券名稱(說明書第3條) 2. 交易日期(月/日/年) 2A. 如有,則被視爲執行日期(月/日/年) 3. 交易代碼(說明書第8條) 4. 已獲取的證券(A)或已處置的證券(D)(說明書第3、4和5條) 5. 報告交易後擁有的證券數量(說明書第3和4條) 6. 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說明書第4條) 7. 間接利益所有權的性質(說明書第4條)
代碼 V 數量 (A)或(D) 價格
A類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10/01/2024 S 8,304 D $20.19(1)(2) 3,430,206 D
A類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10/02/2024 S 26,300 D $20.01(3) 3,403,906 D
A類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3,358,728 I 通過上海浦東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4)(5)
表格II - 獲得的衍生證券,出售或受益所有權
(例如,認沽權、認購權、權證、期權、可轉換證券)
1. 衍生證券的名稱(Instr. 3) 2. 衍生證券的轉換或行權價格 3. 交易日期(月/日/年) (Instr. 8) 3A. 假定執行日期(如果適用) (月/日/年) 4. 交易代碼(Instr. 8) 5. 獲取(A)或處置(D)的衍生證券數量(Instr. 3、4和5) 6. 行權日期和到期日期(月/日/年) 7. 衍生證券所基於的證券名稱和數量(Instr. 3和4) 8. 衍生證券價格(Instr. 5) 9. 報告交易後所擁有的衍生證券數量(Instr. 4) 10.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Instr. 4) 11.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Instr. 4)
代碼 V (A) (D) 可行使日期 到期日 標題 股份數量或股數
1. 報告人姓名和地址*
上海科技創投(集團)有限公司。

(姓) (第一步) (中間)
博華廣場,39樓669號,新閘
靜安區

(街道)
上海 F4 200041

(城市) (州) (郵政編碼)

呈報人與發行人的關係
董事 X 10%所有人
官員(在下面給出頭銜) X 其他(下面請說明)
可能是10%的成員之一。
1. 報告人姓名和地址*
上海浦東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姓) (第一步) (中間)
博華廣場,39樓669,新閘
靜安區

(街道)
上海 F4 200041

(城市) (州) (郵政編碼)

呈報人與發行人的關係
董事 X 10%所有人
官員(在下面給出頭銜) X 其他(下面請說明)
可能是10%的成員之一。
響應的說明:
1. 申報人承諾在請求時向發行人、發行人的任何安防持有人或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提供關於按照本表格4的腳註2和3中設置的範圍分別以每股售出的股份數量的完整信息。
2. 第4列中報告的價格是加權平均價格。 這些股票是在範圍從$20.00到$20.28的多個交易中出售的。
3. 第4列中報告的價格是加權平均價格。 這些股票是在範圍從$20.00到$20.17的多個交易中出售的。
4. 本表格4由簽署人以及上海浦東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如所附的作爲展示的聯合申報人信息聲明(以下簡稱"申報人")。 上海科技創投集團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浦東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46%的股權。
5. 根據表格4的第4(b)(iv)條,申報人持有的發行人證券的全部金額均在此報告中。 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案第16條的規定,除非對其間接利益有所保留,否則每位申報人對於任何此類證券均聲明不享有受益權,並且本報告不得被視爲此類申報人對於第16條或其他任何用途而言是此類證券的受益所有人的認可。
備註:
本表4報告上的銷售是根據上海科技創投集團有限公司於2024年6月12日採納的10b5-1規則計劃進行的。
上海歌,授權代表 10/03/2024
** 申報人簽字 日期
提醒:每個被間接或直接持有的證券類別需單獨列報。
* 如果表格由一個以上的申報人提交,請參閱4(b)(v)條說明。
** 故意的虛假陳述或事實遺漏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行爲。請參閱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注意:請提交三份本表格的複印件,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 請參閱第6項說明以獲取程序。
填寫此表格的人只有在該表格顯示當前有效OMB號碼時才需要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