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1618101ex31-2_plum3.htm CERTIFICATION

展览31.2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主管之证书 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4(a)/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采纳

 

我,Steven Handwerker,证明:

 

1. 我已审阅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Plum Acquisition corp. III季度报告表格10-Q。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要事实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必要陈述的重要事实,以使得在报告期内所做的陈述,依照其所作陈述的情况,对于涵盖的期间来说不会产生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本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流程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为了该登记者,我们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该等实体内的他人告知我们,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合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评估了登记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根据此评估得出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

 

(d) 在本报告中揭示了在登记者第四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改变,该改变已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影响; 和

 

5.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近评估向注册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板块设计或运作上的重大缺陷和控制项,如果可能会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

 

(b) 凡牵涉有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当重要角色的员工之诈欺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4日

 

  /s/ 史帝芬·汉德威克
  史帝芬·汉德威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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