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18 U.S.C.第1350条。
根据第302条采纳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Ryan D. Lake,证明:
1.我已审阅了Lifecore生物医药公司的第十届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注册者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供注册者使用: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就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们的结论;
(d)在此报告中揭示本登记申报者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者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核数师和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板块上所有重大的缺陷以及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且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雇员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大的欺诈。
日期:2024年10月4日 | | | | | | | | |
| /s/ Ryan D. Lake | |
| Ryan D. Lake |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